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一、刑法各论与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一、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刑法的体系由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组成。刑法总则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一般性规定,刑法分则对各类、各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具体规定。与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相适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两大部分组成。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之间的关系,概言之,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的关系。
(一)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
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表现在:
1.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刑法总论阐述的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有关共性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概括。这些抽象的原理、原则只有通过刑法各论对具体的罪刑的论述,才能得到实际的贯彻和体现,从而便于理解和把握,例如,刑法总论所阐述的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能够使人们从总体上了解犯罪的构成需要具备哪些要件,为司法实践认定犯罪提供判断标准,但是,总论的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如果不在各论具体罪的犯罪构成中加以体现和贯彻,不仅其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理论和实践价值
也会受到很大的削弱。刑法各论的具体犯罪构成,正是刑法总论关于犯罪构成一般规定的体现,正是通过刑法各论,才能充分发挥出刑法总论指导定罪量刑的作用。
2.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刑法总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无论对定罪还是对量刑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面对的是对具体犯罪的认定和处罚问题,如果这种一般原理、原则不与具体的问题相结合,则是抽象的,无法发挥作用。正是刑法各论,将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结合各类各种犯罪加以具体化,就使得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所以,刑法各论具有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
3.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如前所述,刑法总论阐述的是抽象的原理、原则,由于其抽象性,往往给人以空洞的感觉,罪刑各论通过对具体犯罪问题的研究,使总论的原理、原则有了深刻的内涵与广博的外在表现,内容更加丰富。同时,通过刑法各论对具体犯罪问题的研究、探讨,也往往会发现刑法总论原理、原则的不足,从而有助于刑法总论的发展与完善。
(二)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
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1.对刑法各论的概括作用。形形的具体犯罪虽然各具特殊性,但特殊性中蕴含着共性,刑法各
论只研究具体犯罪的特殊性,而较少涉及其共性。如果仅就具体犯罪而论以具体犯罪,就难以从宏观上把握具体犯罪的实质。刑法总论可以对刑法各论阐述的各种各样的具体犯罪问题进行科学的抽象和概括,提炼出有关的原理、原则和共性知识,从而使我们对具体犯罪问题获得更高层面的认识。
2.对刑法各论的指导作用。刑法总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抽象、概括于刑法各论关于具体犯罪的理论,因而,也就具有了指导对罪刑各论各种具体犯罪问题研究的作用。例如,刑法总论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理论,对于刑法各论正确地确定各种具体的故意犯罪的犯罪既遂、未遂、预备和中止,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切实认识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指导作用,有助于正确而深入地开拓对罪刑各论进行的研究,对正确解决具体犯罪的有关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3.对刑法各论的制约作用。刑法总论对罪行各论的研究也具有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即罪刑各论的研究不能违背总论得到公认的原理、原则。例如,刑法总论关于犯罪构成的原理认为,任何犯罪的构成都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因此,罪刑各论在研究任何具体犯罪时,都必须坚持犯罪构成主观与客观要件统一的原理,不得违反。不得阐述出缺少主观要件或者客观要件的犯罪构成,或者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相抵触的犯罪构成。
二、研究刑法各论的意义和方法
在学习、掌握刑法总论知识的基础上,学习和研究刑法各论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刑法各论的学习和研究,有助于丰富和加深对刑法总论的理解和把握,并且,能够深入理解和正确贯彻刑法总则规定的原理、原则;其次,通过学习和研究刑法各论,可以掌握各种具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适用刑法;最后,通过对刑法各论的学习和研究,可以发现刑事立法关于具体犯罪规定中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从而有助于刑事立法的改革与健全。
懂得了研究刑法各论的意义,还必须掌握学习和研究刑法各论的方法。研究刑法各论除了必须注意以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为指导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要注意及时把握刑事立法的发展和了解司法实践的动态。刑法各论研究的对象是具体犯罪,而具体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具体犯罪的立法修改补充也很频繁,因此要学好、研究好罪刑各论问题,就必须及时地了解和研究新的刑法分则规范及司法实践,密切关注立法和司法的动态,总结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其二,要注意抓住重点和难点。刑法各论的重点是各种具体犯罪尤其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多发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具体问题。如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难点问题在各罪中可能不尽相同,有的罪的难点可能是主体特征,有的罪也许是主观方面,有的罪则可能在客观行为特征,有的罪可能是该罪与其他相关罪的界限等等。这就要求在研究刑法各论时善于捕捉难点问题,进行认真的钻研和探讨。其三,要注意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和研究方法。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部门法律科学,要求理论联系实际地学习和研究。所谓
理论联系实际,最重要的就是将具体罪刑理论运用于具体的案例分析之中,通过分析案例从而消化和掌握有关理论,并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把握刑法分则的体系,是研究各类犯罪和各种具体犯罪的基础。
一、犯罪的分类排列及其依据
各国刑法对于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分类,不但标准不同,而且的繁简与多少也有所不同。有的国家分类比较简单,有的国家分类繁复。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类,依次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是犯罪的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一)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
科学技术的利与弊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同
类客体揭示的是同一类型犯罪在客体方面的共同本质,即一类犯罪不同于其他类型犯罪的危害性质,并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出各类犯罪不同的危害程度。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10类犯罪,正是根据同类客体划分的结果。如背叛祖国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具体犯罪,共同侵犯的是国家安全这方面的社会关系,因而将它们归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等具体犯罪,共同侵犯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因而将它们归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具体犯罪,共同侵犯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方面的社会关系,因而将它们归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重伤罪、罪、奸淫幼女罪等具体犯罪,共同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这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因而将它们归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抢劫罪、盗窃罪、罪、抢夺罪等具体犯罪,共同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方面的社会关系,因而将它们归为侵犯财产罪。如此等等。其他各类犯罪分类的根据,也基于同样的道理。
我国刑法分则根据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是一种科学的犯罪分类法,为构建我国刑法分则体系奠定了良奸的基础。
(二)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排列
在对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基础上,恰当合理地依次排列各类以及各种犯罪,也是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类、各种犯罪,一般主要是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采取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并使之与犯罪分类法相结合,建构分则体系。
首先,各类罪的排列—般主要是以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进行的,刑法分则共包括10类犯罪,这10类犯罪就是主要根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由重到轻依次排列,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是国家安全,而国家安全是我国的根本利益,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因此,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所以,将其排在各章之首。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其社会危害程度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因此,这类犯罪紧随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后。刑法分则第三章至第十章的排列,基本上与上述原理相同。类罪的先后排列顺序所表明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是从总体上而言的,并不意味着排在前面的类罪中的每一种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都大于排在后面的类罪中的所有具体罪的社会危害性。如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失犯罪,就显然轻于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故意杀人、等犯罪。
其次,各类罪中的具体犯罪也大体上是根据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并适当考虑犯罪与犯罪之间性质是否具有近似性,基本上由重到轻依次进行排列的。例如,在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类犯罪中,放火、决水
、爆炸、投毒等罪,属于危害性最为严重的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此,将它们排在该类犯罪的前面,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罪,属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而将它们排在该类犯罪的后面。当然,各类犯罪中每一种具体犯罪,并非是绝对按照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进行排列的,有的犯罪的排列,则是考虑犯罪与犯罪之间性质是否具有近似性,即兼顾罪与罪性质和相互间的逻辑联系。例如,故意杀人罪排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首,紧接其后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奸淫幼女罪却在其后。这种排列是因为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是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因此将它们排在一起,这样既兼顾到犯罪的性质,也符合逻辑。一人我饮酒醉
二、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
刑法分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排列,无论是从立法和司法实践,还是从刑法理论研究上讲,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从刑法立法上讲,对犯罪进行合理的分类和排列,既有助于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
体系,表明了立法者对各种犯罪的归纳、认识水平,并为立法实践奠定基础,同时犯罪的分类和排列,也表明立法者对各类和各种具体社会关系进行刑事保护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所在。
其次,从刑事司法上讲,对犯罪进行合理的分类排列,有利于司法审判人员较为准确地认识各类犯罪的一般特征和各种犯罪的具体特征,把握各类及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正确区分具体罪之间的界限,从而对犯罪准确适用刑罚。最后,从刑法理论研究上讲,对犯罪进行合理的分类,有助于从理论上阐释和探讨各类各种犯罪的立法意图、构成特征和社会危害程度,从而正确地解决各类各种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同时也有利于对类罪和个罪进行深入的专题研究,有助于提高刑法理论的研究水平,并能够发挥其引导立法完善、为司法实践正确地定罪量刑提供理论上的指导的作用。
第三节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表现形式是规定具体犯罪和刑罚的条文,因而,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同时,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以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
一、罪状
迪奥化妆品好吗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将罪状分为4种: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但在理论上,认为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对罪状进行其他的分类,即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多寡,可以将罪状分为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一)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今年是几点几分立秋1.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例如,《刑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释放压力(二)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第2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条第1款对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构成作了详细的描述,该罪状即为叙明罪状。这种罪状由于对犯罪的特征有详细的描述,因而易被人们理解和掌握,便于实践中正确定罪,因此多数刑法条文均采用叙明罪状。
2.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lo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只描述了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特征(同时,也是其罪名),因而该罪状是简单gaokaoshijian
罪状。还有的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特征,如《刑法》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就只简单地描述了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客观方面特征,也是简单罪状。使用简单罪状。一般是因为立法者认
为这些犯罪的特征易于被人理解和把握,无需在法律上作具体的描述。该种罪状虽缺乏对犯罪构成特征的具体描述,但法律条文简练。简单罪状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所占不多。
3.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例如,《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其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款罪的特征就是有要引用第1款规定的罪状,来说明和确定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刑法》第115条第2款、第119条第2款、第188条第2款等关于“犯前款罪”的规定,都是引证罪状。采用引证罪状,是为了避免条款间文字上的重复。
4.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这里仅指明在确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构成特征时必须参照森林法的规定,没有直接地具体描述该罪的特征,因而是空白罪状。采用空白罪状,是因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往往内容较多,而刑法条文上又难以对其特征作出具体表述。应用空白罪状,能够简化条文,但应注意的是,对空白罪状必须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才能够正确的认定该种犯罪的特征。
(二)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1.单一罪状。即条文仅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分则条文中的绝大多数罪状,属于简单罪状。
2.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例如,《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该罪状中“违反国家规定”,属于空白罪状,指出确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需要参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法规,后半段的规定则属于叙明罪状,详细描述了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特定的环境、对象、行为方式以及后果的要件。本条因使用两种方式具体描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状,因而是混合罪状。采用混合罪状方式,是由某些犯罪的特殊性决定的。刑法分则条文中的混合罪状不多。
二、罪名
罪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罪名包括类罪名,狭义的罪名仅指具体罪名。这里讲的是狭义的罪名。
(一)罪名的概念和功能
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名虽是具体犯罪的称谓,但正确规定和使用罪名,对于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地定罪和量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罪名的功能是多方面的,有必要从理论上阐明罪名的功能,认识罪名的重要性。
1.概括功能。所谓概括功能,即是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罪名的概括功能,使人们能够了解刑法上规定了哪些犯罪。罪名的概括功能还表现在对刑法分则条文所描述的具体犯罪的构成
特征概括成一个简单的名称,以便于人们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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