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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强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徐州供电分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3  绘画基础
【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54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蕾李为帆崔悦 
【审理法官】张蕾李为帆崔悦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赵国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徐州供电分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江苏徐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先行汽服分公司 
【当事人】赵国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徐州供电分公司江苏徐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先行汽服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赵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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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薛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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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赵国强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徐州供电分公司;江苏徐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先行汽服分公司 
【本院观点】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与企业年金缴纳、领取有关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是否病退,应由行政机关审核认定,属于行政职能范畴,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同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03行终565号行政判决已经认定上诉人自1976年至1992年期间未被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因是上诉人受到刑事处分,与被上诉人是否办理病退手续无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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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查明:赵国强主张其自1976年至1992年期间应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以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网徐州分公司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9)苏8601行初93号行政判决,驳回了赵国强的诉讼请求,赵国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了(2019)苏03行终565号行政判决,驳回了赵国强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与企业年金缴纳、领取有关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关于企业年金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同时主张因被上诉人未协助办理病退手续导致其自1976年至1992年期间未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本院认为,上诉人是否病退,应由行政机关审核认定,属于行政职能范畴,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同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03行终565号行政判决已经认定上诉人自1976年至1992年期间未被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因是上诉人受到刑事处分,与被上诉人是否办理病退手续无关。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为其办理病退手续违法、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该项诉请,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赵国强的上诉
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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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1 22:21:2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9年12月11日,赵国强将国网徐州分公司、国网江苏公司、江苏徐电先行分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向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其请求事项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企业年金346267.91元;2、请求裁决确认被申请人不给协助申请人办理病退违法,并赔偿损失4500某12某18=972000元。以上合计1318267.97元。"同日,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赵国强提出的请求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受理范围为由,作出劳人仲不字[2020]第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    一、关于赵国强的第一项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当
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本案而言,赵国强在向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提出的请求事项未涉及该项诉请,故一审法院对于赵国强的该项诉请不予理涉。二、关于赵国强的第二项诉请。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属于社会养老保险范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企业年金产生的争议属于社会保险争议。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及条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就企业年金产生的争议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情形。三、关于赵国强的第三项诉请。赵国强是否符合病退条件,是否准予其病退,应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且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亦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核定,即均系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职能范畴,故赵国强的该项诉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劳动争议纠纷受理。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赵国强在本案中申请王晓鹏、施勇、王晓红、赵森作为证人出庭,拟证明赵国强向王晓鹏提交了病退的相关材料,且上述几人均告知赵国强退休后能正常享受各项退休待遇,但根
据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赵国强的各项诉请均不符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故一审法院对于赵国强的该项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赵国强的起诉。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向法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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