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山西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9.25
【字 号】
悠扬的近义词【施行日期】201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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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2021年研究生考试时间【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西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人民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谱写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山西新篇章,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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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
  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心理学就业前景如何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有序推进.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五)坚持注重实效.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弘扬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党务公开扎实有效开展.
  第五条 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省委全面负责,市、县(市、区)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
  第六条 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全省党的各级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八条 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向所属党员公开;(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众公开.
  第九条 省、市、县三级党的地方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二)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山西工作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各项工作情况;(三)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组织开展巡视巡察工作,全面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情况;(五)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党委重要工作会议决议决定事项,党委重要文件,党委领导同志重要活动,重要人事任免情况;(六)党的地方委员会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条 全省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向社会公开承诺事项及落实情况;(三)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维护政治生态以及严肃党内问责等情况;(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五)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及隶属关系调整、发展党员、干部选拔任用、民主评议、考核奖惩、评比表彰、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流动党员管理、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党务工作经费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六)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众,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帮扶困难党员众等情况;(七)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八)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一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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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生在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纪律审查情况以及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六)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二条 全省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应当根据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
  党的工作机关和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重点公开落实党委决策部署、承办上级机关和单位交办事项、开展党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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