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古城保护条例
襄阳古城保护条例
(草案二审稿)
第一章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四章  外贸询盘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襄阳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襄阳古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襄阳古城是指以襄阳城墙与护城河围合区域以及周边一定范围,能够整体体现古城历史风貌和地方特,具有一定视觉连贯性的历史城区。
第三条【保护原则】 襄阳古城保护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古城保护管理工作,将古城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襄城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古城保护管理有关工作。
在家兼职市人民政府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履行古城保护管理具体职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住建、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执法、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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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襄城区人民政府、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古城保护管理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设立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编制、调整古城保护规划、保护名录、古城修缮以及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第六条【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古城保护资金,并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和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古城保护工作。
第七条【社会参与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城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古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开展文化研究交流、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古城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古城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宣传教育】 市人民政府、襄城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古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古城保护知识,增强全民古城保护意识。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九条wps页面设置【规划编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襄阳古城保护与利用规划、襄阳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襄阳古城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旅游等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襄阳古城保护与利用规划、襄阳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襄阳城墙保护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规划修改】 经依法批准的襄阳古城保护利用相关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并依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分区保护】 襄阳古城保护严格执行古城保护与利用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要求,实行分区保护。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古城保护需要,在建设控制区以外划定环境协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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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分区保护要求】 核心保护区内,除襄阳古城保护利用相关规划确定的规划项目,以及必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和民生服务项目建设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建设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襄阳古城保护利用相关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彩、风格等方面保持与古城整体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内现有与古城风貌、格局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有计划地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环境协调区内,建(构)筑物应当与核心保护区的建筑风貌相协调,其布局、高度不得影响古城景观视线通廊。
第十三条【保护对象】 襄阳古城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古城传统格局、整体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城墙城河体系,以及与古城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
(三)传统民居、古码头、古碑刻、古牌坊、古井、古树名木,及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纪念性设施;
(四)具有保护价值的工业遗产类建筑、保护性建筑;
(五)古街巷名、历史建筑名称;
(六)传统文艺、传统技艺、传统习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第十四条【保护名录】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分类制定襄阳古城保护名录。经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襄阳古城保护名录。
编制襄阳古城保护名录,应当经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论证并向社会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由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分类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
第十五条【名录调整】 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普查古城保护范围内历史文化资源,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的,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将其列入保护名录。
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可以向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第十六条【水体山体保护】 整体保护和延续山水城一体化历史空间格局,保持岘山、古城、汉水景观视线通廊通畅,逐步修复贯通护城河,恢复古城池历史风貌。
不得在古城城周岘山山体范围内进行影响古城历史风貌,阻挡景观视线通廊的建设活动,不得侵占破坏山体,不得擅自砍伐林木。
第十七条【街巷保护】 保持以十字街为骨架的“棋盘式”街巷格局、走向和宽窄尺度。改变历史名称的街巷,应当在显著位置对街巷历史脉络进行展示。
第十八条【古城文物保护】 纳入保护名录的各级文物,依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护。
纳入保护名录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市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文物保护需要,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布。伍佰上海演唱会
第十九条【古城修缮规范】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纪念性设施、保护性建筑等的修缮活动,应当符合保护利用规划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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