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201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2.11.20
∙【字 号】津公积金中心[2012]153号
∙【施行日期】2012.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永乐龙洞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12〕153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现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12〕46号)进行修改,主要将单位及职工在归集业务办理过程中需提供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调整为只需提供证明资料原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拍摄留存证明资料影像文件。现将修改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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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 7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9号),制定本操作规定。能不能再听一听听你的声音
第二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管理。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
第三条 在管理部开户的单位可到任意管理部及对应的建设银行办理汇缴缴存、汇缴个人补缴、封存、账户转移及职工账户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在分中心开户的单位应到开户的分中心办理上述业务,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职工账户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单位应到开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及对应的建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单位信息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转入未缴职工账户分类变更登记、缴存额调整及个人缴存业务。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登记
第四条 单位缴存登记。新设立单位应到注册地或营业地所属区、县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以下简称《单位缴存登记表》,附件1)一式二份,
填写并确认后,连同以下资料办理缴存登记: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二)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提供上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或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单位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从属单位统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各从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当时为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单位到建设银行领取空白印鉴卡片,于6个工作日后到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卡(以下简称“单位卡”)。汽车空调不制冷的原因
第五条 单位变更登记。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通讯地址、或等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持以下资料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登记:
(一)《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2)一式三份;
(二)单位名称或注册地址变更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无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使用上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提供上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或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从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的,提供从属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清远景点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当时为单位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 单位注销登记。单位因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撤销、吊销、批准终止(退出市场)等原因终止的,应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单位主体已终止的,应由原单位主管单位、清算组织或区县、集团公司(总公司)设立的托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单位因转至其他区县或重复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办理注销登记的,应由原单位办理。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附件3)一式三份;
(二)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1.单位分立、合并的,提供单位批准设立文件及分立、合并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2.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注销工商登记等证明文件;
3.单位被营业吊销的,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件;
4.单位批准终止(退出市场)的,提供上级单位批准终止文件;
5.单位转至其他区县的,提供整体转移业务的《转移通知书》;
(三)由主管部门、清算组织或托管中心为已终止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分别提供注销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清算组织证明、托管证明文件。
如何在淘宝注册开店 第七条 职工缴存登记。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应为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并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欠缴3个月以上单位,可在单位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前为职工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职工变更登记。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的,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应持以下资料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一)《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4)一式三份;
(二)职工身份证;
(三)单位办理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无法提供职工身份证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天津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明细》、《天津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名册核实表》等社保名册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当时为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第九条 职工注销登记。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单位卡管理
第十条 单位卡的领取、挂失补办、更换及注销业务应到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
第十一条 单位经办人在领取单位卡时应设置单位卡密码。单位经办人更改或遗忘单位卡密码,应持单位卡、本人身份证件到分中心或管理部重新设置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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