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个案例分析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认定 - 110法律咨询网咨询律师 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从两个案例分析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认定发布日期:2011-03-1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同作为侵犯财产罪范畴,在犯罪构成上有着众多的相似之处,如两罪的犯罪主体均系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客观上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罪对象都包含单位的资金;更有易混淆之处,即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挪用资金罪亦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情节认定,此处仿佛便产生了矛盾,即挪用后不退还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行为人已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若认定,则应以职务侵占罪认定,若对不退还的行为不作进一步认定,则直接以挪用资金罪认定。因此种种,司法实践中在对此种行为的定性上常有较大分歧,笔者拟就从两个案例的认定予以分析。
案例一,被告人王某系一民营公司会计,在任职期间,王某通过收取资金不入账、迟延入账的手段,将单位资金截留归个人使用,并以下一年度收取的资金填补上一年挪用的亏空,被发现后逃跑,造成公司
账面80多万元亏空无法弥补。案例二,被告人武某系一民营运输公司工作人员,亦代公司预收货款。在任职期间,武某利用自己保管公司印章的便利,私自开具预收款收据从业务单位收取货款10万元归个人使用,被发现后逃跑,后于一年后投案自首,并退还了该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武某在作案的手段上均未采取掩盖罪行的方式,如将账目做平等,其所在单位只要稍加注意即可获知该事。对于案发后逃跑的情节,两名被告人均辩称是出去要钱还款,而非畏罪潜逃。后武某归案确将涉案钱款予以归还,王某虽未归还钱款,但被害单位领导证实王某在逃跑过程中确打过电话回单位说出去要钱,月底回来,但尚未到月底即被抓获。据此,法院认为无法证实两名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均以挪用资金罪对上述两案例予以了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
笔者赞同法院的认定。笔者认为,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主要是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观其是否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而多数情况下对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无法直接予以证实,又只能从其客观行为上予以分析推断。
所
谓“挪用”,通常情况下有两方面含义:1、改变钱款原本的使用意图,我国刑法最早规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即强调的是改变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原有用途;2、私自使
用。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中的“挪用”即强调的是“公款”、“单位资金”从特定的单位被私自挪用出来。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挪用”是否可分?亦即是“挪”与“用”的组合,既要求“挪”的行为又要求有“用”的行为,还是应理解为只具有一个单一的意思,趋向于“挪”的意思表示?笔者认为应理解为只具有单一的意思,“用”与否不影响定性。刑法条文第272条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规定亦倾向于此。有人认为该处的规定当然包含272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的“用”的要求,只是为防止重复而予以了省略。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刑法条文的词语含义具有前后一致性,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有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定罪情节,此处亦未提出“用”的要求,印证了笔者的观点。
窄脚牛仔裤那么如何证实行为人“挪用”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所谓“占为己有”,笔者认为应是占为所有之意,追求的是财物的所有权。因为挪用本身也占有了财物的使用权,但行为人并不追求对占有财物的所有权。在行为上的表现,正如法院对上述案例的认定,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弄虚作假的手段,将账目做平或是销毁有关账目,使自己占有资金的事实在账目上难以被发现;案发后是否为了逃避归还或处罚而逃逸,使权利人追索财物的行为无法实现;归案后,行为人是否有归还的能力、意思表示及行为。刑法第272条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以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笔者认为,此处的“不退还”应理解为“不能退还”,即行为人没有退还的能力,而不应理解为有能力而拒不退还。若是有能力而不退还,则应理解为行为人对挪用的资金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则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总之,在行为人主观故意不能直接证明的情况下,应结合行为人的手段行为、结果行为及行为能力(指弥补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进行综合认定,而不能以偏概全的进行推定。
【作者简介】
崔建坤,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任职。
没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标题: *内容: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
关法律问题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身份定性)? 3个回答0 深圳市职务侵占罪 数额巨大认定标准 3个回答0 职务侵占罪认定问题 求法律达人解释。急!!!!!
3个回答0 不交代白条资金去向是否可认定职务侵占 1个回答10 挂靠企业里没有职务侵占罪的说法吗 3个回答20
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 职务侵占罪案例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山西省职务侵占罪数 案例分析挪用资金 挪用资金案例分析 职务侵占罪 涉嫌职务侵占罪 劳动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 发布咨询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滁州推荐律师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罗远水律师
安徽巢湖童阳律师
安徽合肥周宗书律师
安徽宿州王建新律师
从军行王昌龄安徽蚌埠刘明银律师
安徽合肥王东律师
80年代的经典老歌安徽淮南任印华律师
dv2621安徽合肥马勇律师
本科一批和二批的区别轻音乐排行榜山东济南相关文章本案夏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 从个案的动态来分析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辩护词
拒不承认挪用资金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菅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上海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
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及与盗窃罪的区别 贪污、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 从职务侵占罪到挪用资金罪 九江律师: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相关法律知识上海出台增加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办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须知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等级划分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升格 伤残分类完善
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前期处置 关于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界定 交通事故伤致残如何作伤残评定 构成交通事故责任的条件 交通事故责任分类 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划分
最新文章破坏电力设备罪理解 试论性骚扰问题的法律解决 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反思与改造——以法益视角为进路 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什么是民主?
刑事简易程序扩大适用问题研究 特殊防卫权起因条件的反思——我国逆防卫制度构建的进路 论我国短期自由刑的改进
社区矫正:二元化刑事政策背景下的社区治理新模式探索 罚金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 特殊防卫权起因条件的反思——我国逆防卫制度构建的进路
“疑罪从轻”是产生冤案的祸根 保定律师刑事罪名评释—盗窃罪 生命科技行为入罪之路径分析 论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
热点专题更多破产法 劳动合同法 刑法 担保法 妇女儿童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 保险法 票据法 行政法 税法 证券法 信托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拍卖法 工程纠纷
合伙纠纷 海商法 安全生产法 电子商务法 行政诉讼法 国际
贸易法 治安处罚法 国家赔偿法 律师法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78137秒 copyright©2006 110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