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国、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搬新家祝福语【审结日期】2021.03.23
【案件字号】伤感的爱情句子(2021)湘06民终7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铁霞余立根许进
【审理法官】胡铁霞余立根许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建国;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当事人】孙建国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当事人-个人】孙建国
【当事人-公司】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代理律师/律所】唐健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唐健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
网上转账要手续费吗【代理律师】唐健
【代理律所】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孙建国
【被告】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清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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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孙建国主张文旅广电局应向其补发2006年至2020年的工资16万元、补缴该期间的社保费或赔偿损失30万元,首先应就其与文旅广电局或原岳阳市旅游局在该14年期间一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查明的本案事实,孙建国原系天宫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系该企业的员工,并非原岳阳市旅游局的在编工作人员,天宫中心改
制后,孙建国自愿与天宫中心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书,不再保留天宫中心职工身份,并一次性领取了经济补偿金45745.22元,可认定孙建国已与天宫中心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虽然根据孙建国的陈述和其提供的证据,孙建国在天宫中心改制后,确实有配合原岳阳市旅游局处理天宫中心遗留问题的事实,但原岳阳市旅游局、文旅广电局均未与孙建国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将孙建国作为在编工作人员向其发放过任何工资报酬,依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孙建国与原岳阳市旅游局、文旅广电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故对孙建国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孙建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0:16:00
孙建国、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6民终78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林,岳阳楼区岳阳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住所地岳阳市求索东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费荣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健,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中级会计师报名条件
中秋节创意文案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建国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以下简称“文旅广电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0621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孙建国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孙建国在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孙建国已与原旅游局所属的岳阳市天宫旅游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天宫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不符。2006年孙建国作为原旅游局任命的岳阳市旅游集团副总经理和天宫中心法人代表,按旅游局领导指示负责天宫中心的改制。当时,由于天宫中心37名员工都不同意买断,旅游局领导要孙建国带头,孙建国只是名义上的买断,实际上也把领取的经济补偿金又退给了旅游局,且作为改制负责人被留用旅游局负责改制遗留问题和其他局属企业债务问题,孙建国从未与天宫中心解除劳动关系。二、孙建国被留用是客观事实,有刘腊干等几任局领导作证,尤其是原旅游局将孙建国的职工医保金缴纳到了2014年,足以说明孙建国系留用人员,一审认定“孙建国与原旅游局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实。三、岳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接受孙建国的仲裁申请后,并未作出仲裁裁决,而是以被申请人主体资格不符,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然一审判决采信该裁决书不当。四、一审判决打“同情牌”,并要文旅广电局协助而不是负责缴纳社保“三金”,驳回孙建国的诉求不妥。综上,请求支持孙建国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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