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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思潮
未成年子女姓氏变更的法律问题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现持续攀高的趋势,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婚姻家庭纠纷,其中引申出来的有不少父母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姓氏变更相关的法律问题。未成年子女姓氏的变更问题似乎并不复杂,但却牵扯到我国悠久的文化传统,对维护家庭稳定、维护未成年的切身利益也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对未成年子女姓氏变更的研究,具有必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未成年子女姓氏变更相关的纠纷现状分析2020年9月8日,民政部正式发布“201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9年全国离婚登记470.1万对,离婚率比上年增长 0.2 个千分点。持续攀高的离婚率,引发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截止至2021年1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离婚纠纷”(案由)共检索出裁判文书2296613篇,其中涉及到“子女”的共659707篇,再涉及到“改名”的共1053篇。虽然案件占比并不高,但在现实生活中因未成年子女姓氏变更的问题却非常普遍及常见,成为离婚后父母普遍考虑的重要问题。根据笔者接受到的涉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咨询,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可查看的案例中,涉及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法律问题可以总结为两方面纠纷:一是在男女双方均要求孩子跟随自己的姓氏而产生了纠纷;二是在男女双方离婚后,为组建新的家庭的需要或者出于其他考虑,而需要更改子女的姓氏而
引起的纠纷。
关于未成年子女姓氏变更的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现行的法律规定
1951年2月28日实施的《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
1958年1月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981年8月14日实施的《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认为: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不允许一方单方面变更子女姓名。
2002年5月21日实施的《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杭州野生动物园门票
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相关司法实践
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必须父母双方协议变更。以广东省惠州市为例,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必须由父母双方亲自前往当地派出所,现场提出书面的变更申请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没有入户的需要提交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予以审核。考察现行司法实务,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司法实践,形成了如下主要裁判规则:1、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以 丘淑婷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市 100088)
摘 要:离婚率的持续攀高,引发了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子女姓氏变更的法律问题。本文通过对未成年子女姓氏变更的现状分析,总结我国关于未成年子女姓氏变更的法律规定,从而发现我国在保护未成年子女姓名权方面存在的弊端和问题,进而提出相关的司法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子女姓氏;变更;建议
对方作为被告,起诉要求变更孩子姓氏的,法院将以不属于法院受镌
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起诉;2、父母双方同意是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前提条件,擅自更改孩子姓氏的一方,在对方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将会判决恢复未成年子女的原姓名。
拍手
集成灶前十名关于未成年子女姓氏变更的规定及程序的局限性在传统的社会背景下,孩子的姓氏一般跟随男方,离婚后若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女方,无论是考虑到再婚或是方便社会交往等其他需要,变更孩子的姓氏显得非常必要。但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离婚后可能都不再联系,甚至水火不容,现行只能通过协议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规定实际上根本无法实现。笔者接触到的众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了顺利给孩子改姓,即使对方有万般过错,其依法本可获得赔偿,但为了变更孩子的姓氏只能无奈妥协,而对方也倾向于将协议改姓作为谈判的筹码,最终使得受害一方的权利根本无法获得有效保障。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现行的规定仅明确改姓必须经过父母双方的同意,却忽视了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及权利。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强调要以孩子的权益为中心,但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变更问题属于人格权的范围,本应依法严格予以保障及维护,却根本未顾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利益,明显违反了有关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原则。
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法律规定分散不集中,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均未对未成年子女姓名权的管理作出统一的规定,也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随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复杂化和多变化,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法律问题却仍只能一成不变按照现有古板的规定进行适用,对现实中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况根本无法比照适用,且也未给予需求方一定的救济途径以及司法上的自由裁量空间。
关于未成年子女姓氏变更的司法建议基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建议能出台与姓名权登记及变更的权威的统一性规定,完善管理未成年人姓名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引入保护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
和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原则。保持现有协议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为原则,在设置一定条件的前提下赋予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将未成年人的姓氏变更为自己的姓氏的权利;此外,可通过完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方式,赋予户籍管理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明确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需求救济,以此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在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已经被擅自变更的情况下,赋予法官在审理与未成年子女姓名权有关的案件中一定的的自由裁量权,法官有权综合考量变更姓氏的行为对未成年子女带来的各种生活效应,变更姓氏是否影响其父母关系的维系和发展,是否可能面临生活和社会交往上的问题,是否会对孩子造成精神压力和认知困扰等等,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决定是否判令恢复其原姓名。
参考文献
[1]靳来香.未成年子女姓名权的行使与救济[D]黑龙江:黑龙江大学,2013.[2]徐旻琰.未成年子女姓氏决定及变更问题的法律思考[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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