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农户”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不适用个体户-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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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明确自2013年4月1日起,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8号公告明确了对养殖业的支持,对整个畜禽产业链是实质利好。另外,免增值税利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扩大,解决农户就业问题,打开公司农户致富门。8号公告发布符合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农业经营模式的政策精神,减轻税收负担且有利于畜禽企业规模的快速扩张。
免加盟费汉堡连锁店>非流主一、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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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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