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J 209-83
主编单位:江苏省建筑工程局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持部批准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实行日期:1983年12月1日
关于批准颁发《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83)城科字第281号
由江苏省建委主管、江苏省建工局主编:会同各有关设计、施工和科研单位修编的国家标准《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会审定稿,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委备案。从一九
八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编号为GBJ209-83。规范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希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函告他们,以供再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三年五月五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施字第168号和原国家建工总局(80)385号通知,由江苏省建委主管、江苏省建工局主编,会同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和北京、河北、湖南等省、市有关单位,对国家标准《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6-64(修订本)修订而成。
修订时,考虑了国家经济技术政策,以及我国资源、现有施工技术水平等实际情况,保留了原规范中行之有效的条文,并纳入了建国以来成熟的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
修订后的规范共分九章、三十一节、235条和六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
在章节编排上,调整了“地面下的地垅墙、墩、搁栅和毛地板的铺设”一章:取消了与国际规范对口重复的耐酸防腐蚀面层一节和有关条文以及目前已不采用的铁板面层、木砖面层;增列了就地取材的碎石垫层、碎砖垫层和正逐步推广的塑料板面层、硬质纤维板面层等节。在章节内容上,补充了基土的处理和填土的要求,在预制板上做平层和在基层上刷水泥浆等新的规定,“保温层和防水(潮)层”一章的材料规定和板、块状保温材料铺贴要求,“变形缝和镶边的设置”一章中缩缝和伸缝的有关规定;统一了属于共性的混凝土、水泥砂浆的强度和不发生火花(防爆的)面层的要求;修改了水泥砂浆面层、结合层改用配合比的规定;增加了有关石屑水泥、碎块大理石的施工等。
在修订过程中,由于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不够,且限于我们的水平,定有错误和不足之处,请提出改进意见。
江苏省建筑工程局一九八二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面与楼面工程以及厂区和住宅区道路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特殊的以及本规范未包括的地面与楼面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设计要求或专门规定执行。
第1.0.2条 有关耐酸防腐的地面与楼面工程,应按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J212-76)中第三、四、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3条 地面与楼面的名称应按其面层名称而定,其构成各层的名称如下:
面层--直接承受各种物理和化学作用的地面与楼面表层;
结合层--面层与下一层相联结的中间层,有时亦作为面层的弹性底层;
平层--在垫层上、楼板上或轻质、松散材料(隔声、保温)层上起整平、坡或加强作用的构造层;
防水(潮)层--防止面层上各种液体或地下水渗过地面的隔离层;
保温层--减少地面与楼面层热性的构造层;
垫层--传布地面荷载至基土或传布楼面荷载至结构上的构造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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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土--地面垫层下的土层(包括地基加强层)。
急得什么填词语第1.0.4条 地面与楼面各层所用的材料拌合料和制品的种类、规格、配合比、标号等,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国家和部颁的有关现行标准以及本规范的规定。如对其质量发生怀疑时,应进行抽验。
各层所用的拌合料的配合比,应由试验确定。
第1.0.5条 地面与楼面各层的厚度和连接件(接合用的,镶边用的等)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 位于沟槽、暗管等上的地面与楼面工程,应在该项工程完工经检查合格并交接验收后方可施工。
第1.0.7条 各层地面与楼面工程,应在有可能损坏其下一层的其它工程完工后进行。
第1.0.8条 铺设各层地面与楼面工程时,其下一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后,方可继续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并应做好隐蔽工程记录。
第1.0.9条 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时,各层表面的温度以及铺设材料的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掺有氯化镁成分的拌合料铺设面层、结合层时,不应低于10℃,并应保持其强度达到不小于设计要求的70%;
二、用掺有水泥的拌合料铺设面层、平层、结合层和垫层以及铺设粘土面层时,不应低于5℃,并应保持至其强度不小于设计要求的50%;
三、用掺有石灰的拌合料铺设垫层时,不应低于5℃;
四、用沥青玛 脂①作结合层和填缝料铺设块料,拼花木板、硬质纤维板和地漆布面层,以及铺设沥青碎石面层时,不应低于5℃;
①沥青玛 脂无特别注明时,均为石油沥青玛 脂,以下同。
五、用胶粘剂①粘贴塑料板、硬质纤维板和拼花木板面层时,不应低于10℃;
六、在砂结合层以及砂和砂石垫层上铺设块料面层时,不应低于10℃,且不得在冻土上铺
设;
非主流个性签名图片七、铺设碎石、卵石、碎 砖垫层和面层时,不应低于0℃。
注:低于上述温度施工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第1.0.10条 混凝土和水泥砂浆试块的做法及强度检验,应按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3-83)的有关规定执行。
试块的组数每500平方米的地面与楼面不应少于一组。不足500平方米,按500平方米计算。
第1.0.11条 在基土上铺设有坡度的地面,应修整基土来达到所需的坡度。
在钢筋混凝土板上铺设有坡度的地面与楼面,应用垫层或平层来达到所需的坡度。
天 地 成语第1.0.12条 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对使用有害于健康的和易引起火灾危险的材料(如沥青、②胶粘剂、溶剂等),应按国家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关于防止沥青中
毒的办法》以及其它有关的安全、防火的专门规定执行。
①胶粘剂无特别注明时,均为有机胶结剂,以下同。②沥青无特别注明时,均为石油沥青,以下同。
flash动画制作第二章 基 土
第2.0.1条 地面应铺设在均匀实的基土上。如为填土或土层结构被破坏,应予压实,以免基土沉陷引起地面下沉。
第2.0.2条 对淤泥、淤泥质土及杂填土、冲填土等软弱土质,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更换或加固;施工时,应按照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中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淤泥、腐殖土、冻土、耕植土、膨胀土和有机含量大于8%的土,均不得用作地面下的填土。填土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中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第2.0.3条 填土可采用机械或人工方法分层压实,土块的粒径不得大于50毫米。每层虚铺厚度:用机械时一般不应大于300毫米;用人工夯实不应大于200毫米。每层压实后土的干容重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土时确定最优含水量与相应的最大干容重宜采用击实试验测定;施工时,应按照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中第三章第四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2.0.4条 地面下的填土,宜控制在最优含水量的情况下施工,过干的土在压实前应加以湿润,过湿的土应加以凉干。
工程量较大及较重要的填土工程,在施工前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最优含水量和施工含水量的控制范围。
第2.0.5条 如基土为非湿隐性的土层,所填砂上可浇水至饱和后加以夯实或振实。每层虚铺厚度一般不大于200毫米。
第2.0.6条 用碎石、卵石或碎砖等作基土表面加强,应将其铺成一层,并用机具压(夯)进适当湿润的土中,其压进深度不应小于40毫米。所用碎石、卵石或碎砖等的粒径应为40~60毫米。
不得在冻土上进行压实工作。
如何哄女孩子开心第2.0.7条 在季节性冰冻地区非采暖房屋或室内温度长期处于零下,且在冻结范围内的冻胀性土上铺设地面时,必须按设计要求做好防止土冻胀的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垫 层
第一节 灰 土 垫 层
第3.1.1条 灰土垫层应铺设在不受地下水浸湿的基土上,其厚度一般不小于100毫米。灰土拌合料是用消石灰和粘土(或亚粘土、轻亚粘土)按设计比例拌制而成。
第3.1.2条 灰土垫层所用的消石灰应采用生石灰块,在使用前3~4日予以消解,并加以过筛,其粒径不得大于5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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