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危害公共安全罪
●侵犯法益:公共安全
●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财产安全
●不特定:犯罪行为对象不针对某一个或某几个人、某项具体的财产
●事故犯罪
●交通肇事罪
●主体:交通运输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航空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
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主观方面:准业务过失
●交通运输过程中、违法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因果关系实质判断:规范
保护目的之内)
●基本犯
●致人重伤死亡、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同等责任:死亡3人以上
●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普通住宅标准
●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
●无能力赔偿财产损失30万以上
●重伤1人以上
●酒驾毒驾
●无证驾驶
●明知安全隐患
●明知无牌证或报废
●严重超载
●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
●加重犯
●肇事后逃逸(特别恶劣情节):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乞巧是什么意思●发生的交通事故达到犯罪
●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
●重伤1人以上
●酒驾毒驾
●无证驾驶
●明知安全隐患
●明知无牌证或报废
●严重超载
●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
●特别恶劣情节
●负同等责任:死亡6人以上
●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死亡2人或重伤5人以上
●无能力赔偿财产损失60万以上
●逃逸致人死亡: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后(不以构成犯罪为前提)
●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报告、救助义务)
●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亡(逃逸与死亡因果关系)
●共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
●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区别:主观方面是否故意;消极不作为构成本罪,
积极作为如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亡或严重残疾,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与事故犯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是否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交
通事故。
●危险驾驶罪
●客观方面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醉驾:血液酒精浓度不低于80mg/100ml
●严重超载或超速(校车、客运)
●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
●主观方面:故意
●法定刑:拘役并处罚金
●妨害安全驾驶罪
●抽象危险犯
●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抢控驾驶操作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殴打他人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实害结果,从一重处断;构成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客观方面
●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业务过失
●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区别:一般过失,非业务过失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客观方面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主观方面:过失,多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危险作业罪
●主观方面:故意
●抽象危险犯
●危险方法类犯罪
●五种故意犯罪:具体危险犯(司法认定的具体危险为既遂标准)
●放火罪、爆炸罪
●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
●独立燃烧说:脱离引燃物,目的物独立燃烧
●故意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
●投放危险物质罪
●故意投放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的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
●与投放虚假物质罪区别:明知虚假危险物质投放以制造恐慌。
●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区别:营利为目的而非毒害他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等同性(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
●私拉电网、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自焚自爆、醉驾肇事后继续
肇事
●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区别:对具体危险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已经确诊拒
史上最贱小游戏4攻略绝隔离、进入公共场所或疑似病人拒绝隔离、进入公共场所并造成传播
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具体危险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拒绝县级以上政府或疾控的防控措施、引起传播或造成传播危险,构成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与破坏交通设施罪区别: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
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构成破坏交通
设施罪;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和生产生活、人员聚集
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4条与115条的关系: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
●五种过失犯罪(一般过失)
●破坏公共设施类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或已经
男士唐装造成严重后果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进行其他破坏活
●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或已经
造成严重后果
●与破坏交通工具罪区别: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还是交通设施。
●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区别:犯罪对象是否正在使用,若正在使用(如:
处于运行、应急或已通电使用但暂停使用或已交付但尚未通电使用的电力设
备)、侵害公共安全,构成破坏公共设施类罪;尚未交付使用或已经废弃的,
落花不是无情物构成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犯罪
●客体:国家对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
●主体:自然人或单位
●共犯:介绍买卖
●抢劫支、弹药、爆炸物:抢劫罪(法条竞合)
●持有、私藏支、弹药罪
●持有与私藏:不符合配置条件、擅自持有和依法配置条件消除、私自藏匿且
拒不交出
●与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区别: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
或非法存放支、弹药、爆炸物;非法制造又持有、私藏,以非法制造支
弹药罪科处(吸收犯)
●偷包却偷(认识错误):盗窃罪
●事后占有支:非法持有支罪
●违规制造、销售支罪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支制造、销售企业,违反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
销售支
●特殊主体:单位
●非法出租、出借支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人员(行为犯/抽象危险犯)
●依法配置民用支人员(结果犯:造成严重后果)
●赠与:扩张解释为出借
●共犯:明知他人从事故意犯罪(不构成本罪、构成他罪共犯)
●丢失支不报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人员
●恐怖活动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罪
●行为犯:有参加行为且有犯罪故意
●选择性要件:符合其一即构成
●组织:为首策划、鼓动、教唆、召集、引诱多人成立专门或主要从事恐怖犯
罪活动
●积极参加:多次参加、态度积极或偶尔参加、起主要作用
●参加:其他参加活动
●帮助恐怖活动罪
●帮助行为正犯化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预备行为正犯化
●劫持航空器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
●客体:航空运输安全
●劫持:按照劫持者的意志控制
●犯罪对象: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严重破坏航空器:死刑。
全面战争系列●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区别:劫持目的、不仅正在飞行中、具体危险犯
●侵犯财产罪
●目的犯:非法占有(或毁坏使用价值)
●排除权利人、将他人之物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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