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指标核算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渝规发〔2007〕8号
各处室、分局,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各设计单位:
为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核发与批后管理的有机衔接,根据《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建筑指标核算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规发〔2006〕116号)和《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渝规发〔2006〕171号)的要求,我局对《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指标核算相关工作的通知》(渝规管字〔2004〕4号)进行了补充、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报审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中增加建筑面积计算值明细表(见附表一)。建筑面积计算值系指建设项目计容积率部分的建筑面积,其具体要求详见渝规发〔2006〕171号文件。取消渝规管字〔2004〕4号通知中的附表三。
二、各设计单位在报审建筑施工图的总平面图中需增加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明细表(见附
表二),并同时提供附表二格式的excel电子表格。
三、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时,分局应按建筑单元,分楼层进行指标细化填写,明确各层的各种建筑功能、面积。
四、信息中心在进行面积核算时,应在《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指标核算通知书》中明确各层的各种建筑功能、面积。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
附表一: 建筑面积计算值明细表
栋号 | 部位 | 部位编号 | 主要 功能 | 层高 (米) | 层数 (层) | 标准层建筑面积(M2) | 标准层建筑面积计算值(M2) | 总建筑面积 (M2) | 总建筑面积计算值(M2) | 备注 |
1 | 塔楼 | 1 | ||||||||
2 | ||||||||||
3 | ||||||||||
裙楼 | 电子手刹1层 | |||||||||
2层 | ||||||||||
3层 | ||||||||||
地下层 | -1层 | |||||||||
-2层 | ||||||||||
小计 | ||||||||||
2 | 塔楼 | 1 | ||||||||
2 | ||||||||||
3 | ||||||||||
裙楼 | 新浪爱问知识人1层 | |||||||||
2层 | 郑爽的家庭背景 | |||||||||
3层 | ||||||||||
地下层 | -1层 | |||||||||
-2层 | 公司吊销未注销 | |||||||||
小计 | ||||||||||
总计 | ||||||||||
填表说明(附表一):
一、建筑面积计算值的有关要求详见《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渝规发〔2006〕171号)。
二、层高按本层建筑的层高填写(如同一层内有不同层高,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裙楼、地下层部分可分层计算,也可综合计算。在同一“大底板”上的建筑应汇总小计。
三、无地下层、无裙楼的建筑以单体建筑为一个栋号单位,按“小计”栏的内容填写;对单栋独立建筑,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表内容取舍填写,但地下层部分内容须单列。
附表二: 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明细表
栋号 | 楼层 | 楼层建筑面积(M2) | 建筑物性质分类 | 层高(M) | 停车位个数(个) | 备注 | |||||
居住面积(M2) | 公建面积(M2) | 配套设施面积(M2) | 工业面积 (M2) | 停车库面积(M2) | 其他面积(M2) | ||||||
合计 | |||||||||||
填表说明(附表二):
一、表格根据指标核算情况,分栋、分楼层、分功能填写,一般每层填写一行。同一栋号中功能、面积、层高相同的楼层可合并填写,并在“楼层”栏注明所包含层数。
二、“楼层”栏的填写均以规划许可证附图(施工图)上标注的层数为准,架空层、转换层也应注明所在楼层
三、对几栋楼共有的地下建筑或裙楼,需在“栋号”栏注明。如“栋号”栏填写“1、2、3”,“楼层”栏填写“2”即表示该1、2、3号楼共有的第2层裙楼的规划许可内容。对于可单独分区的地下建筑或裙楼按第一条说明填写。
四、“楼层建筑面积”是指每一层的建筑面积或同类楼层建筑面积之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执行。
五、表格中的建筑物性质类别划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即项目中住宅、公寓列入居住类别;办公、酒店、科研、商业、服务类列入公建类别;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类列入配套设施类别;不属于居住、公建、配套设施、工业、停车库等功
能的如架空层、转换层等其他功能列入“其他”功能类栏。
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表图1);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见表图2)。
(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含45°)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表图3);坡度 45°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见表图4)。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M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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