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的来历陈欢与陈卫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手动变速器的组成
【审结日期】2021.02.23
【案件字号】(2021)苏05民终5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庄敬重赵丽丹水天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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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欢;陈卫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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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欢陈卫志
【当事人-个人】陈欢陈卫志
【代理律师/律所】张爱华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金夷江苏贤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爱华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金夷江苏贤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爱华金夷
【代理律所】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江苏贤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9月你好的朋友圈说说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欢
【被告】陈卫志
【本院观点】原告仅依据款项交付的事实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该款项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仅依据款项交付的事实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该款项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可以视为借款成立。 本案中,一审判决根据陈欢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的陈述,认定陈卫志在贷款发放后将案涉中国银行卡的支配权交由陈欢,系款项的交付行为,并无不当。陈欢抗辩取款金额及消费金额用于双方共同的生活支出且陈卫志承诺其不用归还,但均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78元,由上诉人陈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5 05:15:32
bking的意思【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陈卫志、陈欢双方在同一家公司上班时相识,2018年11月双方发展为婚外情关系。期间,陈欢介绍并帮助陈卫志办理了中国银行贷款18万元、建设银行贷款6.5万元。2019年9月,双方因该贷款事宜发生纠纷,陈卫志以陈欢借钱不还为由报警至派出所,双方分手。后派出所告知陈卫志所报警事宜属于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不予处理,故陈卫志诉至一审法院,主张陈卫志的上述贷款系因陈欢需要理财等而办理,贷款发放后全部交付给陈欢使用,要求陈欢立即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手续费,并主张双方婚外情期间陈卫志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陈欢的款项也是陈欢向陈卫志的借款,要求陈欢一并返还。 陈卫志为证明贷款发放后交付给陈欢使用,举证了两张银行卡的流水明细,并陈述银行卡交付给了陈欢使用,密码告诉了陈欢。流水显示中国银行卡在贷款18.5万元放款后累计ATM取现33笔共计132400元,并产生了跨行提款手续费14笔共计56元,POS机消费8笔共计10865.85,还贷7次共计14331.86元;建设
银行卡在贷款6.5万元放款后累计ATM取现2笔共计10000元,并产生跨行提款手续费1笔4元。陈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陈卫志的银行卡从未交付给陈欢,贷款是陈卫志个人行为,贷款所得陈欢并没使用,卡也不在陈欢处,陈卫志从未交给陈欢。对流水中显示的ATM取现、POS机消费认为不是陈欢所为。 陈卫志为证明贷款发放后交付给陈欢使用,举证了2019年9月陈卫志向派出所报警时公安机关对陈卫志、陈欢分别所作的询问笔录。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对陈欢所作的询问笔录中,陈欢陈述与陈卫志处男女朋友关系期间,花费多,因陈卫志经济方面出现问题,陈欢推荐其去贷款,后来双方共同前往办理了贷款,18万元的贷款发放至陈卫志中国银行卡中,陈卫志将卡给了陈欢,让双方一起生活支出后来这18万元贷款被陈卫志、陈欢一起吃喝玩乐用光了,陈卫志说这些钱他会自己还,不用陈欢还。后来陈欢离职,双方还保持联系,后面陈欢又怀了孕,陈欢让陈卫志想办法,陈卫志说没有钱了就又办理了贷款6万元,钱也被我们一起花了。公安机关询问陈欢陈卫志的银行卡为何在陈欢处,陈欢说是陈卫志给陈欢使用的。 陈卫志为证明借款的合意,举证了与陈欢之间的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该聊天记录陈卫志陈述系事后恢复聊天记录后截的图,原始聊天记录因已删除无法出示。该聊天记录的时间无法分辨,内容为陈欢对陈卫志说“你不相信我对吗,我以前确实骗你了。现在不能骗你的,亲爱
的,相信我好吧,之前18万确实骗了你,是我赌博输掉了。现在不是赌博,现在是自己用没有了。没钱真的急死了”。后面还有一段内容为陈卫志对陈欢说“哎,怎么回事”,陈欢说“贷款的,说今天来帮我们搞定,我欠你20万,我要帮你”,陈卫志说“你今天去上班吗?”,陈欢说“我现要把你钱搞定”,陈卫志说“你到底还欠多少钱哦”,陈欢说“我就欠你的”。陈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没有原始聊天记录,对陈欢是否说过这些话表示记不清了。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陈卫志对借款合意和款项交付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陈欢对其辩称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陈卫志诉称陈欢在双方婚外情期间向其借款24万余元,其中中国银行贷款18.5万元、建设银行贷款6.5万元、以及相应手续费、利息,还有通过转账出借的6万余元、支付宝转账出借的2.9万元。陈欢均否认借款合意和款项交付。其中两家银行的贷款,陈卫志主张贷款后将银行卡交付给了陈欢使用,陈欢辩称否认收到陈卫志的任何银行卡,但陈欢于2019年9月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认可陈卫志将银行卡交给了陈欢让双方一起生活支出,陈述后来这18万元贷款被陈卫志、陈欢一起吃喝玩乐用光了。一审法院认为,陈卫志向银行贷款的金额并非小数,该款陈卫志主张系陈欢向陈卫志的借款,且在贷款放款后将银行卡交付给了陈欢,现陈欢在本案诉讼前在公
安机关所做的询问笔录中已经认可收到陈卫志的银行卡,现陈欢在本案中辩称从未收到陈卫志的任何银行卡,陈卫志未将涉案银行卡交付给陈欢与陈欢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相反,前后矛盾,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应以陈欢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为准。陈欢对其中的资金系双方共同使用花销完毕并未能举证证明,故一审法院对中国银行贷款18.5万元、建设银行贷款6.5万元认定系陈欢向陈卫志的借款,应由陈欢归还给陈卫志。此外,陈卫志举证的与陈欢聊天截图虽没有原始聊天记录印证,但作为参考,可以印证陈欢自行使用了上述款项并曾向陈卫志承诺欠陈卫志钱的事实,故该款一审法院认定陈欢应立即偿还给陈卫志。陈欢在公安机关和在一审法院的陈述前后不一,由陈欢自行承担反言的不利后果。对于上述借款金额,一审法院以流水显示的取款金额和消费金额为准,即中国银行卡33笔取现共计132400元以及跨行提款手续费14笔共计56元、POS机消费8笔共计10865.85元;建设银行卡2笔取款共计10000元以及跨行提款手续费1笔4元,以上合计借款本金153325.85元。借款到期日以陈卫志催要陈欢还款之日起算,一审法院以2019年9月17日陈欢在公安机关陈述之日认定催要还款之日,逾期利率一审法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陈卫志诉请陈欢支付的因该两笔贷款产生的手续费、利息,陈卫志未证明办理贷款系因陈欢借款而产生,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陈卫志主张的通过
和支付宝转账给陈欢的款项,一审法院认为金额不大,转账累计金额在陈欢转账给陈卫志的金额抵消后虽有六万多和两万多元,但每次主要是几百或几千为主,少有大几千或一万,且有些为520、1314等具有对应汉语特殊含义的金额,陈欢辩称上述款项系陈卫志赠与给陈欢使用的,结合双方之间的关系,一审法院对陈欢的辩称予以采信。对上述款项陈卫志也未举证证明陈欢存在向陈卫志借款的意思表示或陈卫志曾向陈欢催要还款、或陈欢曾经承诺还款,故对于陈卫志的该部分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陈卫志诉请陈欢支付的律师费,因陈卫志无证据证明借贷关系中陈欢承诺陈卫志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由陈欢承担,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判决:一、陈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卫志借款153325.85元及逾期利息(以153325.8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陈卫志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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