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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是什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华为军团 (石政办发〔2008〕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08〕10号),加强农村地区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指导用人单位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全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地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劳动用工行为,全程指导用人单位,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法律宣传,强化法律意识。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为重点,全面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劳动保障网站,利用宣传栏、展牌、短信和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开展法律宣传月、周、日活动,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普法宣传格局,全面增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扩大劳动保障法律的社会影响,营建用人单位知法、用法、守法,自觉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氛围。
(二)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调查,摸清现状和底数,帮助用人单位建章立制,依法制订有关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工作时间、休假培训、劳动安全、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和公示后实施。
用人单位必须实行用工核查登记制度,招用人员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录用登记和核查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备查。
杭州野生动物园门票 (三)依法加强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实施各项规章制度的监控,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管理和指导,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通过合法途径,并依法办理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招用人员不得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扣押其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以担保或其他名义收取财物,严禁招用童工,不得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不得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招用人员时要出示营业执照,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条件、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工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在工资支付方面,要以法定货币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对有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用于偿付劳动者工资,专款专用,专户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对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依法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从事高危险生产作业的职工,用人单位要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和职业病防治等知识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农村地区各类求职人员提供职业培训、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和代办社会保险事务。
二、做好农村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生硬的意思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农村地区用工特点,有的放矢的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便利。要在车站、广场、职业介绍场所等农民工集中的场所设立维权标识牌,公布维权电话,方便劳动者投诉举报。健全和完善农村地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按照诚信等级,分类实施监管。小学二年级语文上册期中试卷
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划分乡(镇、街道)、行政村执法责任区,明确执法责任人、执法标准、执法职权和执法任务,建立巡视检查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用工检查中发现无照经营的非法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半年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通报一次新增和注销的用人单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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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抓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认真做好农村地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解决劳动争议,应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农村地区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完善劳动保障部门与工会的协调机制。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要建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在工会中聘请联络员,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农村地区用人单位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工作,形成劳动保障监察、工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等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效运行机制。
三、依法严肃处理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农村地区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依法给予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应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幅度从重处罚;无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
七条、第八条标准加一倍,并依法取缔。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或者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不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侮辱、体罚、殴打、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以及劳动条件恶劣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公安、劳动保障、安监等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的非法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安监等部门要依法查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非法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作业情况、开展职业卫生健康监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采取有效个人防护措施、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未
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制度的,卫生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饮食、居住条件要符合有关标准,建设、卫生部门依职权对其进行监督。
四、综合治理用人单位非法用工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根据监察工作需要和上级要求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实行劳动保障监察全覆盖。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行政村和用人单位聘请劳动保障监察联络员,联络员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用工情况的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报告,并协助对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公安机关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村地区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实行流动人口治安责任制,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本单位流动人口遵纪守法教育,主动为本单位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打击非法拘禁、强迫劳动和非法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阻挠执法、干扰、威胁执法人员等妨碍公务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建设、卫生、安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村地
区用人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级工会组织依照法定职责,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乡(镇)政府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支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劳动用工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要履行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事务、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等职责。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对占用本村土地兴办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用工进行监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非法用工问题的,要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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