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水利水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杜德秀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高速路免费时间规定2023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批准 鼓舞的反义词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考试祝福语简短2020.11.04
【案件字号】(2020)渝04行终1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红梅蒲开明黄瑶
【审理法官】张红梅蒲开明黄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酉阳水利水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杜德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lol探险家出装【当事人】酉阳水利水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杜德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杜德秀
【当事人-公司】酉阳水利水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冉军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周鼎康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熊绍文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冉军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周鼎康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熊绍文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冉军周鼎康熊绍文
【代理律所】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酉阳水利水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杜德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传媒专业学什么酉阳水电公司二审举示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依法不予接纳。根据《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正常退休、病退休,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对退休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在《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并签署意见后,转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之规定,酉阳县人社局是该辖区办理正常退休、病退的审批机关,依法审批企业职工退休是其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古代六艺【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2008年1月8日,酉阳水电公司作出渝酉水司办〔2008〕1号《酉阳水利水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关于预发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层及下属班子2007年度绩效工资的通知》,杜德秀属于该通知所附名单中的人员。本院查明的其余事实和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正常退休、病退休,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对退休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在《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并签署意见后,转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之规定,酉阳县人社局是该辖区办理正常退休、病退的审批机关,依法审批企业职工退休是其法定职责。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酉阳县人社局2020年4月14日对杜德秀作出的准予退休的审批是否合法。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党政机关、众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正常退休,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但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从其规定):(一)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因此,企业内劳动者正常退休年龄一般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第七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渝人社函〔2015〕118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有关情况的复函》规定:“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
文件、渝劳社办发〔2004〕267号等规定,各类企业已经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了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女性工人身份和干部身份,由企业界定管理岗位和非管理岗位,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因此,在施行劳动合同制后,企业内打破了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企业内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和条件需按国家对现岗位的规定执行,即不同岗位对应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存在差别。在企业内,管理岗位的女职工正常退休年龄是满55周岁,非管理岗位的女职工正常退休年龄是满50周岁。本案中,酉阳县人社局以杜德秀的岗位属于非管理岗位且其已年满50周岁符合退休条件为由,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准予杜德秀退休的审批。但是,从本案各方当事人举示的证据看,杜德秀举示的渝酉水司〔2016〕68号酉阳水电公司关于印发《管理人员选聘或竞争上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酉水司〔2017〕37号《关于聘用杨成波等同志任职的通知》、渝酉水司〔2018〕86号《关于孟菁等同志试用合格的通知》等证据,证明2016年10月20日,酉阳水电公司为选拔公司管理人员下发了《管理人员选聘或竞争上岗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载明“其他(副站所厂长、主管级)管理岗位"包括考核督巡办主任一职,后杜德秀通过选拔被酉阳水电公司
任命为考核督巡办主任。而酉阳县人社局在退休审批中仅依据原四川省酉阳县劳动局工人介绍信、劳动合同书、酉阳水电公司向酉阳县人社局作出的《关于我司职级设立情况的说明》等证据认定杜德秀的工作岗位属于非管理岗位,进而作出准予杜德秀退休的审批明显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之规定,酉阳县人社局2020年4月14日对杜德秀作出的准予退休的审批应予撤销,故原审法院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酉阳水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酉阳水利水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3:28:09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1992年9月29日,杜德秀持工人介绍信被安排到酉阳县自来水公司工作。同年9月30日,杜德秀与酉阳县自来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
自1992年9月30日至1997年9月30日在酉阳县自来水公司工作。2004年3月1日,杜德秀与酉阳县自来水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杜德秀于2004年8月24日任酉阳县自来水公司行政办公室副主任。2006年10月,酉阳县人民政府将酉阳县自来水公司、酉阳县小坝二级水库、酉阳县和尚坪电站三个单位资产整合以入股方式注入到酉阳水电公司,并注销该三个单位的法人资格,其人、财、物由酉阳水电公司接管。同年,杜德秀在酉阳水电公司任主管级职位。2010年至2016年期间,酉阳水电公司作出兑现部分员工年终绩效工资的文件均载明杜德秀为主管级职务。2016年10月21日,酉阳水电公司印发渝酉水司〔2016〕68号《管理人员选聘或竞争上岗工作实施方案》,通知选拔管理人员。经选拔,杜德秀于2017年8月1日被酉阳水电公司聘用为考核督巡办主任,其岗位性质为管理岗位(主管级)。2018年11月26日,酉阳水电公司作出渝酉水电〔2018〕86号文件确认杜德秀试用合格。嗣后,杜德秀一直从事考核督巡办主任一职。2020年1月,酉阳水电公司以杜德秀于2019年12月3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向酉阳县人社局递交退休审批材料,酉阳县人社局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准予杜德秀正常退休的审批意见。杜德秀不服,诉至酉阳县法院,请求:1.撤销酉阳县人社局于2020年4月14日对杜德秀作出的退休审批决定;2.本案诉讼费用由酉阳县人社局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酉阳县人社局具有对企业职工退休进行审批的行政职责,即要对企业职工申报退休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认定企业职工是否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渝人社函〔2015〕118号《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退休有关情况的函》规定“女性工人身份和干部身份,由企业界定管理岗位和非管理岗位,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前述规定,职工属于管理岗位还是非管理岗位,应根据企业内部管理岗位的分类和职工档案等材料进行综合认定,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畴。本案中,虽然酉阳水电公司陈述杜德秀所从事岗位(主管级)系非管理岗位,但是杜德秀提交的2010年至2016年兑现部分员工年终绩效工资的文件能够证明其在酉阳水电公司一直系主
管级职务。加之渝酉水电〔2016〕68号文件系酉阳水电公司为选拔管理人员制定,杜德秀亦是根据该文件被选聘为考核督巡办主任,基于对企业的信赖,该选聘文件足以让职工相信其选聘的岗位系管理岗位。酉阳水电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企业,企业内各职位是否为管理岗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执行,而未经全体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直接认定为管理岗位或非管理岗位的责任不应由劳动者承担。本案中,酉阳县人社局以酉阳水电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定杜德秀所在的岗位为非管理岗位,但酉阳水电公司未向酉阳县人社局提交该企业经全体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的文件。故酉阳县人社局仅根据酉阳水电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作出准予退休的审批,明显事实不清且违背了渝人社函〔2015〕118号《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退休有关情况的函》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据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撤销酉阳县人社局于2020年4月14日对杜德秀作出准予退休的审批。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