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企业信用修复典型案例
推进企业信用修复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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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3.31
【分 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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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企业信用修复典型案例
推进企业信用修复典型案例之一
 
镇江法院:减控并举助力企业信用修复
  自去年6月镇江法院开展企业信用修复专项行动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为2778家企业进行了信用修复,为镇江城市信用综合评价的大幅提升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方面,畅通出口“减存量”,帮助企业提振“信”心
  一是突出“准”字,做到因企施策、分类推进。根据失信企业经营状况和履行意愿,视情将其纳入 “帮扶”“退出” “约束”三类清单,采取差别化措施,实现精准修复。对经营状况尚可,尤其是有发展潜力和履行意愿的企业,经属地政府甄别后,并由属地政府主导和债权人达成协议,或取得债权人的谅解,申请退出失信名单;对已被注销、吊销和多年不经营、不年审等“僵尸企业”,依法启动强制退出失信企业名单;对拟通过破产和解、重整、清算的企业,及时启动“执转破”的程序。截至目前,通过执行和解方式为624家企业修复信用,以无财产可供执行和“执转破”方式退出失信企业2130家。
  二是紧盯“严”字,做到程序到位、依法依规。严守法律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无论纳入或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均须符合法定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一方面,坚持严格依法执行,严惩失信绝不纵容,对于确实存在恶意逃避执行等情形确需“纳失”的企业,坚决不予退出失信名单;另一方面,在严惩失信的同时,依法依规地帮助“纳失”企业修复信
用。对每一个失信企业的信用修复都按法定程序,除重新发起查询外,还书面告知申请人举证责任和异议权。丹阳法院在三个多月内,向申请人发出书面告知书近5万份,对每一个失信企业治理的卷宗材料都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三是守住“稳”字,做到慎重认定、释明在先。以审慎的认定和到位的释明,赢得当事人认可,稳妥推进信用修复。慎重认定失信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凡被执行企业停产歇业的,须再次向申请执行人发送《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视情再做判断。将失信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向失信企业释明到位;对短期经营困难的企业“放水养鱼”,帮助提升失信企业偿债能力,同时向债权人释明到位;告知债权人企业退出失信,其法定代表人等并不当然解除限高,争取得到债权人理解。丹阳法院在退出1446家失信企业后,没有发生一起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
免费得q币  另一方面,把好入口“控增量”,推动形成长效常治
  一是建立主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将被执行人按照督促履行通知或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与执行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和积极配合法院处置财产等情形均认定为主动履行。拓展信用激励措施,为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出具《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向地方信用管
理部门推送诚信信息、及时屏蔽失信信息、解除限高措施,树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导向。
  二是建立“一督促三预告”制度。对不履行调解书、执行和解协议等情形的被执行人,在受理执行申请立案前,向债务人发送《督促履行通知书》,防止因非故意不履行被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全程告知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可能面临的惩戒后果,采取惩戒措施或强制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送预纳失、预限高、预处罚通知书,切实做到以勤督促防失信、以控纳失减失信。
  三是建立常态化慎重纳失制度。严格把握信用惩戒适用范围,对符合已足额保全、提供有效担保、履行顺序在后等四类情形的企业,原则上不再采取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失信惩戒宽限期制度,对拟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的企业,视情给予一至三个月的履行宽限期。
 
推进企业信用修复典型案例之二
 
吴江法院:“执破”融合促进市场主体退出苍井空拍的电影
  近年来,吴江法院实施“五化”工作法,深化“执转破”机制创新,紧扣“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打造“执破”融合、“企个”并进新局面,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一、开展“五化”工作,深化“执转破”机制创新无线电视台
  自2019年4月起,在执行指挥中心组建“执转破”专业团队,集中负责“执转破”案件移送、审查及简单破产案件审理,形成“五化”工作法:
  (一)执行分案区别化。团队法官优先办理“执转破”概率较高的涉职工工资类案件、企业被执行人涉及在执案件数3件以上或终本案件数5件以上的执行案件,及时启动“执转破”程序。
  (二)调查识别前置化。将“执转破”调查识别前置到执行立案阶段,根据涉案数量、案件标的、财产情况三个核心指标,筛选出符合移送条件的企业被执行人。
  (三)征询移送集中化。定期征询其他执行法官意见,填报拟移送破产审查被执行人名单,
注明移送原因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对拟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集中进行征询、释明,统一制作移送材料和文书。团队在3年内共移送破产审查案件421件。
  (四)释明引导精准化。精准选择后顺位查封普通债权人、职工债权人为询问对象,释明破产程序效益。强化执行程序与破产挽救程序衔接,对具备破产原因但有挽救价值的企业被执行人,引导直接移送破产重整、和解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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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移送审理一体化。团队法官承办“执转破”简案,繁案则分流至破产庭办理,实现“执转破”案件的“繁简分流、快慢分道”。3年内受理破产案件343件,审结破产案件202件,占同期“执转破”案件审结数的52.5%,平均审理天数控制在70天以内。
  二、借鉴“执转破”经验,推进“类个破”高效审理
  截至今年3月,吴江法院个人债务清理共立案审查71件,受理63件,涉及执行案件526件、债权人509人、债权金额20.18亿元;审结68件,其中22件适用重生程序结案,39件适用清算程序结案。平均审理天数81.34天。
  (一)依托执行法官判断,寻求合理突破。一是明确实施部门。由执行局“执转破”团队一
体负责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审查、审理工作。二是法官先行梳理。由执行法官梳理所有涉自然人终本案件,对是否诚信和有无履行能力进行判断后,提供可进入个人债务清理的名单。三是扎牢受理关口。明确以“诚实但不幸”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为实施对象。四是集中双向筛选。确定适合的债务人后,专人负责约谈,同时征求已知债权人意见。
  (二)参照企业破产程序,规范审理流程。一是区别程序类型。根据债务人收入是否足以维持其生活水平,设置清算与重生两类清理程序。二是明确节点期限。参照企业破产法相关期限要求,合理设定期限节点,简化审理程序,突出审理效果。三是规范文书制作。参照企业破产法的文书制作格式,制作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所涉法律文书,为执行法官审理提供样板。四是设定表决规则。明确申报债权的效力,参照企业破产法针对更多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债务清偿计划,适用全体债权人一致决规则;对于强制性彩较浓的个人财产管理、变价、分配方案,适用三分之二多数决规则,兼顾个体权利保护与团体决策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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