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公司法案例题
遇上恶魔军团
1. 上海华龙电器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上海华龙电器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珠海公司应向上海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600万元。因近年市场剧烈变化,珠海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无力执行法院判决立即支付货款。上海公司经多方查询,了解到珠海公司曾投资澳门,与澳门另两家公司三方合资设立了一家珠澳国际电器有限公司,并在其中投资600万美元,拥有40%的股权。珠澳公司成立后,基本上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其名下也没有多少货币资金和其他有形资产。但该公司却在上海投资,与当地的金龙城建公司合资设立了中外合资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投入1000万美元,拥有股权30。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个项目公司,其唯一的经营项目是开发建设一个名为东方大厦的高档写字楼。当上海公司知悉该写字楼已基本完工并正在热销,其整个写字楼的市场价值在数亿元时,便立即申请法院对该楼尚未出售的、价值约3000万美元的楼层进行查封并强制执行用于珠海公司对上海公司的货款支付。法院根据上海公司的请求予以查封,并准备强制前述的判决。【问题】(1)上海公司是否有权对东方公司的写字楼提出权利要求?(2)本案的判决应如何执行。
(1)案例中,和上海公司有货款纠纷的是珠海公司,而非珠海公司作为股东的东方公司。珠海公司一旦出资给东方公司就是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就是属于东方公司本身所有了,珠海公司和东方公司分别为独立民事主体,珠海公司在将财产投资于公司之后就不再对这些财产享有任何直接的支配权,而只能作为股东享有股权。东方公司的财产直接支配权只能由公司自身享有。因此不能要求东方公司来承担珠海公司的债务。
(2)把珠海公司所持它公司的股份进行转让,并取得它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且如果他们愿意购买还享有优先购买权。把股票转让所得资金连同珠海公司剩余的财产来执行判决,至于不足的部分则不再进行清偿。
2. 一个名叫萨洛蒙的店主把他个人拥有的一家鞋店卖给了由他本人以及其妻子、女儿和四个儿子组成的公司,卖价为3万英镑。其中萨洛蒙本人认购了19994英镑的股份,其他人每人仅认购了1英镑的股份。另1万英镑,作为担保公司债券卖给了萨洛蒙。后来该公司因故歇业,而资产只剩下6000英镑,但公司欠债除萨洛蒙本人的1万英镑外,另有7000英镑。其他债权人认为萨洛蒙与其公司实际上是同一人,其公司不可能欠他的债,公司剩余财产应用来向他们清偿债务。但法院最后判决,公司一经成立,即成为与萨洛蒙独立的法人。虽然萨洛蒙实际上是公司的所有者,几乎是唯一的股东,但也只能以其近2万英镑的股份出资对公司债务负责,同时,萨洛蒙也是公司担保债券的债权人,他有权比其他无担保的债权人有限得到清偿。结果,萨洛蒙得到了公司所剩6000英镑的财产,而其他债权人则分文未得。[问题]如何理解公司的法律特征和本案所体现的法律原则?
答: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案例中该公司一经正式注册,就成为一个区别于萨洛蒙的法律上的人,拥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本案中,萨洛蒙既是公司的唯一股东,也是公司的享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具有双重身份。因此,他有权获得优先清偿。公司与其股东在人格上完全分离是不容置疑的。
3. 正大有限责任公司是光明百货商店和万利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光明百货商店由甲、乙、丙三人合伙组成,每人出资30万元,共有资本90万元。1997年12月初,正大公司曾向光明百货商店发运一批针织服装,价款总计30万元人民币。付款期限届满时,光明百货商店没有按约付款。经正大公司多方调查,才知道该店由于经营不善,已经拖欠了多笔大额债务。而合伙人甲因商店负债累累,不告而别。乙、丙也不得不宣告企业解散。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百货商店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其尚有资产60万元,所欠债务已经达到150万元,其中包括欠正
大公司的30万元货款。乙、丙声称他们将以企业的全部剩余财产清偿债务,超过部分的债务不再清偿。正大公司因此与之发生纠纷。正大公司的另一债务人是万利公司。该公司由通宝贸易公司等5家企业共同发起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每方各出资100万元,开业不久,在激烈的竞争中,万利公司因经营不善于1998年7月宣告破产。该公司破产时尚有资产600万元,所欠债务为750万元,其中包括欠正大公司150万元。正大公司分别将这两家企业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全部债务。
[问题]光明百货商店和万利有限公司各应承担何种责任?
答:光明公司应承担无限责任,即股东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在案例中公司成立是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表明公司股东缺少从事公司的实际经营的诚意,而意欲利用较少资本从实力所不及的经营,利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公司的债权人。因此应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万利公司应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 某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塑料产品的制造、加工和买卖,总资产1200万元,总负债200万元。因业务兴旺,董事会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1)以甲公司名义投资300万,与乙公司组成合伙企业;(2)以甲公司名义向丙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50万元;(3)以甲公司名义发行150万元公司债券;(4)以甲公司财产为个体户张某的债务提供担保。请判断董事会的上述决定是否合法?
(1)答:不合法。
(2)答:合法。
房屋租赁税率新《公司法》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3)答:不合法。
决定发行债券是股东会的职权而不是董事会的
(4)答:合法。
新《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图片合成5.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股东会把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
规定?为什么?
4.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5.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1、戊不能以劳务出资
2、符合。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6.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窝窝头的做法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
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货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
1.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乙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4.甲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为什么?
农行银行卡余额查询5.甲公司应否承担乙公司亏损的一半?为什么?
6.乙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
答案:
五格剖象法1. 有效。因甲公司为抵押行为时,抵押物并未转移,甲公司对该土地仍有支配权。
2. 有效。公司以登记为成立要件,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效力。
3. 不能。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
4. 不能。龙某占用的是公司资金,龙某仅对乙公司有返还义务,对甲公司无返还义务。
5. 不应承担。公司成立后,股东之投资协议不能对抗公司章程,故甲公司仅有依章程向乙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而无直接分担公司亏损的义务。
6. 乙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资产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甲公司应当在200万元的出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龙某应当在120万元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
7. 某食品公司与某农业技术研究院共同设立从事食品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协议内容为:(1)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食品公司以货币出资,金额200万元,另外以某食品商标作价300万元,研究所新型食品加工专利技术出资,该技术作价500万元(有评估
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2)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董事长由食品公司推荐,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直接任命。(3)双方按5:5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支付设立费用,分担风险。甲公司于2005年4月登记成立,并指派丁某作公司董事长。丁某聘任汪某作为公司经理。食品公司方面的某一董事王某称,有证据证明丁某原是研究所下属公司的承包人,承包期因贪污行为曾受到刑事处罚,1993年3月刑满释放,且于1年前向朋友借钱5万元炒股,被套牢,借款仍未还清。另外汪某原先担任某公司的经理,由于管理水平低下,致使该公司经营困难,该公司于2004年3月宣告破产。据上述两个理由,董事A认为丁某无权作董事长,汪某无权担任公司经理。(4)食品公司方面另一些董事怀疑公司账目有假,有3人退出董事会,其中一名董事B提出,现董事会成员已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更换公司领导。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有关出资方式、比例及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丁某是否有资格作董事长?为什么?
(3)汪某是否有资格作公司经理?为什么?
(4)董事B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货币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30%,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应当调整。董(2)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丁某因贪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于1993年3月刑满释放,公司于2005年4月成立,刑满释放已超过5年,任职资格不受法律限制。但是,个人所负到期债务数额较大,未予清偿,不符合董事长的任职资格。丁某向朋友借5万元炒股一直无力偿还,属上述情形。因此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
事会的组成人数为5人,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合法,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正确,但是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任命的作法不正确,应该由董事会聘任。(3)汪某不具备作经理的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者,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汪某对某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还没有超过3年,因此不能担任甲公司的经理。(4)董事B的理由不正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本案设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以及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8. 某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有5人,其中4人是国家投资机构任命的干部,1人为职工代表。因该职工代表经常提意见,董事会投票决定撤掉该职工代表董事职务,在没有合适人选前,董事会成员暂时为4人。另外,董事会决定设立一子公司,该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100万元。
经介绍,该子公司决定与某乡镇企业合作开办啤酒厂,该子公司投入资金180万元,其中包括从银行的贷款100万元。由于生产的啤酒质次价高,几乎无人问津。该子公司与某乡镇企业合谋假冒当地名牌啤酒,后被查获,180万元全部亏损,被债权人申请破产。该子公司提出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在和解期间,该子公司决定放弃原母公司对其的欠款50万元,并且将自己的汽车无偿转让给母公司。债权人知道后向法院举报,要求宣告其破产。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目前的组成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该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应对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1)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目前的组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的职工代表,董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而本案中目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这不符合规定。
(2)该国有独资公司对子公司的全部债务仅以其100万元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国有独资公司与子
公司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它虽然可以通过行使权利来决定子公司的经营方针、董事及经理的任免,但子公司的经营活动是由该公司的董事、经理自行负责的。所以,子公司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该国有独资公司则以其对子公司的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9. 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 1/4 ,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 2003 年 4 月 6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 2003 年 4 月 1 日发出召开 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内容如下:
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 10 万股(含 10 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
( 1 )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
( 2 )改选公司监事二人。
出席会议的有 90 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 80 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 3/5 ,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
1 .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有什么问题?
2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
3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
4 .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
10. 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发行有无记名股票,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
(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
(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
(3)更换公司总经理;
(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为什么?
(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11.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