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大病补助申请【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1.05
【字 号】石政发〔2015〕1号 代理记账流程
【施行日期】2015.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不知道干什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05号)精神,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和各类人才向城镇转移,服务省会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工作基本原则
  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及相关经济社会配套改革,在尊重众意愿的基础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力争2020年实现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以上,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有重点和差别化的户口迁入落户政策。
iphone5 ios7越狱  (二)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众自主定居意愿,通过宏观调控、分类引进、消化存量、引导增量的方式,优先解决已经转移到市区和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坚持统筹推进。以户籍制度改革为契机,统筹协调、同步推进其他配套政策措施的逐步实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常住居民福利保障全覆盖。
  (四)坚持公开,高效。及时向众和社会公开各项户籍改革及配套政策措施,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为广大众提供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
  二、放宽城镇落户条件
  (一)全面放开县(市)城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在我市县(市)城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和借住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租赁房屋(下同)。优秀农民工,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在县城镇派出所或社区公共地址上落户。
  (二)有序放开市区落户条件。在市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1.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申请在合法固定地址上落户。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商品房、合法自建房(下同)。
  2.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包括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聘用或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一年以上的;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一年以上的;从事自由职业,并办理居住证一年以上的人员。怎样因材施教
  3.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社区公共地址办理落户。
  4.在我市投资20万元、年纳税达到1万元以上的投资经商人员,可直接在投资地或社区公共地址办理落户。
  (三)放开直系亲属人员投靠落户城镇限制。具有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及下辖建制镇关于教师节的诗句
、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户籍的人员,取消合法固定住所的限制,其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等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办理投靠落户。对属于挂靠在我市的常住居民户口(不包含人才中心学生户),申请直系亲属投靠的,需要户主提供书面同意落户的证明;对属于落户单位集体户的常住户口,需单位出具同意落户证明,可在单位集体户中建立家庭户。
  (四)放宽一般人才落户限制。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或中专、中技类人员,本人可以在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的单位集体户或社区公共户申请办理落户。
  (五)引进高层次人才到我市落户。对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在我市城镇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以及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技术骨干、特殊岗位急需特殊人才,自愿迁入我市的,可将户口落入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社区公共地址或亲属家庭户,同时准予申请本人及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随迁落户。
  三、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一)改革公安人口统计制度。按照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建立与统计部门统计口径一致的人口统计制度。户籍在城镇的统计为城镇户籍人口,户籍在其他区域的统计为农村户籍人口,准确、客观地体现我市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
  (二)建立社区公共户口。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在本辖区内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及尚未确定归属居委会、门牌号的固定住所居住,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无亲属关系的迁入人员,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上落户;对符合户口迁入政策条件,无合法稳定住所,成员间存在家庭关系的,可在社区公共同址上建立家庭户。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的人员及家庭户成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三)改革居住证制度。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的办理范围,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可以办理居住证。符合落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连续居住3年以上且参加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同时
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资助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就业扶持、计生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四、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户籍制度改革事关民生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和城镇化建设发展大局,市发改委、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房管局、农业局、卫计委、法制办等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05号)文件精神,对照上级政府部门相关工作要求,依照职能分工,积极探索,合理制定和细化本部门相关配套改革政策的具体落实推进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力配合我市户籍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进城入市众的各项利益接续和权益保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要及时将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和服务范围,逐步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使城中村居民有步骤地实现市民化。鹿泉区、藁城区和栾城区要紧紧抓住行政区划调整和二、三产业大发展的有力时机,重点加快推进域内农村居民的市民化工作,为全市城镇化水平提升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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