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社会保障制度简介
香港社会保障制度简介
一、香港地区社会保障模式特征:维护自由竞争的社会政策理念
在香港,政府的“不干预政策”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发生了突出的影响。英国在战后建立了先进的福利国家制度,然而作为宗主国,如同它从未在香港实行过西方式的民主政治一样,并没有为这块殖民飞地设计相应的福利制度。殖民当局将自由放任的经济信条贯彻于社会福利领域,采取了不干预主义,这种状况到60年代中期以后才出现转折。正是在这个特殊的政治历史条件下,香港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呈现一条与发达国家社会福利伴随经济发展相应增长的经验曲线相逆的轨迹,高水平经济增长与低水准社会福利并存成为香港殖民化时期社会发展的显著特征。最具代表性的是香港社会贫富分化的悬殊差距:在1999年,最富有的20%的人口拥有香港人可支配收入的49.4%,而最贫穷的20%的人口只占其中的4.9%,前者的平均收入是后者的10倍。29港英政府长期实行的自由主义经济、社会政策,在香港社会留下了深刻的印记,香港居民对社会政治事务的低参与意识和公共福利供给的低期望值,使得政府几乎没有遇到来自民间的福利需求压力。这种社会心理定势在香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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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下旬至10月上旬,香港多个社会团体向特区政府请愿,要求对老年人问题和贫富
悬殊问题予以关注,要求政府创造就业机会、制订贫穷线及扶贫政策、设立低收入就业家庭生活补贴。就此问题,香港理工大学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作了一项民意调查。在508名被访者中,80%的人认为要改善目前贫富不均现象,应通过加强再培训计划实现;60%的人赞成设立最低工资和失业保险;不足40%的被访者认为应当通过增加综合社会保障援助金额。调查结果表明,大部分香港市民都认为应当依靠自己的努力改善现状,并没有表现出很强的要求政府提供更多的福利依赖心态。而香港社会福利署和立法会议员都表示:最低工资是最不能保障穷人利益的,而且会破坏自由竞争的秩序;治理贫困的最好方法是提供教育机会,使穷人具备竞争和就业能力。302000年10月11日,行政长官董建华向香港立法会作施政报告时,再次重申了政府的社会政策理念:“我们将一如既往,坚决维护自由经济体制,坚持审慎理财和小政府方针”,“特区政府致力提供理想的环境,让每个香港市民都有机会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人生目标。香港具有最公平的竞争机制,是上向流动性最强的社会之一”。他表示,政府的社会政策之一在于“对失业、低收入和其他弱势社人士提供支援,并注意增强而不是削弱他们自力更生的意志”,“解决贫困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一方面令经济持续发展,创造充分就业机会,另一方面通过教育等手段,不断提高人口素质”。
志愿者个人总结
在香港回归祖国之际,保守的中产阶级曾不无忧虑地表达出对特区政府可能放弃不干预经济的传统,造成香港既定政治、经济体制失衡的担心。事实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后,其社会政策的主导思想仍是力求减少政府责任,加大个人的自我保障。在社会保障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制定了强制性养老公积金计划,并从200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这项计划属于自我保障性的基金储存制,不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但毕竞是通过政府权威在构建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取得的突破性进展,亦是试图通过政府干预,有限度地强化收入再分配机制、保障劳工阶层权益的重要举措。从而结束了香港缺少社会养老制度而主要依赖职业福利安排退休雇员老年生活的历史。“强积金”计划在香港社会各阶层引起不同反响,受到来自不同利益集团彼此对立的批评,而大多数雇主则对此持消极态度。但特区政府运用行政权威强制推行这一计划的决心十分坚决。
二、香港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特征:向低收入者倾斜的收入保障和社会福利服务
中秋放几天假香港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政府无偿提供的各种社会福利补贴,属于收入保障项目,称为“社会保障”;二是雇主为雇员提供的“职业福利”;三是由公共部门(政府)和民间团体兴办的各种社会福利设施和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从制度类型上看,香港的
社会保障制度以贫困救助型的社会福利和雇主责任的职业福利为主,社会救助水平较低,以能够维持生存为限。伤感爱情签名
在香港,由政府提供的收入性保障通过以下方式实施:(1)“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1993年7月1日起实施,并取代1971年实施的“公共援助计划”),旨在向因年老、残疾、患病、失业而丧失或减少收入者,以及单亲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发放援助金,使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水平。(2)“公共福利金计划”(1993年7月1日起实施,并取代了1971年“公共援助计划”中的“特殊需要津贴计划”),此项计划作为“综援计划”的补充,分别向高龄者和严重残疾者提供补贴。“综援计划”与“公共福利计划”的区别在于,前者属于特殊主义或选择主义的保障给付,其对象是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家庭;在后者的福利项目中,除“普通高龄津贴”的给付以收入调查为条件外,“高额高龄津贴”和普通、高额“残疾津贴”属于普遍性福利。1998/99年财政年度,综援计划和公共福利金计划支出约185.1亿港元,占当年政府经常开支的10.5%。40(3)“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向暴力罪行受害人或执法行动中的受害者(包括受伤、残疾、死亡)提供现金援助。(4)“交通意外伤亡援助”,旨在向交通意外事故的受伤者和死亡者家属迅速提供现金援助,而不论当事人是否对事故负有责任。(5)“紧急救济”,向自然灾害、火灾或其他灾害的受害者提供紧急援助,救济范围包括伤
炸麻花家庭做法亡殡葬补助、重建住房补助、船只修理及更换补助、农业损失补助及特殊补助金等。1998/99财政年度,“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获批个案数557例,支出1680万港元,占当年政府经常性支出的0.9%;“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获批个案5809例,支出16480万港元,占当年政府经常性支出的9.3‰;“紧急救济”项目援助灾民1097人,支出160万港元,占当年政府经常性开支的0.09‰。41以上各项目构成香港收入性保障的第一层次,即由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
收入保障的第二层次是以雇主责任制为特征的“职业福利”。长期以来,香港并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劳工的老年、残疾、死亡、疾病、生育、工伤、失业等风险的保障,主要由雇主以职业福利的方式提供。这种职业福利又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强制性的、即由政府规范的职业福利,包括疾病津贴、分娩假期、年终酬金、带薪休假、工伤保险、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等项目。1968年香港政府颁布的《雇佣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雇员在患病或生育时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雇主在解雇雇员时必须发给遣散费。1982年起,政府强制雇主必须为雇员购买商业性的工伤保险。二是自愿性职业福利,主要是指一些雇主为雇员设立的养老性质的职业年金或公积金。长期服务金是由企业提供的,兼有养老、残疾、死亡补偿作用的企业福利,1986年,香港政府对以往企业自发提供的长期服务金进行干预,
规定了长期服务金的待遇条件和计发标准。香港的职业福利具有以下特征:(1)不属于社会保险,保障水平参差不齐,保障层次低;(2)是完全的雇主责任制,归根结底是劳动者创造的价值的转换形式,不具有社会互济性;(3)其给付形式是一次性支付,因而不具有长期风险保障功能。
除收入保障外,香港政府还通过实物补偿和福利服务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建立了社会福利服务体系,主要包括直接福利、公共住房(公房或居屋)和医疗卫生服务。如果说,香港的收入保障水平与经济发达程度存在较大的反差,那么其实物保障则有较大的发展,制度体系较为健全。直接福利的目的在于应付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变迁以及青少年体在社会化过程中的“社会冲突”倾向等因素引起的社会问题,主要提供老年人服务、残疾人康复服务、青少年康乐服务、妇女服务、儿童服务及罪犯感化服务等。公共住房是香港政府最早介入的社会福利事务。为中、低收入者提供的住房福利在香港的社会福利制度占有突出的地位,亦是其福利制度的重要特征。香港历史上面临的住房问题和政府对住房福利的重视程度,与新加坡的情况相类似。50年代中期,香港政府即开始为贫困家庭提供廉租公房;随着香港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1978年推出了“居者有其屋计划”,采取价格补贴或优惠价格,直接将新建公房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同时将腾出的部分旧房用于安排新租户;
广东海边旅游1997年又推出“租者置其屋计划”,将用于出租的旧公房(居屋)出售给原住户。住房福利政策的推行,极大地改善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也满足了低收入者希冀在住房升值中获益的要求,更为政府收回大量房款创造了条件。在医疗保健方面,香港市民享有较高的福利待遇。香港的医疗服务体系分为初级医疗、医院服务和专科门诊两个层次。初级医疗(普通门诊)主要由私人诊所提供,其收费水平为绝大多数市民所能承受;政府开办的诊所主要服务于公共卫生方面的需要(如传染性疾病的预防与控制),并向低收入者提供免费服务。医院服务主要由政府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举办,政府开办的公立医院和专科门诊服务收费低廉,低收入者可享受免费医疗服务。在1998/99财政年度中,香港政府的经常性卫生开支约为380.8亿港元,占当年政府经常性支出的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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