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垄断竞争市场第一章总那么企业宣传语
第一条为了标准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健康最重要(一)依法获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消费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效劳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消费、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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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那么,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管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方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方法与本方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方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计税根本规定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消费、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本钱、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消费经营以及与消费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消费经营)获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承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九条本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消费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本钱、销货本钱、业务支出以及其他消耗。
第十条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消费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本钱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一条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消费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十二条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消费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第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除本钱、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压力换算公式
户在消费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消费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本钱,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获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本钱、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以下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获得消费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高速公路初几开始收费(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消费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消费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消费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消费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消费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本
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条本方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按照本方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第三章扣除工程及标准
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三条除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
员支付的人身平安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二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在消费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到达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本钱,并按照本方法的规定扣除。
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在消费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以下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本钱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二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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