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8.05.11
【字 号】福府规〔2018〕1号
【施行日期】2018.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全球最丑十大建筑∙【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府规〔2018〕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1日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保障政府物业资产的合理使用、安全和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描写老师的语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物业资产是指区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区财政拨款、自有资金、合作合资、企业剥离改制、规划配套、行政罚没、社会捐赠等方式形成、建购的办公用房、住宅、商业用房、厂房、仓库、文教卫体用房、政府公共服务和产业用房、停车场(库)、土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资产。
  第三条 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部门)是区政府物业资产的管理部门,代表区政府对政府物业资产行使所有权、管理权、处分权、调配权和产权界定权,并进行统一接收、登记和统筹管理。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对政府物业资产具有使用权,凡占有、使用政府物
业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清明寄语写给烈士  第四条 管理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保证政府物业资产管理规范、集约高效、公开透明。
 
第二章 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用房规划建设
  第五条 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用房是指项目规划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为产业发展或公众提供服务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产权归福田区政府的产业用房、产业配套用房,以及社区党服务中心、社区管理用房、社区警务室、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综合(社区)体育活动场地、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养老院、老年人托养中心、垃圾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休息室、停车场(库)、公共充电站、小型消防站、绿地、广场等(以下统称政府配套设施)。
  第六条 辖区内新建的房地产及城市更新等项目,管理部门对产权归政府的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行使监管权。
  第七条 政府配套设施的规划配置应根据福田中心城区未来发展需求,以城市规划为指引,以街道和社区为单元,综合考虑政策要求、区位条件、功能定位、布局现状、人口规模、市场开发等情况统筹规划,使辖区内政府配套设施的建设和配置实现布局合理、规模充足、功能完善、产权清晰、效能集约。政府配套设施的规划配置建筑面积标准如下:
  (一)社区服务中心100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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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区管理用房300平方米以上;
  (三)社区警务室100平方米以上;
  (四)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其中社区级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区域级用房1400平方米以上;
  (五)老年人托养中心,其中社区级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区域级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
  (六)养老院6000平方米以上;
  (七)社区文化活动室150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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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区域级文化活动中心8000平方米以上;
  (九)社区残疾人康复用房不少于300平方米;
  (十)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含用房)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区域级不少于6000平方米;
  (十一)再生资源回收站100平方米以上;
  (十二)公共厕所100平方米以上;
  (十三)环卫工人作息房20平方米以上;
  (十四)小型消防站250平方米以上;
  (十五)医院、中小学、幼儿园、停车场(库)等设施按照相关规定配置;
  (十六)产业用房按照相关规定配置。
  第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审批阶段,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将更新项目规划方案征求管理部门意见,管理部门根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配置、产权情况及服务需求,结合相关政策文件,提出政府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类型和规模标准。
  第九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如有移交的政府配套设施,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在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前征求管理部门意见,明确政府配套设施的监管要求。
  第十条 区城市更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用地手续时,应约定政府配套设施的配建指标,并明确产权归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采用招拍挂等方式的用地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前,规划国土部门应征求管理部门关于政府配套设施的配建意见,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政府配套设施应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同一宗地内分期建设的项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在首期建设和验收。
  第十三条 政府公共服务用房应集中、统一设置,规划在通行便利、通风采光良好、实用性强、有独立出入通道且方便居民办事的位置,满足相应的设计规范要求,严禁规划在封闭式管理的楼宇或小区内部。
  第十四条 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政府配套设施的建筑设计图纸,明确类型、权属、建筑面积
、空间位置等指标。程序如下:
  (一)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要求,完成项目建筑设计,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持政府配套设施的建筑设计图纸征求管理部门意见。
  (二)经审核同意的,管理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意见并抄送规划国土或区城市更新部门;审核有异议的,退回开发建设单位修改、完善设计方案;仍不符合要求的,管理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意见并抄送规划国土或区城市更新部门。
  (三)开发建设单位持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到规划国土或区城市更新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变更设计图纸,涉及政府配套设施部分的修改应重新报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政府配套设施,并完成房屋门、窗、水、电及分户计量设备等安装。
救赎者之戒
  第十七条 政府配套设施的装修标准由管理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另行约定,实物移交前应完成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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