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印发《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印发《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怎么查询高速公路是否封闭∙【公布日期】2022.06.10
瑞士名表排名【字 号】新兵发〔2022〕14号
【施行日期】2022.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印发《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苹果13拍照有马赛克
 
移动宽带怎么样啊新兵发〔2022〕14号
 
各师市,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已经兵团党委、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10日
  (本文有删减,依申请公开发布)
 
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明确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兵团经济平稳增长,确保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2022赶海潮汐时间表  一、财政税收政策措施(7项)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的有关要求,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及时拨付中央第三批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资金,纳入直达资金范围,单独调拨库款,并督促师市及时足额落
实地方承担的留抵退税资金。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可以分别自5月、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精准落实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等优惠政策。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建立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奖补机制,研究制定兵团支持退税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安排专项资金对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好、退税额度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大的师市给予奖补。加强对各师市财政运行监测和库款调度,在确保留抵退税应退尽退的基础上,保障基层财政平稳运行,兜牢兜实“三保”底线。
  2.加快财政支出进度。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在30日内下达各师市,兵团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在6月底前全部下达各师市。督促指导各师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兵团财政局对师市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并按月通报。对支出进度相对较慢的,由兵团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逐项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明确用款时间。加大存量资金的清理盘活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领域。
  3.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重点聚焦教育、医疗领域以及产业发展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全面梳理兵团今年发行的专项债券项目,在6月底前完成发行工作。对兵团党委、兵团审议通过的项目,先行调库向师市拨付资金,确保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对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每10日调度通报一次,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加快债券资金支出进度,确保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在前期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保障性安居工程等9大领域基础上,按照国家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要求,优先考虑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储备和申报工作。用好专项债券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政策,有效发挥专项债券撬动社会投资作用。
  4.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强化财政支持政策,制定兵团再担保风险补偿和融资担保降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将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及以下;鼓励各师市对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注入,增强融资担保机构实力。充分发挥兵团再担保公司作用,并积极降低再担保费率,对50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对50万以上的融资担保业务按0.8%收取再担
保费;认真落实“增量”、“扩面”要求,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兵团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增强产品和服务创新能力,引领兵团融资担保机构不断做大业务规模。用足用好出口信用保险,继续贯彻执行《中国信保新疆兵团中小微外贸企业政府统保平台合作协议》,大力支持兵团中小微外贸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积极为兵团中小微外贸企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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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提高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货物、服务项目由6—10%提升至10—20%,适用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价格扣除比例由3—5%提升至6—10%。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适宜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提升至40%以上,其中小微企业不低于60%。强化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
  6.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
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增加受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际产业导向的17个其他特困行业,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7.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2022年期间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的师市,对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在7日以上的所有参保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对各类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按照企业类型、地域分布、招收劳动者类别,最高可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重大项目政策措施(5项)
  8.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按照相关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货车车贷、暂时遇困个人房贷消费贷,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贷款实施年内延期还本付息;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或隔离人员、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但未住院隔离人员、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征信记录;已报送的,按征信纠错程序予以调整。
  9.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按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引导银行机构抓实小微企业、涉农信贷计划执行,向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进一步倾斜信贷资源,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停工停产期间应急性资金需求、复工复产提供信贷支持。进一步发挥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对于相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提供奖励资金比例从1%提高到2%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稳定普惠小微贷款存量,扩大增量。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展期或续贷等方式,帮助受困企业抵御疫情影响,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运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等工具,鼓励、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小微特别是普惠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相关企
业。
  10.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充分发挥新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推动实际利率稳中有降。
  11.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加大兵团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对企业在辅导备案、上市首发、再融资等阶段应奖尽奖、应补尽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兵团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培育指导力度。继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充分用好国家关于“三农”、小微企业、绿、双创金融债券绿通道政策,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进一步释放支持民营企业信号。支持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投资基金,加大对辖区内企业的投资力度。强化政银企融资对接,定期梳理绿环保、科技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文化旅游等项目融资需求,不断优化兵团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银企对接功能,推动项目资源、政策资源与金融资源有效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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