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开展需求,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操作,丰富资产业务金融产品,增强我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取得房地产权证并投入商业运营或80%以上已签订稳定租约、经营管理规、产权独立清晰、租赁行为合法的办公用房、商业或工业用房等出租型物业。
第三条  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以下简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合法拥有经营性物业的企事业法人〔或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经营机构〕发放的、以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合法拥有并正常经营的上述物业作为抵押,且锁定该物业经营收入为第一还本付息来源的正常贷款。
第四条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一般仅考虑已有稳定租赁收益、经营成熟、现金流量充裕的经
营性物业,物业形态包括写字楼、商场、工业用房三类,由特殊承租人主要租用或整体租用,并签有长期租赁合同。零散租赁物业一般要求经营年限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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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制止承受售后回租方式经营的物业。
第二章定义与释义
第六条  承租人,是指租赁商用物业的人,包括一次租赁和转租赁。
第七条  特殊承租人,是指经营情况稳定,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持续经营能力强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业,包括世界五百强企业,全国性金融机构,全国百强企业、我行优先支持类企业。
第八条  主力承租人,指租赁面积较大,并能提高租户凝聚力,对整个物业出租及租金收入影响较大的租户。
主力承租人以外的为一般承租人。
第九条  整体租赁,指经营性物业全部承租人中一家或两家承租人的租赁面积一般到达全部
可出租面积的70%以上,其中主力承租人为两家〔不含〕以上的,单个承租人租赁面积均不低于全部可出租面积的25%。
租户构成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称为零散租赁。
第十条  经营性物业租金收入,是指经我行测算的、可用来归还贷款本息的经营性物业全部承租人缴纳的租金,但不包括承租人租用物业后二次出租所收取的租金。
第十一条  出租率,是指商用物业已出租面积与可出租面积的比值。
第三章贷款条件
第十二条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国境依法注册成立的企法人低值易耗品摊销表,除须满足我行有关借款人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经营期限或存续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
〔二〕借款人或其母公司拥有专业的招商团队,该团队具有丰富的经营性物业经营、管理经历,或与国际知名的物业管理团队签订有关委托招商和管理协议;
〔三〕物业持有人拥有该经营性物业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期限长于我行贷款期限,拥有该物业的完整产权和独立的租金收入处置权,抵押行为符合"担保法"、"物权法"和公司章程约定;
〔四〕同意向我行出具已与承租人签署的全部"租赁合同"及租金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五〕同意与我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承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
〔六〕一般要求物业持有人股东同意以其持有的物业持有人股权为我行贷款设定质押,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或其严密型子公司、我行优先支持类企业作为借款人可不受此限。
〔七〕经营零散出租物业的借款人对该物业的租赁活动一般要求三年以上〔含〕连续经营的良好记录,出租率、租户及租金收入稳定,最近一年出租率不低于80%。
第十三条  我行可承受的经营性物业的条件
〔一〕已取得经营性物业房地产权证,产权明晰,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出租条件;
〔二〕贷款到期日在产权期间之;
〔三〕所在区域开展定位与政府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展趋势一致,物业价值稳定或具有一定升值空间;
〔四〕经营业态与当地政府商业网点规划要求一致;
〔五〕周边环境商业气氛较好,位于城市中央商务区和传统中心商业区、开发区等城市经济中心地段,有较强的独立性和竞争性,周边交通便利;
〔六〕经营定位准确,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租户构造稳定,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学习的力量
〔七〕承租人经营性质符合物业经营定位;
〔八〕商业类工程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000平方米;写字楼为甲级〔含〕写字楼;工业厂房位于省级〔含〕以上开发园区,且主要租户为特别承租人;
〔九〕抵押物权存续期间,借款人应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我行贷款本息合计的110%,保险受益人为我行。保险期,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且
保险单正本由我行保管。
贷款期间,抵押物业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后缺乏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重新提供我行认可的抵押物,并办理保险手续;或重新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
第四章贷款本金、抵押率、期限、用途、利率条件如何看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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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贷款本金依据物业每年可还贷租金现金流确定,同时综合考虑借款人授信额度和物业评估价值,以孰低原则确定:
〔一〕我行贷款期限该物业正常出租情况下累计租金净流入的80%;川菜
〔二〕该物业评估净值的70%。申请人须提供采用两种以上〔含〕评估方法的评估结论,我行应选择评估结果较低者作为经营性物业评估价值确实定依据。
十五 贷款期限
〔一〕整体出租情况下,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同时不长于租赁合同期限;涉及多个租赁合同的,一般以主力承租人中租赁期短者为限。
〔二〕假设为零散出租,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八年,同时充分考虑经营性物业的出租情况、行业波动情况以及借款人的经营状况。
第十六条  贷款用途:置换他行或关联借款,物业经营期的维护、改造、装修、招商等经营性资金需求,以及其他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合规用途。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利率。
第五章租赁合同、承租人及租金收入确实定
第十八条  物业出租必须签定书面租赁合同,借款人应将租赁合同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物业承租人为依法注册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营收入,其存续经营期限不短于租约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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