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1)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1)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单项选择题部分。
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
【答案】D
【考点】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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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A项错误。“法无明文规定不作为罪”的原则适用于所有犯罪类型,不作为犯罪亦不例外;但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并不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有可能来源于生活经验(理论上称之为“开放的构成要件”)。
B项错误。作为可能性的具备是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必备条件,不具备此条件,不作为犯罪即不成立。
C项错误。不真正不作为犯并非单纯的不作为即可成立,而是必须其不作为导致一定的法定后果才成立。独善其身啥意思
D项正确。不作为只是一种实施犯罪的方式,原则上所有犯罪类型均有不作为方式存在的空间。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
产损失有因果关系
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D.丁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
【答案】C
【考点】刑法因果关系
【解析】A项错误。王某的财产损失是由乞丐独立导致的,而不可归责于甲,甲只需对其导致的伤害后果负责。
B项错误。虽然在追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自身行为,但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不能阻却追杀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C项正确。虽然直接导致结果的是丙的行为,但丙的行为本身并无不当之处,因此,石某死亡的结果不可归责于丙,而应归责于交警的错误指挥。
D项错误。没有丁的行为,就不会有陈某的财产损失结果,因此,二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至于谁获得了财物,不能改变被害人财产损失的事实。
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甲第一次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2012年清明节是几月几日【答案】A
【考点】刑事责任能力
【解析】A项正确。甲由于是第一次,因此产生幻觉并非使其丧失了责任能力(如果
是长期服用的话,则不一定了),之后实施的伤人行为应属于假想防卫,不成立故意犯罪,根据情形认定为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根据本题的描述,甲应预见自己后控制能力下降而导致的危害后果,因此主观上有过失。
B项错误。对于该案,理论上有三种处理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在实施原因行为时具有责任能
力,即要对最终结果负责(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最终也要对结果负责;第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在陷入无责能力状态前,已经成立犯罪未遂,能否成立既遂,取决于因果关系是否偏离重大。偏离重大,既遂,反之未遂。可见,在此问题上,并非所有观点均认为是未遂。
C项错误。《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第四条规定,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D项错误。丁在实施杀人行为是未满14周岁,因为14周岁生日当天视为未满14周岁。而且,之后丁实施了积极救助行为,也无法认定其不作为的责任,因此,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4.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
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
【答案】C
【考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解析】A项错误。甲认识到其驾驶的是拖拉机,因此不存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甲主观上的认识错误属于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也不影响其最终的刑事责任。因此,B、D项错,C项正确。(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在学界已经有呼声予以部分承认,作为出罪的重要理由,但是目前仍有实现的难度。)
5.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如吴某一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吴某一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C.如吴某一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立夏吃鸡蛋的寓意
王思聪打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D.如吴某一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A
【考点】刑法上的行为
【解析】由于吴某实施了一个行为,因此不可能最终成立数罪,因此B、D项错误;
C项错误。由于吴某对甲乙二人的死亡均有故意,因此未导致乙的死亡,应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同理,A项正确。只是最终吴某仅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6.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的防卫行为,只有当防卫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才成立正当防卫B.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C.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考虑到人性弱点,可认定为紧急避险
D.为保护个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
目前最好的纯电动汽车【答案】D
【考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解析】A项错误。不管保护的是何种利益,一般公民均可以作为防卫人,对防卫人进行身份上的设限并无道理。
B项错误。该种情形属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竞合,即对防卫人成立正当防卫,对第三人成立紧急避险(在符合紧急避险的前提下)。
C项错误。合法逮捕属于合法行为,对其不得实施防卫或避险。况且,逃避合法逮捕行为本身并无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
D项正确。紧急避险的成立需要保护的利益大于所损害的利益,不管损害的是公共利益还是个人利益,只要未超出避险的限度,就可以成立紧急避险(换言之,公共利益并非绝对的大于个人利益)。
7.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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