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第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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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
***********小生意赚
原告:******************,营业场所:*************(桥头段)49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工伤赔偿程序
委托诉讼代理人:**,*********辅助人员。
被告:**,*,**,***********出生,住*****。
原告******************(以下简称********)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6848.06元(其中本金5000元、利息334.58元、罚息1254元、复利259.48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通过网络方式向原告申请办理《******“借贷通”服务协议》项下的“快e贷”业务,并在网上银行签订了《******“借贷通”服务协议》(下简称《借贷通服务协议》)、《******“快e贷”借款合同》(下简称《快e贷借款合同》),向原告申请借款5000元。《借贷通服务协议》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办理“借贷通”服务,贷款人审核后将为借款人开立本人名下的贷款账户,该贷款账户从属于《快e贷借款合同》,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本协议是对该合同的补充;签约“借贷通”的银行卡号为6230********。《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5000元。借款额度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12个月后的对应日止。单笔借款期限起始日为借款款项发放到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无论何时支用借款,支用的所有借款的到期日都是确定不变的,不会根据起息日及约定的借款期限相应顺延,到期日为借款额度到期日。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固定利率方式,贷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利率按照6.6%执行,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本合同自借款人点击“确认”并
完成电子渠道验密操作后生效。除非有**、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贷款人催收贷款的**、凭证,均构成有效**原告被告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确定证据。合同另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属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对于借款人未按时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如有)。合同同时约定: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拍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上述两份合同签订之后,被告通过网络方式向原告申请支用贷款,自************至***********止,被告共支用贷款5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照《快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截止至*********,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贷款本息6848.06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判决如诉求。
最好看电视剧被告**未答辩。
**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通过其在******个人网上银行账号,向原告申请办
理《借贷通服务协议》项下的“快e贷”业务,并在网上银行签订了《借贷通服务协议》《快e贷借款合同》,《借贷通服务协议》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办理“借贷通”服务,贷款人审核后将为借款人开立本人名下的贷款账户,该贷款账户从属于《快e贷借款合同》,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本协议是对该合同的补充等。《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贷款额度为5000元。贷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利率按照6.6%执行。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本合同自借款人点击“确认”并完成电子渠道验密操作后生效,等。合同附件《快e贷借款合同一般约定条款》第四条约定,借款金额以借款人每次实际支用借款金额为准,借款人知晓并同意通过上述“借贷通”的贷款账户自助支用的所有借款,无论支用次数多少均视为同一笔借款;第五条约定,借款利息自贷款资金发放到双方约定账户或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按日计息;第六条第三款约定,借款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造成借款拖欠的,贷款人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并有权在任意时间直接从借款人在******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但该扣划并不构成贷款人的义务;第八条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属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已发放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
息及相关费用;对于借款人未按时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如有);第十条约定,本合同以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数据电文方式签署,借款人在贷款人电子系统中所使用的电子签名方式为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的电子签名方式,借款人登入贷款人电子系统的方式为双方认可的身份认证方式,凡通过该身份认证方式后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为,借款人承诺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除非有**、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贷款人催收贷款的**、凭证,均构成有效**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等。
如何查看cpu温度原告提供了贷款资金流向一览表、对账单,显示其于***********向被告贷款账户发放贷款5000元,被告于同日支用了上述借款。原告主张被告未偿还上述贷款,截至*********,被告尚欠贷款本金5000元、利息334.58元、罚息1254元、复利259.48元。庭审中,原告确认复利是以逾期利息(不含罚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进行计算。
**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原告与被告签订《借贷通服务协议》《快e贷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应当遵照执行。原告向被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理应按时还款。现贷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尚未还清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以及按照《快e贷借款合同》《借贷通服务协议》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截止*********,尚欠本金为5000元、利息为334.58元、罚息为1254元、复利为259.48元,**予以确认。后续的罚息、复利按照《快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郎朗宣布妻子吉娜怀孕喜讯综上所述,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支付利息334.58元、罚息、复利(暂计至*********的罚息为1254元、复利为259.48元,后续的罚息、复利按照《******“快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从**********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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