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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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
个体工商户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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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座谈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鲁发〔2002〕3号)及《补充规定》(鲁发〔2003〕14号),改善金融服务,加大金融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山东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意义重大。民营经济能够迅速把握市场变化、适应市场需求,往往成为新兴产业和行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的推动力量,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有利于推进市场竞争,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增长,有利于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同时,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对于拓宽就业渠道、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确保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各金融机构要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充分认识银行加强与民营经济合作的重要意义。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宪法的要求,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
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地方民营经济发展。转变经济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途径是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因此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既是执行稳健货币政策、促进经济金融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也是商业银行优化资产结构、控制市场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实力的重要途径。
  二、努力完善信贷服务手段和功能,增强信贷服务功能
  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正确处理好支持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支持民营经济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增加信贷投放与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关系,积极进行制度和业务创新,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
  (一)建立和完善适应中小及民营企业发展需要的信贷管理制度。要改进授权授信管理,适当下放流动资金贷款权,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要积极改进资信评估方式,在评信指标的设置上要充分考虑到民营企业的特点,定性和定量兼顾,突出对企业主的信用评价和所处经济、信用环境评价。要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时间。在本级授权范围内,对民营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要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民营企业的贷款,自企业申请日到贷款实际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最
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固定资产贷款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根据评定的信用等级,及时确定对中小及民营企业的授信额度。在信贷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适度增加信用贷款。落实和追究不良贷款的形成责任,要客观分析,实事求是,不能因贷款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不同,追究责任有轻有重。
  各政策性银行要结合自身实际,在经营范围允许的前提下,多渠道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各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向总行反映情况、争取政策,及时调整和完善对基层营业机构的授权、授信,适当授予县(区)基层行一定额度的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以及全额存单质押贷款和100%保证金的承兑汇票等低风险业务的审批权,力争就地解决民营企业合理的小额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审批效率,按照“责、权、利”对等原则,完善贷款责任约束和激励机制,既考核贷款的发放,也核定收回贷款本息奖惩比例,调动信贷工作人员营销贷款的积极性。要稳健利用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政策,建立、完善风险定价机制,通过提高贷款收益覆盖中小企业相对较高的风险,满足不同风险水平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
  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以及机构设在城区的农村信用社,要以地方民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对积极响应人民银行“窗口指导”、支持企业成效显著的中小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运用经营性再贷款和支农再贷款等对其加大资金扶持。
  (二)积极创新适应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各金融机构要由单一的贷款支持向综合性的金融服务转变,积极运用多种金融工具为民营企业提供银行账户、结算、汇兑、转账、代理等日常业务所需要的多方面金融服务。要积极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素质,加快计算机系统的网络建设,为民营企业提供更方便、快捷、安全、优质的金融服务。积极推行“联户联保”等贷款品种,努力为企业提供特化的金融服务。要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产权性质和业务特点,采取灵活的抵押担保方式,努力解决企业贷款难。要切实把《关于改进金融服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信贷政策指引》和《民营及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品种创新试行意见》等文件精神落到实处,不断探索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新举措,为企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加大对产权明晰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为民营企业办理票据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业务,在办理承兑、信用证等业务时,原则上对信用评级达到AA级以上的民营企业保证金比例不超过70%。
  三、区分层次,主动灵活地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
  各商业银行应积极向上级行反映山东省民营经济的实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种类民营经济金融服务需求的特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扶持一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
  (一)对信誉好的大中型民营企业可给予公开授信,适度发放信用贷款,满足正常、合理的资金和服务需求。对发展初期的中小型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性租赁或承包与贷款相融合的“捆绑式”金融服务,鼓励其承包、租赁中小金融机构的抵贷资产,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对于缺少有效资产的民营企业,可对其发放以合法有效的有价单证、依法可转让的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进行质押的质押贷款。
  (二)对科技型民营企业要提升服务层次,允许以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专利技术及其他知识产权作为质押获得贷款融资;对外向型民营企业,积极提供外汇贷款、打包贷款、押汇开证、授信、保理、保兑等一揽子金融服务。
  (三)对农业产业化龙头民营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要持续加大信贷投入,特别是农村信用联社,要积极利用自筹资金和支农再贷款加大扶持力度,带动农副产品种养殖基地的建设。
  (四)对城乡批发市场中的个体和私营业主,要突出流通特,发放“短、频、少”的贷款。对有固定店面、摊位的个体工商户正常的小额资金需求,在进行适当的信用评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试办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
的管理办法。
  (五)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民营企业,要积极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同时继续探索开办创业贷款、开业贷款等贷款种类。
  (六)要积极指导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试办商业承兑汇票,鼓励大企业多为配套的民营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对符合条件的商业票据银行敞开给予贴现、再贴现。在办理承兑、信用证等业务时,原则上对信用评级达到AA级以上的民营企业保证金比例不超过70%。充分利用风险溢价和利率定价机制,按照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和企业经营状况对民营企业贷款实行差别利率,对信用等级达到AA级以上民营企业,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不上浮或适当下浮,原则上上浮幅度不超过50%;经双方协商同意,允许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经营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利率浮动标准。
  四、加快担保制度建设,有效解决民营企业抵押难、担保难的问题
  要针对民营经济的产权性质和业务特点,采取灵活的抵押担保方式,努力解决企业担保难问题。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通过财政拨款、国有资产划拨、民营企业出资入股、社会捐赠
等方式,建立省、市、县、乡(镇)四级信用担保体系,实行公司化管理、商业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加强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的沟通和协作,合理签订合作协议和确定风险分担比例,并在企业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方面实行协调联动、同步考察。金融部门要积极帮助担保机构多方位运作担保基金,实现担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商业银行可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信誉度等试办非全额担保贷款。积极试办循环担保方式,即在担保额度内,采取一次担保,周转使用的办法,方便企业担保。大力开展以个人财产抵押、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并积极探索试办3-5户联户联保贷款。为减轻民营企业利息负担,在经担保机构等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可适当提供利率等方面的优惠。
  五、加强政策引导,优化金融信用环境
  (一)各级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力度,积极运用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投入。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的联系,协调好相关政府部门、各金融机构及民营企业三者之间的
关系,推进金融安全区建设。建立定期座谈制度,通过定期组织召开银企座谈会、民营企业项目推介会等形式,向民营企业宣传金融政策,介绍金融业务,向金融机构推荐优势项目,实现银企良性互动。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把各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情况和部分企业的欠贷欠息情况按季进行跟踪、反馈和通报,树立银企信用意识。
  (二)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部门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稳妥地发展服务于民营经济的典当业,多方吸收资金不断壮大其资金实力。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资产规模,争取通过中小企业板和企业债券市场直接融资。针对民营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运作风险普遍较高的现实,研究成立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投资基金。积极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兼并、参股、租赁等形式参与国有或集体企业的重组和改制,做到既盘活了国有集体资产,又降低了民营企业的融资经营成本。
  (三)充分发挥人民银行金融公共网络信息平台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加强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民营企业的联系,及时将有市场、有效益和有利于增加就业的项目录入到金融公共网络信息平台,及时供金融机构查询,将民营企业项目集中推介变为随时推介,增加企业项目推介的时效性,同时对企业信用评级和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名单也及时进行录
入,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一起为金融机构提供完整真实的企业信息,增强企业信息透明度,培植企业诚信意识,优化全市社会信用环境。完善金融公共网络信息平台的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名单信息发布功能。加强对贷款企业的监督。发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贷前查询银行信贷登记系统,把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结果作为审贷的重要参考这一制度坚持下去;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恶意拖欠贷款本息、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要联合予以制裁。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金融公共网络信息平台,及时了解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形势及其信贷需求,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利用平台积极向民营企业宣传金融政策,介绍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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