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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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卫生工作计划原告:**************,住所地**************F幢。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女性游戏名字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出生,**,户籍地*******,约定送达地址***********。
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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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以下简称“****”)向**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贷款剩余本金人民币64,677.6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要求被告支付计算至**********的贷款利息2,796.71元;3、要求被告支付计算至**********的逾期利息400.56元;4、要求被告支付自***********到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和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5、在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四项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行使车辆(车牌号为黑JXXX**、车架号为)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上述债务;6、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4、要求被告支付自***********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47%计算);其余诉请不变。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及附件,合同约定,被告为购买车辆向原告借款79,400元,借款期限为60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并就所购车辆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发放贷款,但被告逾期还款情况严重,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归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按时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且逾期超过30天以上,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合同项下的所有未付款项。因被告未依约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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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贷款人、抵押权人)与被告***(借款人、抵押人)通过电子签章形式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约定:“1.1贷款条件贷款人同意在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满足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同意接受贷款人的贷款,用于购买车辆(或车辆及车辆附加品,见下述第9.3条)。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并在借款人支付附件一所列之车辆首付款后将贷款人同意发放的贷款直接发放至经贷款人认可的账户,……2.5逾期利率如果借款人未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包括应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以及根据本合同应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其它款项),则借款人应就未付款项支付逾期利息。……3.9逾期还款如果借款人未按时还款,贷款人将对逾期部分按逾期利率计收利息,逾期利息自借款人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第2.5条利率计收,直至借款人清偿贷款本息。如果还款逾期超过30天,贷款人有权按下述第12条的规定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控制车辆。……7.1担保范围抵押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将车辆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抵押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担保。……16.6司法送达一旦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因本合同发生任何纠纷而诉诸法院,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明的送达地址将作为各自的司法送达地址。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各个诉讼阶段。……受诉法院邮寄至送达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
合同附件一《当事方/贷款/车辆细节;当事方签字》约定:借款人(抵押人)姓名:***,****(送达地址):**************XX号XX号楼XX单元XX;贷款本金:79,400元;贷款期限:60个月;利率方案:固定利率;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贷款利率(每年):8.23%,其中借款人每年支付7.68%,其他部分由第三方支付;逾期利率(每年):13.47%(贷款利率×150%),逾期利率将全额由借款人承担;经销商公司名称:**********************;车辆(抵押物)品牌:宝骏;车辆识别代号:。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根据约定将钱款79,400元直接转至被告购买车辆的经销商*************的银行账户。
审理中,原告****提供了*******于*********出具的《法大大电子文件签署技术报告》,证明涉案合同的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原告明确以开庭日**********作为贷款提前到期日。原告亦确认被告已归还13期借款本息,其中本金已还14,722.36元、利息已还6,049.17元。因被告未按约归还贷款本息,截止到开庭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64,677.64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未归还,故原告诉至**,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所有人为***的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登记编号为黑JXXX**、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
又查明,**********,原告向********申请对于通过线上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的业务流程进行公证。**********,********出具***********公证书,确认汽车抵押贷款业务网络办理、合同生成、电子签章等流程。
上述事实,除原告当庭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利息清单、《法大大电子文件签署技术报告》、公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原告并表示对其陈述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予以确认。
**认为,原、被告通过电子签章签订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履行发放贷款的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还本付息,且逾期还款已超过30天,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约提前收回贷款,且原告主张的贷款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未超过法定标准,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贷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诉请,合法有据,**一并予以支持。抵押权人在抵押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被告以其名下的车辆为系争贷款及相关费用提供担保,
且已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签约时已约定涉诉的送达地址,现**根据被告确认的送达地址已向其寄送相关诉讼文书,而被告未到庭应诉,可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一十三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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