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4:侵犯财产罪
一点说明:这是中国政法大学罗翔老师2013年在教授“刑法分论”时课堂上所提及的案例,但是由于罗翔常年讲司考,而且每年讲的案例基本上未变动过,所以只要是法学专业的,不管是期末预习还是复习还是准备司考,都不妨看一看。
一点吐槽:节操没了就没了吧,但是上课的同学们你们的笑点真是太低了!打乱同学的思考这就不说了,但是老师的思路、节奏也经常被打乱。我在听2013年录音的时候,很多地方老师都没讲明白,只能扒出2011年老师的录音再听一下。
一点请求:这篇其实是我觉得侵犯财产这一类罪太难了,课下不整理,很容易上完课就只记得老师讲的段子,所以昨天临时刷录音整理了一下。(抢劫和区分那一块儿我听了四遍才理清楚老师说的是什么……)
如果哪位同学手里有之前的关于案例笔记,请联系我。我会整理一个刑法案例系列。
文章中出现的错误,也可以联系我。
最重要的是:因为我用的书是罗翔老师的司考一本通,所以很多书上有的案例我就没整理下来。有些老师讲的案例只是单纯为了讲司法解释里面的几个点而已,大家记熟就好了。我整理的案例大多都是难以理解的……
理科生、非法学的快过来看看,我们法学好简单啊好简单啊~~就是背法条哦~~是个人都会哦~~
侵犯财产罪
1、该类罪保护的权能是占有,还是所有权?
A的车被B借走,A晚上又偷走车,A是否构成盗窃罪?(合法占有可以对抗所有权)
A的车被B偷走,C又从B处偷走,C是否构成盗窃罪?(构成,B的占有也需要保护)A的车被B偷走,A后来抢了回来,A是否构成抢夺罪?(非法占有无法对抗所有权;或者另外一种解释,这是自救行为,是阻却犯罪事由)
总结:刑法应当保护对财产的占有,但是非法的占有是需要限制的。
2、财产的范围:法律意义上的财产OR有经济利益的财产
A去嫖娼,商议好5000元,结果不给钱,是否构成罪?(不)
A去嫖娼,完事后给了5000元后,后趁女方穿衣服悄悄拿走,是否构成盗窃罪?(是)
A偷了一包,是否构成盗窃罪?(是)
总结:折中说,法律保护的一般是经济利益的财产,但是该财产必须得到法律的容忍。
3、非法占有(排除意思+利用意思)
排除意思:
A偷走B的摩托车,骑到新疆,扔在那里。构成盗窃——排除他人占有的意思
A偷走B的摩托车,骑到新疆,又骑回来,对车本身不构成盗窃,只是盗用。
利用意思:区分占有类和毁坏类财产犯罪
A偷走B的名贵红木家具,用来取暖。盗窃罪OR故意毁坏财物罪。(木头取暖,也是利用,所以定盗窃罪)
猥琐男A偷走同楼女生的内衣,有利用意思,定盗窃罪。
德州旅游A偷走B的金丝雀,出于环保目的放走价值十万的这只鸟。没有利用意思,所以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定盗窃罪;但是如果炖了喝汤,可以定盗窃罪(这里有争议,财产的意义)
A出于科研目的,用酸类物资泼动物园的熊猫,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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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手段:A男与B女开房,B女去洗澡,A男拿走钱包,定盗窃;
若是A男拿走了钱包与衣服,定抢劫,因为这是用其他方法使B女不能反抗。(即使B女过于剽悍光着身子出门去追,也应当定为抢劫。因为法律推定的是一般的女性面临这样情况是不能反抗的)
2、因果关系:
A抢劫B,B出于怜悯多给了2万,A行为构成抢劫的未遂。
A抢劫B,打不过B,结果A抓住路人C,跟B说:你给不给钱,不给钱我杀了他。B给了钱。(应当认定为既遂)
A去抢劫银行,看柜员磨磨唧唧,于是在保安脖子上划了一刀(轻微伤),结果一个储户出于可怜保安,给了A一万元,抢劫是否既遂?(应当认定为既遂)
3、出于合法占有的目的:
A借了B一百万,B不还,A抢了回来,不构成抢劫罪,但是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甚至非法拘禁罪。
A去,输了2万,抢了回来;或者赢了2万,别人不给,抢了回来,都不构成抢劫罪。
4、转化型抢劫:一些书上有,说的很清楚。
转化型抢劫和普通型抢劫的最大的区别:取财结束的事后暴力是转化型抢劫
5、抢劫与:司法解释作出了区分,但是仍有模糊地带,如何区分,有两种立场:
主观立场:目的犯,是三方主体之间。(通说立场,也是司法考试的立场)
A绑了B,问B要钱,B说没钱。A说你必须给钱,否则让你好看。B便给妻子C打电话谎称是出了交通事故要赔钱————抢劫(行为人主观上是两方)
A绑了B,问B要钱,B说没钱。A说你问你老婆要!B便给妻子C打电话谎称是出了交通事故要赔钱————(行为人主观上是三方)
A绑了B,让B给母亲打电话,让其母亲给钱,B自己担心母亲心脏病不好,便谎称交通事故。————(行为人主观上是在三方)
客观立场:第三人是否感受到被。在这种标准之下,三个案例都是抢劫。
罗翔不赞同主观立场,因为其实案例1与案例2,性质上没有本质区别,主观立场纯粹是学理的划分而已,实践中没有太大的可操作性,很难证明;而且从法益角度来看,区别不大。
与正当行使权利的区别:
1、吃东西吃出苍蝇要求赔偿三千
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是自己放进去的苍蝇,则构成犯罪
2、天价索赔案:购买电器坏了,去商家索赔几百万几千万的
不构成犯罪(不少司法判例认为是犯罪,但是罗翔认为不构成犯罪,因为这种行为值得鼓励)
3、B要抛弃小三A,A说自己怀孕了,要求赔偿30万,否则怎么怎么地!
A若未怀孕,则构成罪。
4、C回到家,看到妻子B和小三A躺在床上,怒斥A,让其跪在地上,赔偿十万。
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一般都是认为C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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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认为:C作为丈夫,他的婚姻受法律保护,他是受害者,他应该得到赔偿。他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在这里的权利基础,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而是一种社会所承认的权利基础支付宝现重大漏洞
5、上述案例3,如果A怀孕了,他的索财行为构成吗?
构成犯罪。罗翔认为:虽然按照一般人的观点,小三怀孕了,要点补偿,乃是法律应当容忍的范围。但是法律应该倡导良善的价值观,所以这种行为不值得鼓励,要打击,而不应对社会一般人的需求太过于放纵。
PS:在这里,老师坦言自己思考还不够,观点不是很成熟。至少,本人对老师的看法不是很赞同:虽然小三的行为是破坏婚姻,是不正确的,但是男方是有很大的过错的。从经验法则判断,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男方主动地包二奶;此外,孩子是无辜的,出于保护孩子的角度,让其生父承担一部分费用,未尝不可……
6、A捡到B很重要的东西,A打电话给B,要求一些好处费。
不定为犯罪。虽然拾金不昧是美德,但是若是无偿,则会导致无人行善。所以这种行为应该值得鼓励,故不定为犯罪。
7、B犯罪,A以揭发为要挟索要10万。
当然的构成犯罪。正当的权利只限于私法的权利,不包括公法上权利。
盗窃罪:
1、高尔夫球案:村民的行为是捡,还是偷?
高尔夫球是在球场之内,所以认定高尔夫球属于管理者占有,村民擅自“捡”球去卖,是一种盗窃行为。
如果球是在球场之外,则不是盗窃行为。其实在实践中认定的时候,村民捡到的球,是在球场内,还是球场外,哪些是在球场内,这些是公诉方很难证明的。
2、既遂与未遂
A雇保姆B,B住在A家里,B偷了A的东西,放在自己的屋子里的抽屉里,被A发现。B的盗窃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遂?
法院认定是未遂,因为保姆的屋子是半公开的状态,A并没有失去对物的控制。
3、携带凶器盗窃
A携带菜刀偷走B的财物——直接定264条盗窃罪
A携带菜刀,暴力强抢B的财物——直接定263条抢劫罪
A携带菜刀偷B的财物时,被B发现,进而公然夺走财物——267条的携带凶器型抢劫罪A携带菜刀偷走B的财物后要走,被B发现,恶狠狠挥了挥菜刀逼退B,扬长而去——269条转化型抢劫罪
罪:
1、特殊:案件书上都有
2、小票案:
A在超市买了大量的烟酒后,随手丢掉小票,B看到后,捡起小票,报警宣传东西是他的。B无法证明自己,无奈之下把东西给了A。A的行为如何定性?抢劫OR抢夺OROR盗窃OR?
罗翔认为可以定罪:这是典型的三角,警察有处分权。这种处分权是社会观念上的。也可以定抢劫罪:如果认为警察没有处分权,那么可以解释利用警察使B不能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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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定盗窃罪:利用警察不是暴力手段,所以可以定盗窃罪。
3、罪与盗窃罪的区别:这里要着重注意“被骗人交付占有”是具有社会观念意义的。变钱案:见书。
试衣案:试穿衣服,不算是拥有占有。将衣服带回去,拥有占有。
磅秤案:将磅秤的秤砣调了一下,100斤只显示70斤,用此方法获得钱财(构成)
电信:用一个,办了入网电话,消费了很多钱,然后打爆了电话,扔了(构成,因为处分了财产)。
靓号案:知道14个靓号主人身份后,伪造了14个身份证,将号码全部都过户到自己帐下,然后以4万全部卖了出去。()
关于处分有两种学识:具体处分说,抽象处分说。
条码案:欲买相机,在其上面贴上可乐的条形码
塞照相机案:在一个相机盒子里面,塞入两个相机
方便面案:在方便面里面,塞入相机
邮票案:借了一本书,书里有邮票。
具体处分说:未处分(盗窃)、未处分(盗窃)、盗窃、盗窃
抽象处分说:处分()、处分()、盗窃、盗窃
罗翔认为具体处分说在市场经济中,虽然会提高交易安全,会导致效率低下。这里没有通说的观点。这也是考试不会考的。
4、罪与罪的区别:
三个案例书上都有,罗翔的解释很牵强。
偷车案:A骑着偷来的车,B看出车锁有翘过的痕迹,于是大喊一声:“C,你的车在这里!”A以为失主出现,丢下车扭头就跑。B顺利得到车。
罗翔认为:B的欺骗让A陷入恐吓之中,A丢下车,可以解释为丢弃,但是更多还是应该解释为将车留给失主,比较符合罪。但是定其他罪,言之有理即可,比如侵占罪。
侵占罪:
1、分赃不均案:甲乙偷东西,约定五五分,结果甲私吞了全部赃款,是不是侵占?
甲的占有是非法占有,法律是保护的。
甲欲行贿,乙说我有关系我帮你,甲便把30万交给乙,结果社会主义清官不要钱,甲也知道官员没要钱,但是乙拒不还钱。
(30万最终归谁占有?国家所有,犯罪工具收缴国家。即,乙的占有是非法占有,但是非法占有也是法律保护的。)
这两个案件理论有争议,如果认同非法占有是法律保护的,那么就应该定侵占罪。
2、埋藏物:甲知道乙的女儿被,于是天天尾随其后。终于有一天看到乙将一大包东西埋藏在地下。于是甲将东西拿出来,一看是钱,全部占为己有。
(不属于埋藏物,仍属于他人占有之物,定盗窃罪)
3、裱画案:甲去乙裱画,乙说五天后你来,结果乙看画非常好,偷梁换柱,用假画换走真画。如何定罪?(侵占罪,因为乙已经合法地取得了占有)
甲去乙裱画,乙说你等一个小时,于是乙在一旁看着甲裱画,结果甲在眼皮底下换走真画。(盗窃罪,因为这时候占有人还是甲)
4、侵占罪与盗窃、区别最重要的就是:正确理解“他人占有”的含义。
某人包丢在宾馆里,甲冒领——
某人包丢在地铁上,甲冒领——侵占
某人包丢在出租车前座,甲冒领——
某人包丢在出租车后座,甲冒领——侵占
摩托车机油某人包丢在出租车后备厢,甲冒领——
某人把包丢在出租车后备厢,晚上甲借出租车出去兜兜风,结果发现后备厢里有包,于是将包占为己有。——盗窃(注意包装物的区分说)
甲乙一起在饭店吃饭,途中甲借乙的车出去兜兜风,回来继续吃饭。吃完后发现车不见了,实际上是甲将车开回了甲,自己打的去饭店。——侵占
附图一张,这张图是我从罗翔老师以前的课件中扒出来的,罪是否有数额要求,修正案八新增加了“多次”,懒得重新做一个表格,大家注意一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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