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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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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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网络图标不见了20131号)、《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等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全面落实以下各项安全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餐饮单位应当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度、方案与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名单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安全生产措
施及应急处置常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二)餐饮单位发现燃气泄漏或者设施损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燃气企业和有关部门报告。主动接受燃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指导,落实燃气安检中发现安全隐患的整改要求。
(三)餐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餐饮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选择持有合法有效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福建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燃气企业、供应站点供应燃气,与燃气企业签订规范的供用气协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还应积极配合燃气企业做好用户档案建立和实名制销售工作。
二、燃气气瓶存放
(一)液化石油气
1产科男医生演员表.餐饮场所存放液化石油气气瓶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专用气瓶间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第8.5条、《液
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第7章规定。其中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折合8瓶50千克或28瓶15千克气瓶),专用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除外)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
2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不得设置于地下、半地下空间和通风不良场所;房间内无直排排水管、无存水弯的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商业用气设备不应设置在地面以下。
3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应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和报警后自动切断装置,至少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房间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于室外。
4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二)天然气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供气站,气瓶组与其他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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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瓶装液化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气瓶组总容积小于等于2立方米时,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2米。气瓶组总容积大于2立方米小于等于4立方米时,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5米。
3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的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等规范规定。
三、用气场所
(一)采用管道燃气供气方式的,用气场所的燃气调压、计量、管道、阀门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锦心似玉演员表(二)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和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当工业和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应有机械通风、燃气泄漏报警器、自动切断等连锁控制装置和泄爆装置。
(三)用气场所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设置满足通风需求的防爆机械送排风装置,燃具上方应设置有效排除燃烧烟气设施。
(四)用餐场所(包括采取透明玻璃窗或玻璃幕墙、隔断矮墙或设置参观窗口等方式的透明厨房)严禁放置燃气钢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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