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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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14.04.25
ipone13∙【字 号】粤高法发[2014]12号
【施行日期】2014.04.25 玫瑰花花语
收楼验房【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侵犯财产罪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粤高法发〔2014〕1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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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下称《解释》)已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研究,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基金申购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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