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合同编号:                    
          合 同 模 版
甲方:                 
乙方:                 
Xxxx年xx月
注意事项
如何关闭win10自动更新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的安全,请在使用本合同范本前仔细阅读下列注意事项:
1、本合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通用性示范文本;
2、如有必要,请根据具体的交易背景、交易目的等适当修改、调整本合同范本的相关条款;

xx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xx
为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合法、规范使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开户申请人(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银发〔2016〕261号)、《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银监发[2015]48号)等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一节 定义
第一条 本协议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资金收付等用途而凭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账户。本协议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包括个人信用卡账户)分为I类银行账户、II类银行账户和III类银行账户。
不同类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享受甲方提供的不同产品及服务。
(一)I类银行账户:乙方可通过甲方柜面、自助发卡机、移动工作站、移动终端等现场面对面开户的渠道申请开立I类银行账户,甲方通过本行I类银行账户为乙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贷款等服务。甲方会为乙方的I类银行账户配发实体凭证(含存折和银行卡实体卡片)。
(二)II类银行账户:乙方可通过甲方柜面、移动工作站、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申请开立II类银行账户,甲方通过本行II类银行账户为乙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贷款等服务。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本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其中,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为20万元。乙方也可以通过II类银行账户向甲方申请贷款,但不允许透支。II类银行账户向绑定账户转入转出、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发放贷款和归还贷款不受上述转账限额规定。
(三)III类银行账户:乙方可通过甲方柜面、移动工作站、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申请开立III类银行账户,甲方通过本行III类银行账户为乙方提供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等服务。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本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或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开立且经绑定账户转入资金验证的,如何装扮空间III类银行账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小额资金转入业务,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日累计限额合计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
(四)绑定账户:是指乙方开立II类银行账户或III类银行账户时,乙方提供本人在甲方或其他银行(以开户界面提示为准)开立的同名I类银行账户,作为核验乙方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为乙方本人。II类银行账户或III类银行账户与绑定账户可以办理转账且不限定金额,但仍受III类银行账户余额限制规定。乙方通过甲方柜面、自助设备等现场面对面方式开立II类银行账户或III类银行账户的,可无需绑定账户。乙方通过电子渠道开立的II类银行账户或III类银行账户必须有绑定账户。
                      第二节  账户开立和使用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只能开立一个I类银行账户,可以开立多个II类银行账户、III类银行账户,
火炬之光法师但乙方在甲方开立II类、III类银行账户的数量分别不得超过5个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使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各项业务时,还应遵守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与规定。
第四条  乙方申请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向甲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接受甲方审核。乙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合法、有效,若由代理人代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则代理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账户申请人证件及相关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
第五条 乙方以临时身份证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在临时身份证到期前,携正式身份证到甲方营业网点修改账户资料中的证件内容。如有个人资料变更,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由于乙方未能及时向甲方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以甲方公告的《xx银行服
务价目表》为准;同意甲方从乙方账户里主动扣收各种结算业务服务费用。甲方承诺向乙方收取的人民币结算业务服务费用价格,严格执行国家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
第七条  乙方通过电子银行、他行柜面通等渠道办理业务,或发生代收费业务等,致使存折未登记而造成存款实际余额与存折记载不一致的,以银行记录的存款实际余额为准。
第八条  对因甲方会计核算差错而误入乙方账户的款项,甲方有权予以扣回。
第九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账户介质、密码、印鉴、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业务凭证等,为了乙方的账户资金安全,甲方提醒乙方不要将存折、银行卡、支票、印鉴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一起。因乙方保管不善、泄露、遗失等造成的损失,及因乙方遭受他人误导、欺骗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开立大唐借记卡时,领卡后请即在背面“持卡人签名”栏内签名,并及时修改初始密码。
第十一条  乙方如有遗失或遗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折、银行卡、银行卡支付密码和预留个人印章等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办理挂失手续,甲方对正式受理
挂失前所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申请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支取密码,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三条  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甲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甲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因故未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须出具书面证明,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与甲方核对账务,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对账的或向甲方反馈对账信息的,视同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对账信息无异议。
第十五条  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若发生上述行为构成电信网络犯罪的,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以电信网络
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七条 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单位及其他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账户的,甲方将依据《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银发〔2016〕261号)规定,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相关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乙方如有以下情形应立即停止开户业务,请求甲方工作人员帮助或拨打110报警:
(一)自称是“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医保、社保”等执法人员,要求将资金转移至“安全账户”或验资的;
(二)自称是“家人、朋友、领导、老师、熟人、恋人”等各类关系人,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
(三)自称可以办理“退货、退税、退票、发放补贴、中奖兑换、积分兑换、提高信用卡额
度、刷信誉返利、低息高额贷款”等各类“获利”行为,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
(四)使用“举报信、PS照片、黑社会报复”等各类“恐吓”手段,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
(五)其他类似情形。
  第十九条 乙方不得冒用他人身份冒名开立账户,如甲方发现乙方开立的账户为假tw名或冒名开户的,或经被冒用人确认为他人冒名开立且出具相应声明的,甲方将立即停止该账户的使用,并予以销户,将账户资金专项管理。
第三节 账户处置方式
第二十条当兵条件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一)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发生交易的(待甲方向乙方重新核实身份后,恢复其业务);
(二)甲方发现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
的,甲方将与乙方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甲方仍然认定乙方账户可疑的;
(三)甲方发现乙方预留为非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或多人(自然人)同时使用的,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无法证明合理性的;怎样开葡萄酒
(四)甲方发现乙方未按国家(国际)税务申报要求向甲方及时、准确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的。
(五)乙方发生本协议第十八条情况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情形。
餐厅服务员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账户停止支付或中止账户业务
(一)乙方账户为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者虚假开户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等;乙方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或留存虚假地址、电话等信息;甲方对乙方身份信息存疑,需要乙方提供辅助证件,乙方拒绝出示的;
(二)乙方开户的有效证件超过有效期的,乙方未在甲方通知(书面、电话或短信)后及
时更新且未提供合理理由的;
(三)乙方不配合甲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对账等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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