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7.06.15
【字 号】鲁政发[1987]61号
【施行日期】1987.06.15
现代修真小说全本∙【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
 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87〕61号 1987年6月15日)
  《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水费一定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清淤,不得挪作他用。各市地县应严格把关。
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经济效能,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兴建、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凡水利工程都应实
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必须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干部、众和用水户,爱护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按照规定缴纳水费。
  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属于事业性质,按企业要求进行管理,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切实把水费计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做好。
第二章 水费计收标准
  第五条 水费标准以供水成本为基础,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农业水费所依据的供水成本内,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城镇生活和工业用水,按供水成本加一定年盈余核定水费标准,年盈余按供水工程投资的4~6%计算。
  第六条 农业用水,凡是已经具备按方计费条件的,都应按方计费。
  一、引库自流灌溉工程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每立米收费三分;
  二、引黄自流灌溉工程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每立米收费二分八厘;
  三、引黄淤改每立米收费一分二厘;
  四、引河(含泉、湖,下同)自流灌溉工程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每立米收费二分五厘。
  目前不具备按方计费条件的,可暂按灌溉亩次计费,每亩次收费三元五角至四元五角。
  各市地可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的丰缺情况实行浮动水价,但浮动幅度不得超过本条规定标准的15%。
  引黄灌溉用水,每立米含沙量大于十二公斤时,一般不得引用。如遇严重旱情必须引灌时,应在原水费标准的基础上,加相应的清淤费用。
  库区移民村从水库内自行提水用于本村人畜饮水和农田灌溉用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免交水费。
  第七条 工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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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消耗水,以水利工程引水处作为供水计量点。引黄、引河每立米收费六分,引库每立米收费一角;
  二、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能结合用于灌溉或其他兴利的),每立米收费二分五厘。水质污染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准返回水利工程设施内,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处置,并按消耗水计收水费;
  三、循环水(用后返回原水库内,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每立米收费一分五厘。
  乡、镇工业用水,引黄、引河每立米收费三分五厘;引库每立米收费四分五厘。
  第八条 城市公用事业用水:蜀锦地衣丝步障
  一、城市公园河湖用水,以水利工程引水处作为计量点,每立米收费三分五厘;
  二、城镇生活用水的水费标准,由各市地按第五条规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第九条 水电和国营农、林、牧、渔场(含鱼种场,下同)用水:
  一、水力发电用水,每发一度电收费一分二厘,其中结合灌溉和利用泄、弃水的,每发一度电收费六厘;
  二、国营农、林、牧、渔场用水,以水利工程引水处作为计量点。每立米收费三分五厘。
  水管单位自营、联营或其他单位经营的水库养殖,按当年产值的5%计收水费。
  第十条 灌区与水源工程分设管理机构并各自进行核算的,灌区应向水源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感恩节由来  一、从水库引水的,以水库放水洞为计量点。每立米收费八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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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河道引水的,以放水闸为计量点。每立米收费七厘;
  三、引用黄河水的,按有关规定向黄河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第十一条 机电提水站以渠首水池口或水管口为计量点。其收费标准:对农业供水,每千吨米二至三元;对城镇生活供水,每千吨米四至五元;对工业供水,每千吨米六至八元。机电提水站依靠其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供水源的,应相应提高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地自行规定。
  第十二条 实际供水计量点如与本办法规定的供水计量点有变动的,应根据下移或上迁渠段内水的损耗率的升降情况,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相应提高或降低水费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或扩建投产的水利工程设施的水费标准,各市地水利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逐个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施行,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四条 河道、湖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向船闸经营管理单位和航行船舶计收船闸用水费、河道堤防养护管理费的标准和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财政厅、交通厅另行制定。
第三章 水费计收办法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供水、用水管理,实行计划供水。用水单位应按计划用水,科学用水。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水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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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以月或季的用水量计算,超计划用水在10%(不含10%)以下的,按原价二倍收费;超计划用水在10%以上至50%(不含50%,下同)以下的,按原价三至六倍收费;超计划用水在50%以上的,按原价七至十倍收费,并相应限制或停止供水。
  二、农业和国营农、牧、林、渔场用水,月或季的用水量,超计划用水在10%以上至50%以下的,按原价二至三倍收费;超计划用水在50%以上的,按原价四至五倍收费,并相应限制或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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