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薪〔2006〕307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浙人薪〔2006〕307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7-10-20 14:12:18 发布人:中国人事工资网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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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人薪〔2006〕30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久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他各项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
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发[2006]8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
  凡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核算事业编制的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人员对象
    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制度改革范围的人员对象是: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受行政、刑事处罚至2006年7月1日处罚期未满的人员不参加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待处罚期满分配正式工作后再重新确定工资。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基本内容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详见附表1至3)。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
山东名人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向管理人民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3)。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对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1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四)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特殊岗位补贴主要体现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三、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下同)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国家已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工资套改的有关政策
1、套改工资时的现聘岗位(任命的职务)是指按人事管理权限正式聘用(任命),2006年6月30日所聘的岗位(所任的职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要兼任的,需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不允许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分别按不同的系列确定、交叉享受。
3、专业技术人员按其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只有资格而没有被聘用职务的,其资格不与工资挂钩。
4、2006年6月30日前由高职务改任低职务以及免去管理职务的管理人员,如按人事管理权限正式行文明确保留原职务待遇的,暂可按原职务对应岗位套改,待单位岗位设置规范后,按照所聘岗位确定。
5、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薪[2005]289号)规定,岗位变动后仍保留工资待遇的人员,可按照原职务对应岗位套改。
6、在技术工人岗位未确定技术等级的人员,执行技术工5级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详见表4至6)。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 (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下同)。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没有原任低一级岗位的,按现任(聘)岗位进行套改。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四)薪级工资套改的有关政策
1.录用(调入)的人员,其录用(调入)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被聘用为专业技术职务,且其从事所聘的专业技术职务时间符合连续工龄计算条件的,可与录用(调入)后所聘同级或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2、转岗人员的任职年限按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3.这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客源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五)绩效工资的实施。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具体实施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六)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实施。
    特殊岗位补贴主要体现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系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为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2021新年祝福语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本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对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五、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1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1.工作人员在同一岗位系列内变动岗位的,从变动的次月起执行新聘用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2.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的人员,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精力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标准由国家统一部署,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国家人事部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具体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国家将另行制定。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国家将另行制定。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逐步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多种分配形式,规范分配程序,合理确定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执行岗位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或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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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执行岗位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级薪5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远,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说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三)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和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和技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为590元。
  学徒期和熟练期满后,上述人员从次月起按所聘技术工岗位或普通工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技术工人薪级工资:初中毕业生2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和技校毕业生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8级薪级工资标准。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
普通工人薪级工资:初中毕业生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和技校毕业生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8级薪级工资标准。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 
  (四)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暗示表白的个性签名  八、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二)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有关待遇,继续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 [1983]74号)的规定,浮动一级薪级工资,浮动满8年后予以固定。原浮动工资已转为固定工资的人员,其中,已固定一档的,可在本人套改的基础上高定1级薪级工资;已固定两档的,可在本人套改的基础上高定2级薪级工资。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并执行相应的津贴补贴待遇。
1、现聘在管理岗位的人员,如军队行政干部转业后新聘岗位(职务)低于专业时部队原行政职务,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任职年限从任部队职务的当年根据实际人质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
2、现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如现任职务低于在军队所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根据其限制性工资待遇的岗位套改工资。任职年限从任部队职务的当年根据实际人质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
3、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犯有严重错误,受过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或者行政撤职处分的,只能按现聘岗位(职务)进行套改。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六)事业单位未聘岗位工资可按原任职务对应的岗位系列最低岗位等级套改,套改后期生活待遇有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红岩主要人物  (七)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被授予国家级荣誉称号的高定2级薪级工资,被授予省部级荣誉称号的高定1级。
    根据国发[1983]68号,劳人薪[1986]100号文件规定,已享受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的西藏、青海内调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其中,固定过一次的,高定1级薪级工资;固定过两次的,高定2级薪级工资。
    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已按国家有关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其中,已高定一档的,在套改的基础上高定1级薪级工资,已高定过两档的,在套改的基础上高定2级薪级工资,已高定过两档的
    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八)2006年7月1日以后至本单位实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解聘或调出人员,由解聘或调出单位按同等条件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的工资额介绍给调入单位,并由原单位补发2006年7月1日至调出期间的工资。
  (九)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各市自行研究制定。
(十)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行政降职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套改确定的薪级基础上低定1级薪级工资;受过撤职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套改确定的薪级工资基础上低定2级薪级工资;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套改的薪级工资基础上降低3级薪级工资。受劳动教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行政、刑事处罚的工作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在套改的薪级工资基础上降低4级薪级工资。低定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工作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做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民航等行业事业单位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及飞行员的工资标准另行制定。
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省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对各类事业单位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
各市、县(市、区)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各单位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十、组织实施
   
  本实施意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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