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分红权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股东的分红权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股东的分红权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法律对股东分红权的规定是:公司法第三⼗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例分取红利。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先⽤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再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列⼊公司法定公积⾦。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例或者持有的股份⽐例分配。
  ⼆、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分红权
  (⼀)优先分红权:
  优先分红权,是指在公司宣告分派股息时,优先股股东享有的优先取得投资额⼀定⽐例的股息的权利。
  (⼆)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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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规定,优先分红权:股东按照实缴⽐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优先分红权就是基于同股同权的差异化处理。
  (三)风险投资中优先分红权在中国的法律适⽤
  pe投资者在pe投资合同条款中如何运⽤优先分红权呢,不同企业形态对优先权制度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呢?
  1、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三⼗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百六⼗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列⼊公司法定公积⾦。公司法定公积⾦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不⾜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之前,应当先⽤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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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千年等一回原唱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区别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由以上规定可知有限公司的分红法律限制如下:
  (1)分红前提是弥补亏损与公积⾦;
  (2)有限公司原则上按投资⽐例分红;
  (3)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投资⽐例分红。
  所以pe投资者利⽤《股东协议》约定⾃⼰优先分红权是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的。
  2、股份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百六⼗六条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例分配的除外。”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股份公司中的优先分红权与有限公司基本
⽆⼆,作为pe投资者,只要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优先分红权即可得到法律保护。
  3、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条:“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
  《中华⼈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三条:“中外合作者可以采⽤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共同商定的其他⽅式分配收益。”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外合作企业中,如何分红取决于《合作合同》的约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细则》并未作强制性规定,这就为pe投资者设定优先分红权提供了操作空间。如果是外资pe则在设定优先分红权同时还要不要触犯“外国合作者不得先⾏收回投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4、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例⼀般不低于百分之⼆⼗五。合营各⽅按注册资本⽐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
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同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条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利润,按中华⼈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职⼯奖励及福利基⾦、企业发展基⾦,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注册资本的⽐例进⾏分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六条规定:“合营企业按照《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1)提取储备基⾦、职⼯奖励及福利基⾦、企业发展基⾦,提取⽐例由董事会确定;
  (2)储备基⾦除⽤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产;泥鳅怎么做最好吃
  (3)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提取三项基⾦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的出资⽐例进⾏分配。”
  三、公司股东分红权有什么形式
  公司股东分红权的形式:
  (⼀)以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
  (⼆)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新股;
  (三)以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从法律层次上说,股东的分红权是⼀种⾃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的名义寻求⾃⼒救助。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或司法救济以维护⾃⾝的利益。
备注:此⽂章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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