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7.14
【字 号】沪市监注册〔2022〕271号 描写心情不好的句子
【施行日期】2022.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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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区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抓好落实。
 
上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2年7月14日
 
上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力帮助上海市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尽快有序恢复生产经营,稳定扩大就业,加快推动经济恢复和重振,经市政府同意,就扶持本市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成本
  (一)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执行期限
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加大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力度。自2022年4月1日起,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7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实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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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实施个体工商户契税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七)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执行。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八)实施重点体税收减免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九)延缓缴纳制造业个体工商户部分税费。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继续延缓缴
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至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时缴纳的税费。自2022年2月28日起施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2年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实施1%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继续阶段性下调20%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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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执行阶段性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办理停缴手续。期间,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其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
怎样删除qq聊天记录  (十三)推进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对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底前到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可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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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降低租房成本。对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免予提交其受疫情影响的证明材料,2022年免除6个月房租。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免租影响业绩的,在单位绩效考核中予以支持。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房租,对主动为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效期至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
  (十五)降低水电气成本。对本市执行非居民价格的个体工商户给予3个月应缴水费(含污水处理费)、电费、管道燃气费10%的财政补贴。在费用缓交期内,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未能及时缴纳水电气费的个体工商户施行欠费不停供,免收欠费违约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各区政府)
  (十六)阶段性减免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落实全市免收3个月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降低2022年4月至12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50%的相关规定,确保个体工商户依规享受减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二、强化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保障
  (十七)对个体工商户提供吸纳就业专项补贴。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吸纳在本市登记失业3个月及以上人员或本市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十八)增强公共就业服务能级。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免费、公益的招聘渠道,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或“法人一证通”免注册登录“上海公共招聘新平台”发布招聘信息,缓解个体工商户招工难问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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