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军事实力排名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ipone13***********
原告:************,住所地***********小区1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坏账准备借贷方向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人员。
被告:***,*,**********出生,**,住******。
第三人:*******************,住所地*************。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出生,**,系该公司职工。2021一夜爆红15首歌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部奥特曼************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烟房预许字2011第083-535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并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路××号××幢××单元××层××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及该房屋的预告登记***;2、判令被告和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路××号××幢××单元××层××号房屋的预抵押登记***;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的银行贷款利息59878.65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0441.80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9804元;6、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涉案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原告;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数额为90977.9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和*********分别签订了烟房预许字2011第083-535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预售的位于***××路××号××幢××单元××
层××号房屋,总价款为567486元,付款方式为首付款199486元,余款368000元用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后被告未按约偿还按揭贷款,致使第三人要求原告承担偿还贷款责任。原告代被告偿还到期按揭贷款本息后,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至今不予偿还该部分款项,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之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认为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出卖人代买受人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原告亦有权解除合同。
***未答辩。
*******************述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在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后,解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签订烟房预许字2011第083-535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路××号××幢××单元××层××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为567486元,其中首付款199486元,剩余部分368000元于**********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通过按揭贷款支付,被告为该按揭贷款的借款人,
原告为该按揭贷款的担保人。首付款199486元中由被告实际支付了10486元,剩余189000元通过原告委托贷款支付。*********,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2)》,其中约定“因买受人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银行贷款,致使出卖人为买受人贷款担保而设立的保证金被银行划扣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出卖人代买受人支付的贷款利息偿还给出卖人。买受人逾期偿还,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应当偿还出卖人为其向银行交纳的贷款本息,还应按总房款的3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提供的****及**应详尽准确,是出卖人寄发邮件的**。买受人若变更****及**,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出卖人。否则,出卖人按照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登记的地址发出的任何书面函件,不论买受人是否确实收到,均视为买受人已经收到……出卖人或买受人**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均有义务配合另一方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仅限于与银行解除按揭手续、注销合同备案、撤回登记申请、注销房地产转移登记、及终止其他与购买房屋相关的文件等)……买受人未按约偿还房屋委托贷款和正常银行按揭贷款的,出卖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原告按照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被告提供的***
*及**通过邮寄向被告送达《催告通知》。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银行贷款,亦未向原告支付垫付的银行贷款。**********************,被告偿还银行贷款本金23225.05元、利息35190.87元。*********************,原告代被告垫付偿还银行贷款本金121470.95元、利息90977.90元。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了网签备案登记手续。涉案房屋办理了预告登记手续、预抵押登记手续。现原告以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且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第三人亦要求解除三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原告同意返还被告支付的合同首付款199486元,亦同意返还被告已支付的贷款本金23225.05元,亦同意返还第三人剩余的贷款本息,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已垫付的银行贷款利息90977.90元,并依合同约定按购房款567486元的30%扣减律师费39804元后主张违约金数额130441.80元。原告向**提交了律师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结算明细,以补充协议约定为据,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39804元。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预告登记***,要求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预抵押登记***,并要求被告腾空房屋,返还房屋。
稳重的网名**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其应承担对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
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被告长期未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垫付贷款,已构成违约,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理由**,**予以支持。根据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三人要求解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理由**,**予以支持。根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解除合同,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垫付的*********************期间贷款利息90977.90元;原告应返还被告支付**********************期间贷款本金23225.05元、首付款199486元。原告同意偿还第三人剩余的贷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在原告同意偿还剩余贷款本息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预告登记***;要求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办理涉案房屋预抵押登记***,理由**,**予以支持。根据约定“买受人逾期偿还,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应当偿还出卖人为其向银行交纳的贷款本息,还应按总房款的3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
按购房款的30%标准扣减律师费后支付违约金130441.80元,理由**,**予以支持。原告以补充协议约定为据,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39804元,理由**,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