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丹、穆少校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家兼职工作【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8
【案件字号】祝老师元旦快乐的句子(2021)苏07民终28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忻越袁辉马腾跃
天龙八部骨灵腰带【文书类型】判决书
关于猪的祝福语【当事人】胡丹;穆少校;周玉花
【当事人】胡丹穆少校周玉花
【当事人-个人】胡丹穆少校周玉花
【代理律师/律所】苗茁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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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苗茁
国际童装品牌排行榜【代理律所】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胡丹;穆少校
【被告】周玉花
【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问题是:本案借款发生时是否预扣了46000元利息;周玉花是否属于职业放贷人,穆少校、胡丹是否应承担本案借款利息和律师费。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变卖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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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8 01:01:39
胡丹、穆少校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7民终282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丹。
上诉人(原审被告):穆少校。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穆少校妻子),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茁,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苹字怎么组词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丹、穆少校因与被上诉人周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791民初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胡丹、穆少校上诉请求:依法部分改判少承担借款本金46000元,不承担利息约70000元及律师费用25000元。事实与理由:1.胡丹、穆少校与周玉花通过职业放贷公司人员吴新鹏介绍认识,周玉花系该职业放贷公司老板之一。在借款发生后,周玉花本人收取了11000元砍头息,通过其公司员工吴新鹏收取了46000元砍头息,实际借款本金为493000元。胡丹、穆少校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与周玉花的认识过程、借款过程和收取砍头息的情况。2.周玉花是职业放贷人,胡丹、穆少校不应当承担高额利息及律师费。周玉花是以放贷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业放贷人,周玉花的起诉材料中夹杂了其在南京众多房
产中的一套价值千万元以上房产的房产证,十分不可思议,结合其自认在连云港不动产交易中心房产抵押至少十几套以上等情形,足以认定周玉花是以放贷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业放贷人。认定职业放贷人不能仅依职业放贷人名单,应当根据双方认识过程、砍头息手续情况、利息收取情况、房产抵押大数据情况等综合认定。在此次借贷发生后,周玉花反复介绍葛长高、金立青、李殷等其他职业放贷人给胡丹、穆少校,其中向葛长高出具借条30万元,实际借款3万元;向李殷出具借条100万元,实际借款50余万元。葛长高、金立青、李殷等人分别在灌南县法院、连云区法院、海州区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周玉花答辩称:1.周玉花不是职业放贷人,双方之间的借款是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的,没有任何“套路”的违法行为。2.周玉花不认识吴新鹏,也未委托吴新鹏代表其作出任何行为。胡丹、穆少校与吴新鹏之间的纠纷,与周玉花无关,与本案无任何关系。3.本案借款共55万元,周玉花第一天就给付胡丹、吴新鹏50万元,因为手机银行转账限额,第二天继续给付5万元。胡丹、穆少校称其为得到后续5万元借款而支付4.6万元砍头息,明显不符合日常情理,且事后也没有报警。4.周玉花家庭成员在南京开设中医诊所,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胡丹、穆少校指责周玉花靠放贷营生,没有任何证据。5.胡丹、穆少校不按时还款,还多次威胁周玉花。周玉花之所以去胡丹、穆少校家中,是因
为胡丹、穆少校借款后,将周玉花拉黑,周玉花去了解情况而已。6.胡丹、穆少校在连云港法院民间借贷案件非常多,均是以本案总的上诉理由混淆视听,即凡是借钱给他们的,都是“套路贷”、职业放贷人。
原告诉称 周玉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穆少校、胡丹归还借款55万元;穆少校、胡丹支付利息6万元(2020年4月22日到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到2021年2月28日按年利率15.4%计算);穆少校、胡丹支付从周玉花起诉时到实际清偿之日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胡丹、穆少校承担周玉花律师费25000元;周玉花有权对穆少校、胡丹共有的位于连云港市高新区××××道××号××××花园×号楼×单元××××室(房屋产权证为连房权证海字第H××4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判决确定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穆少校、胡丹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穆少校、胡丹系夫妻关系,二人经他人介绍向周玉花借款5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2020年4月20日,双方签订《借款借据》,约定穆少校、胡丹向周玉花借款55万元,月息2分,年利率24%,借款期限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还约定胡丹对本次借款进行担保,若借款人到期满之日不能偿还本次借款本金
及利息或在期满之前拒绝到期偿还本次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应立即代为偿还本次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担保。借款人和担保人共同向出借人承诺,在本次借款到期满之日,如借款人和担保人仍然不能偿还本次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和担保人自愿按照原借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直到借款人或担保人偿还清本次借款的最后壹笔本金及利息、实际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律师费、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公告费、交通费、差旅费、诉讼保险费等等)。逾期后按照违约责任处理,如本次借款到期满之日,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按照本次借款借据约定期限偿还本次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和担保人须按照每日1%的逾期违约金支付给出借人,逾期后利息及逾期后违约金直到借款人和担保人偿还清本次借款最后壹笔本金及利息为止。2020年4月20日,双方还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本次借款穆少校、胡丹以其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道××号××××花园×号楼×单元××××室房屋作为借款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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