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财物”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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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财物”之界定
新亮剑2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摘    要:现行司法解释仅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将“财产性利益”纳入“财物”,其他章节犯罪是否应当统一适用存在steam怎么退款申请退款
疑问。本文对刑法中“财物”概念进行规范研究,将“财物”纳入“财产”的外延中,界定“财产性利益”不仅具
有“财物”的管理可能性、移转可能性、价值性,亦应包括明确性、具体性的特征。通过对规范的梳理,按照刑法
的保护法益及“财物”在规范中的要素功能进行分类,对保护法益或要素功能相同的罪名所包含的“财物”作一致
性理解。通过对“财物”的界定并结合典型案例对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新型虚拟财产比特币、网络流量进行财物属性
分析,将其纳入“财物”的外延内。最后,本文认为经济犯罪体系解释规则应当坚持法规范内外部体系的一致性,
目的在于将贪污贿赂犯罪中“财物”的外延进行体系解释,使其适用于宏观经济犯罪中。
关键词:财物;财产性利益;体系解释;虚拟财产
经济社会快速进步,信息技术利用不断深化,使得传统财物的内涵及外延也相应发生改变。新兴事物的层出不穷推动着学界对财物进行规范解释的内容发生变化,面对互联网时代的冲击,“财物”的概念也面临着困境,目前确有必要对财物的内涵与外延进行再探讨,对新兴财产的性质进行界定。刑法中“财物”概念涉及到多个章节与罪名,分布的范围比较分散,本文为了能够集中分析刑法中“财物”的内涵和外延,将分析的重点着眼于侵犯财产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本文将以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入手分析该条文所规定的“财物”适用范围,在整个刑法体系的框架中对财物的概念进行系统化、专业化的深入研究,以期对司法实务进行理论指导。
一、刑法中“财物”规定的类型化评析
研究刑法中“财物”的概念问题,首先应当对刑法中存在的所有“财物”概念的法条进行梳理。本文通过图
表的方式对刑法中涉及“财物”的条文进行直观的表现,将所涉条文基于法益与功能要素进行分类,进而基于不同种类进行评析。
(一)现行刑法规范关于“财物”的规定
对我国刑法典进行梳理,并且对刑法典存在的“财物”或“财产”存在的条文进行总结可见,在总则中有第2条、第13条、第20条、第21条、第34条、第36条、第53条、第59条、第60条、第64条、第91条、第92条共12个涉及该概念的条文,除第64条关于犯罪物品的处理使用了“财物”一词外,其余条文均以“财产”作为表述方式,刑法总则所涉条文主要规定了财产保护方式、保护范围、外延等。
刑法分则共八章存在“财物”或“财产”的表述,分别为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涉及“财物”或“财产”概念的条文共46个且集中分布于第三章、第五章、第八章,其余章节仅存在少许条文涉及此概念。这体现出我国刑法中“财物”或“财产”的概念分散与集中并存的局面。分散即散见于除危害国家安全罪、渎职罪以外的所有分则章节中,集中即密集分布于少数章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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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梳理我国刑法典关于“财物”的条文,可以看到我国刑法典中使用了“财物”与“财产”两种表述,通过整理总则的条文可见,总则中除第64条使用“财物”作为表述方式外,其余条文中均使用“财产”概念,且
我国《刑法》第91、92条仅对“公共财产”与“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作出了界定。那么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刑法中“财物”与“财产”是什么关系。
刑法总则之所以仅规定“财产”而未规定“财物”,原因在于“财产”的概念较“财物”更为宏观、抽象,“财物”的概念较为具体。从刑法总则的相关条文来看,刑法中“财产”的含义十分广泛,刑法第92条规定了公民私人财产的外延,第4项明确列举了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等无形的财产性利益,这表明刑法上“财产”的概念除有体物、无体物以外,还包括财产性利益。而我国刑法中的财物,其含义可以包括:(1)狭义的财物概念,仅指有体物;(2)广义的财物概念,包含有体物和无体物;(3)最广义的财物概念,包括有体物、无体物和财产性利益[1]。本文认同广义的财产概念,《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款规定:“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我国刑法中“财物”不仅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
(二)基于法益与要素功能的类型评析
红豆的歌词全棉对于涉及“财物”概念的刑法规范进行解释适用,应当首先到判断的基准,重要基准的考量因素主要是其所欲保护的法益以及概念在法条中起到的要素功能。因此,有必要对上述刑法规范的保护法益及要素功能予以阐释。
在刑法中,构成要件要素顾名思义是作为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而存在的,是构成要件的下位概念。因刑法理论研究中存在多种要素功能的分类标准,故本节仅从要素的性质为标准进行讨论。根据要素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构成要件要素分为违法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作为责任类型的构成要件要
作者简介:飞(1997.01-),男,汉族,山东德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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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其分别对定罪与量刑产生影响。通过对刑法条文的整理,可以将包含“财物”或“财产”概念的条文分为两类进行讨论:(1)影响定罪;(2)既影响定罪又影响量刑。
在上述整理的46个分则条文中,仅有4个罪名对定罪存在影响,包括交通肇事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妨碍清算罪、提供虚明文件罪,其余42个罪名对定罪与量刑均产生影响。由此可见,明确“财物”或“财产”的内涵与外延能够帮助在司法实务认定中予以准确的定性与量刑。在我国刑法中,贪
污贿赂犯罪所涉及“财物”的内涵与外延经由司法解释已予以阐明,明确“财物”包含“财产性利益”。贪污贿赂犯罪所涉11个罪名中“财物”的概念既对定罪又对量刑产生影响,通过要素功能的角度来看,其他31个罪名中“财物”的要素功能与贪污贿赂犯罪别无二致,应当对其作一致性理解,即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中关于“财物”的界定可以适用于其他31个罪名。
二、经济犯罪范畴中的“财物”体系解释
“财物”概念集中分布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罪以及贪污贿赂犯罪中,可以将此三章犯罪看作宏观角度的经济犯罪范畴进行讨论。虽然该三章犯罪所保护的法益有所不同,但是其行为类型存在交叉重叠之处。例如,金融罪与传统罪的区别无非是金融罪存在于金融领域,我国刑法将其进行特别保护从而加以规定。在社会变迁下,生活形态快速转变,财物的类型也在快速变化,现行的刑法对经济犯罪领域内的“财物”概念缺乏确定的内涵与外延,所以对经济犯罪范畴中的“财物”进行解释应当基于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进行体系解释,运用体系解释不是随意进行解释,而是应当首先确立体系解释的规则,进而适用于经济犯罪。
(一)经济犯罪体系解释规则
体系解释,是指对一定刑法条文的解释,需要通过刑法规范、条文之间相互关系、相互对照的方式,依体系间的上下、前后相互关联和比较,查明这些规范、条文在刑事立法总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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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确定处于相互关联中的具体规范的意义及其中何者具有决定意义或优先意义[2]。学理认为,刑法处罚存在的正当化思想依据即在于保护法益,确定刑法所欲保护法益的范围是刑法的重要工作之一,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对于法益保护及构成要件的运用,尤其具有意义,并且在新形态犯罪如经济犯罪领域中,尤为重要[3]。体系解释的作用就在于确定法律概念的内容,从而为法的规范统一性发挥固定作用。
对刑法规范进行体系解释,应当考虑体系的一致性与协调性,刑法的规范内容应当被放在体系中加以判断,这种体系包括外部体系与内部规范体系。刑法的外在体系需要考虑刑法的编制体例与条文之上下文关联,其本质上是由刑法概念所形成的体系;而刑法的内在体系是指刑法体系的原则和价值判断,本质上是取向与价值或目的所形成的体系。总的来说,就刑法的外在体系而言,需要将法律解释中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的关系做清楚的描述;而从法规范的内部体系而
言,应当符合以下特征:(1)体系的形式协调性。形式上需要符合现行刑法规范的体例安排,必须考虑现行刑法的章节编排,以此确定具体刑法规范的体系地位,并且需要考虑比例原则,使得罪责刑相适应;(2)体系实质一致性。其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刑法规范体系外的一致性(合宪性考虑);另一方面是刑法规范体系外的一致性(符合价值判断)[4]。
(二)以类犯罪为例展开
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罪以及贪污贿赂犯罪中,都存在着以作为犯罪手段的罪名[5],由于保护的法益不同,所以对其进行特殊的规定。例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犯罪中的金融罪、侵犯财产罪中的罪、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贪污罪,其作案手段都存在的手段。可以看出,上述三种罪名都存在着相似的规范结构,可以透过体系解释的相互作用来确定概念所指涉的规范意义范围.金融罪与罪具有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具体的规范适用中会彼此之间产生重叠区域,重叠区域对概念具体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6]。就金融罪与罪而言,对于作一致理解是应当的,其所的“财物”也存在着重叠,所以应当对其进行一致无矛盾的理解[7]。从体系实质一致性的角度考虑,从合宪性角度出发,我国宪法积极保护我国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保护财产性利益符合宪法的内涵及基本价值;从价值判断上而言[8],如今骗取财产性利益与骗取一般财物的危害性,似乎骗取财产性利益所造成的危害性更胜一筹。在现代社会,用刑法手段所保护的财物种类日趋复杂,财产性利益在当今社会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刑法不能够仅保护有形财产而对财产性利益放任不管,除非上述两种行为在本质上存在不同,只要有充足的理由进行刑事打击就应当予以规制[9]。退一步来讲,即使行为存在些许差异,那么其至多不在类犯罪中进行讨论而已,可以在其他罪名中予以规制。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对财物概念进行解释的张力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扩大[10]。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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