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政治制度比较综述
英美政治制度比较与分析
刘胜
13 环境科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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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政治制度比较综述
【摘要】英国和美国是当代世界最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两国的政治制度既有相同点,又各自有着自己独特而显著的特点。有比较才能显示出区别。通过对两者进行系统而全面的比较研究,以更好地突出两者各自的特性。英国和美国在宪法、选举制度、政党制度、议会制度和政府体制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着重从这几个方面进行比较。 
 【关键词】英国  美国  政党制度  议会制度  政府体制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英国是单一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内阁制,实行君主立宪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 
英美政治制度相同性比较 
国家性质相同。英国和美国都是资本主义国家,资本阶级是国家的统治阶级,国家是资产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国家坚决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 
政党形式相同。英国和美国都是实行两党制的国家。在英国,工党和保守党通过议会选举轮流执掌国家政权;在美国,共和党和民主党通过竞选总统轮流执掌国家政权。 
 英美政治制度差异性比较 
一、英美国家结构形式比较 
西方国家结构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单一制和复合制。 
英国是实行单一制的国家。它有单一的宪法,有统一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民具有统一
的国籍。国内各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实行独立的权力,对外不具有国家的外部标志。在对外关系上是一个国际法主体。 
美国是实行复合制中的联邦制的国家。它由许多个州结合在一起组成联盟国家。在内部事务中奥特慢大全,联邦和各个州自成体系。它有在全国范围行之有效的联邦宪法,有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最高国家司法机关,来管理全国的共同性事物,各州也有自己的宪法及在本州进行活动的权力机构。联邦和各州依宪法划分各自的权力范围。联邦中央政府管辖全国的外交、军事、财政、立法等事务,各州必须遵守联邦宪法,并在不违反联邦宪法的条件下有权制定本地区的宪法和法律,管辖本地区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项具体事务。联邦是主权国家,对外是一个国际法主体。 
二、英美宪法比较 
  英国宪法是长期政治历史发展的产物,它没有统一、完整的书面形式,而是由成文的法律和不成文的习惯、惯例构成。主要包括:第一、历史上带有规约性质的宪法文件。如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the Great Chastes),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the Retition of Rights),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the Biu of Rights    等。第二、由议会制定的具有
宪法性质的法律。如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the Habeas Corpus Act),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the Act ofSettlement)等。第三、宪法性的法院判例。如电话卡补办1678年确立法官特权的贺威尔案(Howll'sCose)。第四、普通法中的某些原则和规定,如关于国王特权的制度。第五、宪法惯例。惯例虽然不能为法院适用,但在英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议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王权由大臣实际行使等。
        英国宪法既不能以一道或数道公文列举,也不能以过去和现在的时间来严格区别,它缺乏谨严明确的内容,也缺乏首尾完整的体系。与美国宪法有所区别。英宪的所有规则按照有无实效为标准分为英宪的法律和英宪的典则两部分。前者包括英宪的法理、法规,后者包括典俗、成训、惯例等。英国宪法就是以法律和典则两类规则构成的体系,按照这一体系的规则,英格兰的主权得以合法运用并分配于政府和人民之间。典则部分一般为非成文的,法律部分既有非成文的要素,又具有成文的要素。
        英国宪法具有与美国宪法不同的一些自身特点。首先,英宪具有柔性宪法的特点,它随时可以被议会变易或修改,与美国宪法的刚性形成了对比;第二,英国宪法具有保守性。英格兰具有从事改良事业的传统,历代制度既因袭前代制度而又有所改革。这种遵守
成规的特点成为英国宪法的一大特。由此得出第三,英国宪法具有连续性。这种连续性取决于英格兰民族生活的连续性。最后,英国宪法还具有名实不符的性质,就是说理论与实际往往不能一致。因为英国政治是从独裁政治渐渐发展成为立宪政治的,政治体制已变,而某些法律、典则却遗留下来,使理论与事实往往不能一致。
可以说,英国是世界资产阶级宪政之母。3
美国宪法贯彻了彻底的三权分立,规定了立法,司法和行政的分立。国会、联邦法院和总统各司其职,乃至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分工也十分明确。从国会来看,美国的国会不可否认受到英国议会制度“蓝本”的影响,但是从根本讲是由于北美大陆的土壤适合这种制度的成长。国会的权力并非仅仅是“掌管钱包的手”(管理钱财),国会首先是立法机构。除非联邦法院宣布法律违宪,否则,国会通过的法律对于任何人都有约束力。这使得国会在许多方面能够对于国家的社会生活表示态度。可以通过法律形式授权给某个部门或个人,也可以通过法律形式限制其权力。其次才是财政权,还有对外宣战权、对政府官员和总统实施弹劾、复选总统和副总统。同意总统有关任命、通过本国与外国的条约等重要权力和就制定和执行立法以及其他事项进行调查的广泛权力。联邦法院是美国三权分立与
杀生好看吗制衡中的一个重要砝码,除了行政方面功能和立法功能外,最重要的是监督性功能和司法性功能.法官享有宪法地位,被任命为维护宪法的卫士;最高法院是执法机关,法官在解释宪法和法律方面有最后发言权。总统是国家元首,一切重大仪式和代表国家的活动都要出席;作为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制定国家的日常政策,有权任命各部部长、驻外大使和联邦法院的法官;作为最高统帅,有权指挥整个军队,管理“核按钮”及至在关键时刻启动之;还拥有否决立法权、外交决策权以及影响本党的能力;总统的实际权力远远超过宪法中的简单条文。
美国宪法还规定了三权之间的制衡。⑴从立法与行政的关系看:国会拥有相当权力,总统对于官员的任命,须经过国会参议院同意才能生效;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只有当参议院23票数通过才能生效;    国会甚至拥有复选总统、弹劫总统等等权力。同时,总统拥有更大的权力,总统有权介入立法领域,可以向国会提出咨文,成文国会立法的依据;可以向国会提出法案,可以在特别情况下以行政特权为理由建议两院召开立法会议;可以通过本党议员和本党议会党团的领袖来影响某一法案的命运等等。国会虽然能够制定法律,以法律形式对于总统进行约束,但国会的法律只有总统签署后才能生效;总统虽然能够否决国会所制定法律,但当国会两院都以23票数重新通过该法律,则可推翻总统否决的权
力。    ⑵从总统与联邦法院的关系看,总统可以任命法官,有权赦免一切罪犯,控制着警察,监狱等机构,有行政裁判权。同时,法官一经任命可以终身任职,可以作出对总统不利的裁定;法院掌握司法审查权,可以宣布总统的行政立法违宪等等。此外,国会同法院的关系也是相互制衡的。
美国宪法规定了分权制衡关系,但是没有否定在这一基础上的合作。在和平时期,三方面的制衡多于合作;在动乱或者紧急事件中,三方面的合作多于制衡。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部门所维护的利益从根本上与国会一致,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国会对总统采取忍让默许甚至支持的态度。不仅在国内事务上,国会往往与总统采取合作态度;在战争和外交问题上,法院遵循“司法依从”和“政治问题回避”等原则,也常常与总统合作,放任总统的行为。这种时而分权,时而合作,具体什么时候怎样表现,主要取决于美国统治集团的利益和民族国家的利益。
三、英美选举制度比较 连云港特产
英美两国的选举制度是以普选制实现权力委托的,实行普选制是两国政治制度的共同特征,但由于两国的政治经济条件和历史传统不同,两国实行的普选制也有所区别。
  英国的普选制实际上只是公民选举下院议员的制度,代议机关中的国王和上院都是非选举产生的。根据宪法惯例,内阁政府由议会的多数党组成。正是采取这样的选举办法,选民选举下院,下院多数党组成政府,使得英国的代议制政府成为典型的内阁责任制政府。它产生于议会,并对议会负有直接的政治责任,对选民负间接的政治责任,前者表现为议会的倒戈权,后者表现为首相有权请求国王解散议会,重新大选;若选举失败,则由反对党上台;若胜利,则继续执政。加上两党轮流执政的原则,他们可直接影响公民的普选,这就保证了英国代议制政府的稳定性。
美国普选制实行的范围,与英国明显不同,不仅国会两院的议员,而且作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总统及副总统,都是由公民直接产生的。美国总统及其领导的行政机关,对国会不存在任何关系。它们只有到选举的时候才各自向选民负责。平时都只对联邦宪法负责。因此,它们之间,仅仅是宪法上规定的相互“制衡”关系。
英美两国的选举制度尽管不同,但都操纵在资产阶级政党的手中。因此,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是政党制度和议会制度的基础和重要内容。
四、英美政权组织形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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