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审批(0348)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7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公示。 (二)审批内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批。准予审批的,可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三)法律效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审批对象居转户申报者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申办条件: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激励条件: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前述第1、2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前述第4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前述第4项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 六、审批数量 根据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三)申请文书名称 1、《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初审期限: 15个工作日 审核:30个工作日 公示期限:15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无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提出申请的权利 2. 了解审批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批结果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证明申请人本人符合审批条件的义务 2. 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接收部门名称:各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收地址:
2.网上接收 v/jzh/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咨询窗口与接收窗口一致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江西中路209号(每周一) (二)电话投诉12333 (三)网上投诉v (四)投诉v (五)信函投诉江西中路209号,200002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一般程序 1、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务网上下载)并提供应由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2、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向注册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报。 3、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和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21世纪人才网(v)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v)上公开审批结果。 附 录 1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工作流程示意图 附 录 2 行政审批申请书示范文本 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申报单位: 申 请 人: 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 诺 及 授 权 1、本单位了解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政策,本单位承诺所填表格中的内容及所提交的书面材料确系真实。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同意根据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再申请的资格,记入社会征信体系,并承担一切后果。 2、本单位授权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单位申请材料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承 诺 及授 权 1、本人了解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政策,本人承诺所填表格中的内容及所提交的书面材料确系真实。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取消再申请的资格,记入社会征信体系。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将予以注销,并承担一切后果。 2、本人授权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本人申请材料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好听的手机来电铃声 一、填表人要按照本说明认真如实填写,填表必须统一使用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红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填写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二、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填写阿拉伯数字;表中数量指标一律取整数,凡未满一个计量单位的应四舍五入,不留小数;需用文字表达的,必须使用汉字,不能用英文或者其他文字。三、填表人要认真填写《居住证持有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其中:1、姓名:(包括少数民族译名) 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名字,用字要固定。“曾用名”(包括笔名)应填写使用较多、影响较大的。2、民族:要写全称。如:“汉族”、“回族”,不能简称“汉”、“回”。3、出生日期:按公历填写到日。4、籍贯:填写本人的祖居地(指祖父的长期居住地)。“籍贯”和“出生地”按现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江苏东海”、“上海”等。5、照片:为1寸正面免冠彩照片。6、毕业院校:按最高学历毕业院校填写。7、毕业时间:指最高学历毕业时间,填至月,如1998年7月毕业,应填1998.7。8、所学专业:应与前面已填写的“毕业院校、毕业时间”相互对应一致。9、工作单位:指目前所在工作单位,填写工作单位全称。10、工作岗位:以本人从事的工作性质为准,并与签定的劳动(聘用)合同相一致。担任两个岗位以上的,要同时填写,如: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11、专业技术职务:填写主管部门评定或通过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通过以聘代评方式获得的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12、职业资格:填写内容与职业资格证书内容相一致。13、申请人简历:要连续填写,不得间断。全日制大、中专毕业后首次参加工作的,从就读全日制大、中专开始填写。未就读全日制大中专的,从首次参加工作开始填写。14、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奖励情况:由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激励条件的人员填写。15、最近连续3年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数:由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激励条件的人员填写。16、最近连续3个缴纳年度每年纳税额、最近连续3年每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由符合《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激励条件的人员填写。
本表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附 录 3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目录 无 附 录 4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审查细则清单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7号)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2009]23号) 3、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人社力发[201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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