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详细:病残津贴,退职待遇的规定一网打尽丨子非鱼说劳动法
整理者: 无名有为,广州社保部门工作人员
乍一提到病残津贴,很多人会说这是什么鬼?工伤补助金还是养老金?都不是!而如果再提到退职一词,很多80、90后更是表示一无所知!其实早在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对病残津贴有一个框架性规定,而经过笔者翻查文件梳理,早于《社会保险法》正式发布该定义之前,一些省份根据原国务院、劳动部文件要求出台了类似的退职制度文件,而在《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因未有后续配套文件,迟迟未在全国层面统一,有不少地方仍在观望等候,也有一些地方试图先行先试,笔者试做梳理,所谓没有对比就不会发现问题,没有对比也就没有促进,希望更多未落实该制度的省份能尽快出台本地规定,当然更希望人社部尽快出台可操作的明确统一标准的制度安排!
关于“退休、退职”国家层面文件规定: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高尔夫教程(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十一中秋双节祝福语(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五条、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
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赞颂老师的名言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六、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地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领取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标准根据职工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水平确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省级政府规定执行。
病残津贴规定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17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病残津贴,需要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一是本人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二是本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是本人属于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四是本人伤残程度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已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
备注:《社会保险法》中没有退职一说,而是提出了病残津贴这个新词。但原有退职制度是否就此取消,也没有相关发文,也就导致了各地的凌乱。
地方制度安排对比:
广东省:退职未纳入社保支付
《关于企业职工退职费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6〕322号)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明确有关企业职工退职生活费标准及来源的请示》(穗劳社报〔2006〕40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应按法定项目执行,不得将统筹外项目纳入基金统筹支付。由于《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基金支付项目中不包括企业职工退职生活费,因此,按现行规定,无法将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二、企业可暂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支付有关人员退职生活费。
此复。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因未有省社保明确,故也未有本地文件出台
深圳市:及时修订本地条例、但有条文无内容福州景点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领取病残津贴。病残津贴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开始,停发病残津贴。地方志书每几年左右编修一次
但是正如媒体报道,对于以前的“因病提前退休”和现在的“病残津贴”,广东、深圳都是遵照国家社保法,并没有制定地方法规。“自从去年新国家社保法实施以来,病残津贴这个概念就存在了,但是由于国家还没出台相关的细则,具体津贴标准是多少,该怎么发放还没有规定。”(摘自2012年《深圳特区报》)
四川省:废止原因病退职办法、扩大人范围、到龄转待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6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维护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经研究,现就病残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领取条件
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含个体参保人员),均可申领病残津贴。申领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及以上的。
八月再见九月你好图片二、关于待遇标准
病残津贴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计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病残津贴随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关于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本人或监护人(代理人)向现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病残津贴。对符合条件并经批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批准的次月起,向本人按月支付病残津贴。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进行领取资格认证,不得重复享受病残津贴。具体办理程序另行制定。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