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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4.11.30
【文 号】
【施行日期】200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
正文
苍井空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
  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2001年9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88号发布,根据2004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21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下称《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境内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是指依据本办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登记,在境内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驾驶员。
  第三条 运输企业、车辆应当向企业所在关区的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驾驶员应当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四条 海关对运输企业、车辆的注册登记资料以及驾驶员的备案登记资料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数据资料共享的,不再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
  (三)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第六条 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下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物流工程就业前景
贵港景点  (五)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名单及备案登记资料;企业更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驾驶员的变更备案手续。
  提交本条(二)、(三)、(四)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第七条 海关对运输企业的资格条件及递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合格的,颁发《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
  第八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经海关批准也可以为散装货车。上述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必须为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其《机动车辆行驶证》
的车主列名必须与所属运输企业名称一致;
  (二)厢式货车的厢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厢体必须为金属结构,无暗格,无隔断,具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镙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的意思
  有特殊需要,需加开侧门的,须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三)集装箱拖头车必须承运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
  (四)散装货车只能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如矿砂、粮食及超大型机械设备等;党风廉政建设心得体会
  (五)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车辆须递交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
  第九条 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运载危险品的车辆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复印件;
帮派名字  (四)车辆彩照片2张(要求:前方左侧面45°,4×3寸;能清楚显示车牌号码;车头及车厢侧面喷写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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