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门酒肉臭 路有冻死骨个税未按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申请复评
今年以来,山东、河南、天津、广东、湖南等地,陆续发布社会信用条例、社会信用管理办法,其中大多涉及纳税信用,广受纳税人关注。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12366热线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月1日~7月31日,纳税信用评价相关咨询约15000余条,其中信用补评、复评(核)和修复等内容咨询相对较多。
信用补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如何参评?
实务中,银行、保险、物流、建筑等行业集团企业,下属分支机构众多,若其下属分公司拥有较高的纳税信用级别,除在发票领用、日常办税方面享受便利外,还可以在政府评优、招投标和融资等业务中获得“加分”。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企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但不包括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2020年11月1日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如何参评,是纳税人咨询的高频问题。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满足主体条件和程序要求。主体条件方面,15号公告第一条明确,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设立要求、登记确认和核算方式,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程序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46号公告附件1),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值得注意的是,鉴于纳税信用补评属于“非接触式”办税事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线上办理渠道提交申请。
在实务中,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经常咨询有关申请时间方面的问题,如能否申请2019年度之前的信用评价?在此提醒,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掌握申请参评时间与评价年度的关系。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15号公告的施行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处于2019年度至2020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间,因此公告规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
举例来说,某物流有限公司A地分公司,2021年6月参加投标活动,需要A地分公司提供2020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证明。那么,A地分公司应在2021年度纳税信用结果发布前(一般为2022年4月前),申请获得其2020年度纳税信用等级结果。在A地分公司参评后,后期无须再每年提交申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具体时间节点见下图)。投资项目计划书
迁户口流程此外,根据46号公告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参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企业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纳税人可关注受理时间,动态关注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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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复评:有异议如何及时处理?
呼伦贝尔据统计,1月1日~7月31日,江苏税务12366热线受理3500余条信用复评(核)相关问题。其中,纳税人较为关注复评(核)申请时间和完成时限。通俗来讲,信用复评,是纳税人在看到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后,对评价的得分计算等有异议,提交税务机关对其异议情况进行重新评价;信用复核,则是纳税人在可以看到上年度纳税信用指标预评情况后,但无法看到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前(一般在3月),对指标情况等有异议,在每年3月可提出申请重新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
根据4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举例来说,2021年7月底,甲企业查询2020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指标情况,对已评指标有异议。根据46号公告规定,甲企业可以在2021年12月31日前提交复评申请。根据规定,甲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复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甲企业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关于信用复评程序,企业需提交相关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46号公告附件3《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已废止,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应使用15号公告附件《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申请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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