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宁台合作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_百度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宁台合作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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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清蒸鱼【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07
【字 号】宁政发[2010]164号
【施行日期】2010.09.07
销售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52o表白句子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宁台合作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宁政发[2010]1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宁台交流合作,实现两地互利共赢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苏台两地交流合作的指导精神,结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要义,现制定政策意见如下:
  一、以两岸ECFA签署为契机,全面推进宁台经济合作交流
  1、及时对接、落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后续分项协议,全面推进宁台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积极在科技研发、银行、证券、保险、专业设计、医院等领域扩大开放。进一步提高宁台产业对接水平,在生物医药、金融保险、软件与信息服务、光电、新材料、文化创意、商贸流通等重点领域展开深度衔接与合作,促进两地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南京企业进一步扩大对台投资,适时组织开展“早期收获清单”对台采购活动。推动南京经贸社团适时在台湾设立办事机构,加强信息交流与业务沟通。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2、实行同等待遇。对我市已经出台的扶持企业发展政策,在我市注册成立并履行纳税义务的台资企业均可申请享受。
  3、实行税费减免。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台资企业实施各税应免尽免、应减尽减政策。对台资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审批后,定期给予减、缓、免优惠。对仍需征收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可给予适当减免。
  4、实行“先行先试”。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省优惠政策选择我市台资企业先行先试。在市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的优惠政策,同等情况下优先选择台资企业试点、实施。
  三、加强金融服务合作
  5、推进宁台金融合作。鼓励台湾银行、保险、证券、投资、非银行金融业务等领域的龙头企业来宁设立总部、分支机构或参股南京金融企业。对新设立的机构除享受省里奖励外,市区级财政按照到位注册资本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自购房或租赁自用办公房的分别给予一定的补贴。
  6、鼓励台资企业在境内上市。积极引导、培育我市有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境内上市,将我
市重点拟上市台资企业纳入融资企业储备库,给予重点扶持和指导。对科技创新型企业完成上市工作的,给予200万元的企业资本市场融资中介费用补贴;对申报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并得到中国证券业协会受理函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助;对科技创新型企业完成额度1亿元及以上、且期限5年及以上的企业债券、可转债等资本市场融资工作的,补贴50万元。
玫瑰花折纸  7、增加信贷投入。加强对台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对台资重大项目争取通过总行直贷、银团贷款等方式,直接向总行申请单列项目资金。推动有关银行积极支持我市台资企业的发展,增加信贷投放,确保贷款项目落实到位。充分发挥信用评级机构的信息平台作用,积极引导台资企业参与外部信用评级,提高台资企业的贷款获取能力。
  8、完善担保体系。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创新抵押担保方式,为台资企业融资提供各类担保。推动各类投资主体设立专门融资担保公司,定向为我市台资企业尤其是中小台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对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融资提供的担保服务,参照为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留学归国人员创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标准,给予担保服务补贴。
  四、深化科技创新交流合作
  9、强化科研交流。定期组织两地研究机构和技术转移机构开展专题性技术洽谈对接会活动,促进技术成果交易,逐步建立两地科技人才交流、培训、合作机制。积极鼓励和支持台湾研究机构、大学在宁设立研究机构。鼓励两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新兴产业,兴办研发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持两地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重大科技项目;推进两地科技文献、信息、专家库等基础性科技资源的联网共享,分享研究成果。支持台资企业积极介入南京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成果早期研发,建立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在高新技术商品化服务领域,构建由双方共同制定规则和标准、共同经营、促进两地产学研合作的中介组织机制,为两地企业创新升级提供积极的辅导和服务。
  10、加快载体建设。鼓励宁台两地研究机构、高校、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建立创新平台。对列入市重点产业技术研发平台建设计划的,安排1000-3000万元的建设补助,或参股跟进投资;对新建和引进符合我市“4+8+8”(4大支柱产业: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汽车,钢铁;8大新兴产业:风电、光伏装备,电力自动化与智能电网,通信,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材料,轨道交通,航空;8大现代服务业:软件及服务外包,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旅游会展,文化创意,商务服务,商贸流通)产业应用方向,且承诺其成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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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转化的国家级研发创新平台,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实现升级的,给予300万元资助;对在宁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并承诺其研究成果优先在我市转化,专业人员规模达到200人以上的,分阶段安排500万元建设补助;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单位,其核心技术成果在我市转化并实施产业化的,按国家财政资助额1:0.5的比例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在宁实现科研院所、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单位,从项目实施年度起3年内,每年因该项目产品形成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对经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的专业化产业园区或产业基地,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国家级、省级产品认证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0-500万元奖励。
  11、鼓励技术创新。鼓励在宁台资企业与各类研究机构、高校、企业合作,开发或引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扶持重大专利新产品产业化项目。对3年内形成较大规模经济效益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对主导制订国际、国家标准的牵头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0-200万元;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通过产学研合作开发形成的、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国家或省级自主创新
产品,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由财政予以补助,用于企业的研发机构建设;对于获得省级以上鉴定并投产的新产品,由市财政给予补助;凡纳入全市重点投资项目计划的“4+8+8”产业的关键性项目,对设备购置、技术引进等,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补助;符合“4+8+8”产业发展规划的重大投资项目(20亿元以上),项目竣工后给予100-50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企业新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等,科技成果在我市应用的,给予100万元以内的补助;对信息和工业化六类共性平台(协同管理设计、安全节能监测、商务电子交易、工业服务分离、数据开发共享、实用人才培训)建设,给予300万元以下的配套补助;建设物联网应用十大示范工程,每个工程补助200万元;对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超1亿元以上的软件企业,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100万元奖励;对进入全国年度软件业务收入百强、全省年度软件收入前20名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增达百亿元主营业务收入的高科技企业集团,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新增税收市留成部分1年全额补助、2年减半补助,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对新认定的成长型科技企业,给予50万元以下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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