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厂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工的招聘与录用
第三章  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制度
第四章  员工基本要求
第五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六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七章  工资福利
心情好的唯美短句第八章  社会保险与工伤认定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章  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
秦岚 黄晓明第十一章  安全与卫生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三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职工的招聘与录用
    第四条 招聘
    1、招聘原则:本公司不因国籍、种族、民族、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政治主张、残疾、婚姻状况、性别、年龄、兴趣等不同而在雇用时受到任何歧视。
    2、招聘渠道:一是按需要在本地按有关程序招募合格人员;二是煤矿向监管部门提交用工申请,统一至煤炭相关院校及职业技术学院(校)招工,由监管部门发派遣单到单位报到。
    第五条 录用
    1、录用原则
    (1)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且须通过身体健康检查。
    (2)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体证明。(身份证、就业证、暂住证、其它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3)公司不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者。
(4)公司不招收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
伤感爱情句子(5)公司不招收未与其它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6)公司不招收经培训无法胜任工作劳动者。
(7)新进员工须经甄选,并经审查核定后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
(8)新进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协商一致确立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说明理由;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天告知企业。
(9)公司不录用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人员。
    2、录用程序
(1)应聘人员先至劳动用工人资科: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毕业证、三张一寸照片及原单位离职证明等;再填写应聘登记表,劳动用工人资科对其进行身份验证。
(2)考试和面试合格后,由劳动用工人资科签名。
独立访客(3)劳动用工人资科签名后,对新进职工进行职前教育、培训。
(4)组织身体检查。
(5)每个新进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
    3、劳动合同签订及解除
(1)劳动合同年限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期限。
(2)合同试用期由企业根据合同期限依法确定。
(3)劳动合同内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资待遇、社会福利、劳动纪律、合同变更、合同解除、调解仲裁等内容。公司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员工本人一份。
(4)劳动合同应当在员工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录用。合同一旦签订将对企业及员工都具有约束力。
(5)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要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并在原岗位工作,经公司及时核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开公司。
(6)如未提前30日提出且未办理手续便单方违约解除合同并造成损失者,应依法赔偿责任。
(7)如有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或者合同因客观情况无法履行,但又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时,公司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到期办理退工手续。春分的古诗
(8)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劳动用工人资科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9)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在合同履行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4、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劳动用工人资科领取职工内部调动登记表,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分管矿长、矿长审批后,方
可到劳动用工人资科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章  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制度
    第六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水平,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七条 全矿各级领导干部对煤矿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凡在本矿从事生产和建设活动的职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八条  矿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
    第九条 矿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编制安全培训长远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批准的安全培训计划必须保证完成。
    第十条 对直接从事煤矿工作,特别是从事井下作业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进行强制性的
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另外,下井参观学习的人员,也必须学习入井安全注意事项和有关规程。
    第十一条 培训对象具体指:一起连连一起成长
    1、新进矿的工人;
    2、特殊工种(瓦斯检查工、放炮工、火工产品管理员、通风工、测风工、信号把钩工、电工、变电工、金属焊接工、金属切割工、矿井水泵工、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皮带机司机、刮板机司机、电机车司机、安全检查工、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矿山救护工、凿岩机司机、空压机司机、矿内机动车辆驾驶员、井下钳工、高架工)的工人;
    3、普通工种(除特殊工种以外的其它工种)的工人;
    4、区队长、班组长;
    5、从事井下工作每隔两年进行一次复训的工人;
    6、“三违”人员。
    第十二条 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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