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7.06.27
【字 号】赣卫人字[2007]26号
【施行日期】2007.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赣卫人字〔2007〕26号)
厅直各单位:
上海动感101.7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厅直卫生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非在编用工的管理,依法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
  2、关于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说明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的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厅直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意见。
  (二)厅直卫生事业单位内部个人承包的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意见执行。
  (三)非在编用工是指厅直卫生事业单位编制外招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下统称劳动者)。
  二、劳动合同制度与管理
  (四)用人单位编制外招用人员必须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人事代理制度。
深情的话  (五)用人单位编制外招用人员时,应当公布招聘人员数量、岗位条件和要求、工作期限、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招聘程序。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招用人员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各类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应招人员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合法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招聘员不得收取押金,不得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六)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依照《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劳动合同须由本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代理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
胆怯是什么意思  (七)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2、工作岗位、内容和工作职责;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及奖惩;6、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7、社会保险和福利;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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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用人单位要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应依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经济补偿赔偿规定。
  (九)用人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进行动态管理;对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特别是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和福利、加班等有关情况要有书面记录;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对劳动合同期限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劳动者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
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三、工资支付与管理
  (十)用人单位向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支付工资,应按《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令)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制定劳动者的工资分配管理办法,实行同工同酬。
  (十一)用人单位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薪、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报酬。
  (十二)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包括1、工资支付的形式、项目、标准;2、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3、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4、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5、有关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
  (十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资支付的形式、标准、周期、日期等主要内容。工资支付内容不得违反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十四)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十五)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和扣减的项目及数额,劳动者(代领人)签名或者银行代发工资凭证等事项,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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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征缴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28号)、《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为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
劳动者依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应依法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十七)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十八)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
  (十九)按本意见管理的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五、专业与职业技能培训
  (二十)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岗位要求,对非在编人员进行在岗、晋升、流动等专业及职业技能培训;对新招用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
  (二十一)用人单位应将非在编人员的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同时,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气球小熊  (二十二)用人单位选送劳动合同制人员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六、劳动争议处理
  (二十三)解决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根据《劳动法》第七十八条和《江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第四条规定,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用人单位应根据《江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第六、七条规定设立调解委员会。
  (二十五)调解委员会在收到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后,按照《江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十至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公正调解。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履行。
  到期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其他
  (二十六)用人单位对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岗位选择、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保护、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以及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在编人员同等待遇。对年满十六周岁和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十七)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权对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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