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
男生名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这里的义务属于法律 性质的义务,而非一般的道德义务,对于仅仅违反一般道德义 务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罪。而且,法律性质义务的内容是 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
(2)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
指负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对于根本不 具备履行积极义务能力的行为人,刑法并不对之施加强行的义 务,这也表明刑法并不强人所难。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该 积极义务的能力,则应当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和客观 条件两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滥竽充数造句⑶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积极义务、没有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 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
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存 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 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即行 为人必须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2.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狭义的法律以及法令、法规等。 如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 务。因此,拒绝抚养或赡养,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2)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 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如值班的医生、执勤的消防队员。
⑶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
例如,在若干人组成登山队(合法的危险共同体),并约定在登 山过程中相互救助的情形,任何人在登山过程中发生危险时, 其他人均有救助的义务。再如,根据约定暂时抚养他人儿童的 人对该儿童负有抚养义务,将弃婴领回家中的人也对该弃婴负 有抚养义务。
提示注意:上述危险共同体必须是合法的危险共同体,非法的 危险共同体不是作为义务的来源,例如,抢劫集团的成员之间 不具有相互救助对方生命的义务。
(4)先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行为导致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 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即 先行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行为人就负有 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险发生的积极义务。至于引起危险状态的 先行行为则既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如成年人带儿童 游泳的行为,导致他负有保护儿童安全的义务,否则该成年人 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果关系中断的判断问题
1.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虽然介入了中间因素,但该因素是 由前行为引起的,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 断。
2.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介入的因素不是由前行为引起的, 是一个独立出现的因素,要分两种情况:
(1)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中间因素不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 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2)反之,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中间因素能够独立引起危 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间因 素切断。
学员问: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跑到高速路上被车撞上死 亡。甲的行为和乙有无因果关系?dnf老是网络中断如果A追B,B忙中跑到高 速路上被车撞上死亡,A的行为和B有无因果关系?
“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跑到路上被车撞上死亡。甲的行为 和乙无因果关系”这是这个讲义上的2010-2-3例题B的选项。 但是老师在讲中断因素中,又举例说“如果A追B,B忙中跑 到高速路上被车撞上死亡,A的行为和B无因果关系。我不 太明白,同一个情况,为什么有两种不同的结果?请老师详 解。谢谢。
教务老师回复:A追B说的是追杀吧,对于追杀与追小偷是 不一样的,第一追小偷是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追杀具有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对于追杀行为,因为B被追杀,B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表明 B除此之外无路可走,此处的
被迫表明介入因素发生的可能性 很大,并且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的概率很大,所以并不阻断因 果关系。
而对于追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汽车,乙撞车并不是唯一选 择,只是乙由于慌忙撞上汽车,此事发生的概率不大,所以撞 车阻断了因果关系。
特殊主体
1.概念。
特殊主体是针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
2.只要求实行犯是特殊主体,教唆犯、帮助犯可以是一般主 体。如女帮男****,妻子协助局长丈夫受贿。
3.与贪污罪有关的一个司法解释:
(1)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将本单位的财产据 为己有的,以主犯的身份定性。
①国家工作人员的判断:
就非国有制单位而言(包括国有控股公司):关键看委派的单 位。
国有单位委派的,视为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单位委派的,视 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②如果从题目表述能够看出谁起主要作用的,以起主要作用的 为主犯;看不出谁起主要作用的,以地位高的为主犯;既无法判 断谁起主要作用,也无法判断级别高低的,定贪污罪。
主犯——地位高——贪污罪
(2)单位外部的人员与单位内部的人员勾结,侵吞、窃取、骗 取单位财产予以私分的,以单位内部的人员的身份定性。
单位犯罪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 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 任。”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 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1.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按单位犯罪处理的:单位犯罪具有严格的 法定性。
2.没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犯罪的,按个人犯罪论处。
3.个人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犯罪的,以个人犯罪 论处。
4.单位成立后主要以犯罪为目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5.盗用单位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以个人犯罪论 处。
日新月异的异是什么意思(二)主要的单位犯罪和非单位犯罪:
1.理论规律:
自然犯不能由单位构成,只有法定犯才可能由单位构成。
2.立法规律:
(1)整节犯罪基本都可由单位构成的,主要有: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前两节和 后两节:第1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2节第一滴泪歌词“走私犯罪”、 第7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8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6节 妨害税收征管罪除“抗税罪”外都可由单位构成。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6节“破坏环 境资源保护罪”、第9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2)整章、整节犯罪一般都不能由单位构成的:
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除“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 动罪”外,其他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刑法分则第四章“男包品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除“强迫劳 动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 信息罪”(后两个罪名为《修正案七》增加)外,其他都只能由 自然人构成。
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修 正案八》规定),其他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