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
公布日期 | 1999.11.15 |
施行日期 | 1999.11.15 |
文号 | 建总发[1999]149号 |
主题类别 | 银行业监督管理 |
效力等级 | 行业规定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兰博基尼跑车报价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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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
(1999年11月15日 建总发[1999]149号)
盐焗鸡粉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及核算手续》(以下简称《会计核算基本规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等,结合银行卡业务的特点,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卡指信用卡和借记卡。
第三条 经办银行卡业务的网点及与银行卡业务有关的会计核算单位,应按现行制度的有关规定,正确、合理地设置会计核算岗位,其会计核算业务应纳入全行统一的会计核算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办银行卡会计核算业务的所有会计柜台和储蓄网点。
第二章 会计核算的规定
第五条 银行卡会计核算除遵循《会计核算基本规定》外,还应遵守如下会计制度:
一、办理现金出纳业务,严格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制度》;
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的管理,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三、担保物、偿债物的管理与核算,严格遵守《中国建设银行担保物、偿债物管理及会计核算规定》。
第六条 银行卡会计核算必须遵守下列业务管理规定:
一、网点(柜台)受理银行卡业务,凡需授权的必须经授权后方可进行交易;
二、银行卡取现金额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有关限额的规定;
三、网点(柜台)受理银行卡业务,应按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收取有关费用;跨系统交易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与他行分润。
第七条 结息日
一、个人卡存款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单位卡存款结息日为每季末月份的20日;
二、贷记卡使用额度及准贷记卡透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
三、贷记卡应收利息、催收贷款利息均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
第八条 利率
一、发卡行对准贷记卡、借记卡(不含储值卡)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利率计息。
二、发卡行对贷记卡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息。
三、贷记卡使用额度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利率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四、持卡人的保证金存款存期同信用卡有效期,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的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 计息
一、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额度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其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额的10%。
二、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四、持卡人使用贷记卡额度及准贷记卡透支,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结计的利息转入应收利息科目核算;使用额度及透支期限在一年以上,结计的利息转入催收贷款利息核算。
第十条 持卡人还款
一、贷记卡还款按各种费用、应收利息、催收贷款利息、本期利息、取现金额、消费金额的顺序扣款。多余款项应转存到持卡人的贷记卡存款账户,可用于归还持卡人再次使用的
额度。
饮食健康 二、准贷记卡按应收利息、催收贷款利息、本期利息、透支本金顺序扣款。
三、对保险公司的理赔资金,按先息后本的原则扣还本息。
第十一条 撤销交易及错账更正
警察节祝福语八个字 一、撤销交易采取红字冲销;城市综合网日切后,对日切前的业务不得作撤销处理,应按正常手续办理。
二、错账更正除按《会计核算基本规定》的手续处理外,会计主管人员还应对原错误凭证进行审核并签字。
第十二条 自动柜员机的管理
车贷抵押 一、自动柜员机(简称ATM)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取现、存现、转账、查询、修改密码等。
二、ATM管理模式分为集中式管理、分散式管理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式管理三种。集中式管理是指一个分支机构将所辖的ATM统一纳入一个部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加钞、取钞(存现信封)、核库、返还吞卡、更换客户通知书等;分散式管理是指将所辖ATM指定就近网点管理,网点的职责是日常核算、加钞、取钞、核库、更换客户通知书、返还吞卡等;对ATM故障维修、日常维护等由本行科技部门负责;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式管理即根据实际情况同时采取上述两种模式进行管理。
三、由信用卡部门集中管理的,信用卡会计柜台在现金科目下设置“ATM钱箱户”;由零售业务部门集中管理的,在指定的一个储蓄所(柜)现金科目下设置“ATM钱箱户”。采取分散式管理的,各负责ATM管理的网点(柜台),在现金科目下设置“ATM钱箱户”。
四、ATM现金出纳除严格执行现行制度外,还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ATM必须坚持“双人开箱、双人清点、密码钥匙双人分管”的原则,加、取钞后做到人离机锁。
(二)各种钥匙(含防尘门的电子柜、保险柜的)领用、保管、交接、登记须齐全,明确责任。备用钥匙及密码密封后专人入柜保管。
(三)合理核定每台ATM库存限额,每日登记“库存现金登记簿”。
(四)定期更换ATM密码,密码密封后交专人登记保管。
(五)严格区分维护人员、加取钞人员岗位,并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不得混岗操作。维护人员需维护钱箱,两名加取钞人员必须在场。
(六)日终,ATM钥匙、印章必须入保险柜保管。
(七)加、取钞时,加、取钞人员必须与负责核算部门或网点的出纳人员办理款项交接登记手续,日终做到账证、账簿、账款相符。
(八)发生ATM存款交易,ATM存款箱应每天更换一次,取款箱可视库存情况随时更换。
(九)存款信封内的现金必须双人清点复核,并与信封上打印的金额进行核对。如核对不符,则以信封内的实际清点现金数为准;存款信封内若发现或破损币,按人民银行有关现金出纳制度办理。
(十)建立“ATM工作日志”,登记ATM每日开箱、维护、故障恢复、吞卡、加钞、取钞、清箱等项工作内容。由维护人员与加取钞人员共同登记。
第十三条 龙卡网络成员行间的资金清算,采用应收款行对应付款行发起清算的方式,即发起清算时成员行只发送应收款信息,应付款由对方成员行负责发送清算信息。成员行发送资金清算电子汇划信息采取批量发送方式。
第三章 会计科目和账簿
第十四条 银行卡会计核算使用下列总行规定的会计科目:
一、表内科目
(一)资产类
478 其他贷款
保留原其他贷款科目下设的“信用卡透支”二级科目,核算准贷记卡发生的透支。
在本二级科目下按持卡人设户,当准贷记卡存款账户发生透支时记本账户的借方,持卡人归还透支时记本账户的贷方。
增设“贷记卡实际使用额度”二级科目,用于核算贷记卡实际使用的额度。
在本二级科目下按持卡人设户,持卡人使用额度时记借方,持卡人归还使用额度时记贷方。
518 现金
增设“ATM钱箱户”,用于核算ATM的库存现金。ATM加钞时记借方,持卡人取现时记贷方。
572 存放系统内款项
按现行制度规定使用该科目。
565 内部往来
按现行制度规定使用该科目。
724 应收利息
按持卡人增设账户,核算准贷记卡透支及不享受免息待遇的贷记卡实际使用额度当期应收未收到的利息。发生应收未收利息时记借方,持卡人还息时记贷方。
726 催收贷款利息
按持卡人增设账户,核算准贷记卡透支及不享受免息待遇的贷记卡实际使用额度超过规定的年限应收未收到的利息。发生应收未收利息时记借方,持卡人归还或按规定冲销时记贷方。
730 其他应收款
根据银行卡业务需要增设下列账户:
“待清算通存通兑户”,核算各网点(柜台)之间代理银行卡业务所发生的应收款项。
“待查错账户”,核算各网点(柜台)之间及异地之间银行卡业务发生的待查差错款项。
“待清算龙卡网络异地交易资金户”,核算龙卡网络成员行代理本系统异地银行卡业务待清算款项。
“待清算异地卡交易资金户”,核算非龙卡网络成员行代理本系统异地银行卡业务待清算款项。
上述账户均使用销账式账页。
除上述账户外,各行根据实际发生的应收、暂付款项设相应的账户核算。
734 呆账准备金
按现行制度规定使用该科目。
(二)负债类:
277 信用卡存款
核算单位、个人准贷记卡存入的备用金及贷记卡多余还款时转入的款项。取消原信用卡存
款科目下设的二级科目,重新设置“单位卡存款”、“个人卡存款”、“单位贷记卡存款”、“个人贷记卡存款”四个二级科目。
在“单位卡存款”和“个人卡存款”二级科目下按持卡人设户,当持卡人存入款项时记贷方,持卡人支取款项时记借方。
在“单位贷记卡存款”、“个人贷记卡存款”二级科目下按持卡人设户,持卡人偿还使用额度后的多余款项转入本账户时记贷方,支取该款项时记借方。
279 保证金存款
增设“个人信用卡保证金存款”和“单位信用卡保证金存款”两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个人和单位持卡人存入的保证金。按存款人设户,存入时记贷方,支取时记借方。
287 活期储蓄存款
按持卡人增设账户,核算个人存入其储蓄卡账户的活期存款。持卡人存入款项时记贷方,支取款项时记借方。
285 定期储蓄存款
按持卡人增设账户,核算个人存入其储蓄卡账户的定期存款。持卡人存入款项时记贷方,支取款项时记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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