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教案
刑法学(总论)教案
                孙喜峰
第一章 
本章重点:刑法的概念、性质(尤其是法律性质)、任务、体系和解释。
本章难点: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的外延;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刑法解释的主体不同导致的解释效力的不同。
本章的基本要求:了解刑法的基本属性、创制及完善过程;全面掌握刑法的体系和各种解释方法。
本章课时安排:3课时。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详言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根据自己意志,规定那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狭之分,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另外,还有把刑法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效力的刑法,如刑法典。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人、时、地、事的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包含两层性质:一是刑法的阶级性;二是刑法的法律性。
1、刑法的阶级性。它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即是哪个阶级意志的体现,为哪个阶级利益服务。我国刑法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众的意志,保卫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保护广大公民利益,惩罚犯罪,
确保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工具。
2、刑法的法律性质。它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而呈现刑法所特有的性质。表现为:第一,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第二,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后盾法;第三,刑法的强制性最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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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
一、刑法的创制
刑法的创制,就是刑法的制定过程。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经历了漫长的创制过程。表现为:
1、早在建国初,我国先后制定了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为刑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1950年——1954年9月,法制委员会起草了两个草案: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
3、1954年10月——1956年11月,法律室共起草了13稿。
4、1957年6月28日,已写出22稿,经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中央书记处审查,准备提交全国人大代表讨论后,以草案的方式公布,但因“反右”斗争的进行而搁浅。
5、1961年10月——1963年10月9日,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33稿,且经中央政治局和同志审查,准备公布,但“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命开始,又一次被搁置了。
6、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从1978年10月开始,对33稿进行修改、补充,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7月6日公布,1980年1月1日生效。
二、刑法的完善
1、刑法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计划经济背景下颁布的刑法,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再加上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宜粗不宜细”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下制定的刑法急需修改。我国陆续颁布24个单行刑法,为全面修改刑法奠定了基础,再加上刑法学研究的深入,完全具备修改的条件。
2、刑法修改的阶段。第一,酝酿准备阶段(1982—1988.2)。最高立法机关认识到刑法确需修改,并着手收集和整理材料;第二,初步修改阶段(1988.3—1989.6)。列入立法议程,并尝试性的拟定了修改稿。第三,重点修改阶段(1991年),主要讨论反革命罪的修改问题。第四,全面修改阶段(1993——1996.12),刑法的体系、罪名作了大面积的修改,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讨论,拟定出草案供立法机关通过。第五,立法审议通过(1996.12——1997、3),第八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日施行。
2、刑法修改的原则。A、坚持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原则。制定一部将方方面面的犯罪容纳在一起的法典。B、坚持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正当防卫、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等,均体现了这一原则。C、立足本国国情与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相结合的原则。如反革命罪的修改、国际刑法规定的国际犯罪转化为国内刑罚的相关罪名。
中国健康管理师第三节  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一、刑法的根据
1、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宪法第28条有专门规定。
2、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
二、刑法的任务
刑法第2条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具体说来有四项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奶德附魔
刑法的总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排除干扰、创造良好的治安和经济环境。
第四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或者说,刑法内容的排列和组合。
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每一部分又分为章、节、条、款、项、段等层次。全文用统一的序号。
1、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
A、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B、犯罪——犯罪的一般原理(成立要件)。
C、刑罚——刑罚的一般原理(刑种、体系)。
D、刑罚的具体运用——量刑、行刑制度。
E、其他规定——刑法术语、名词的立法解释。
2、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共分为十章:
A、危害国家安全罪;
B、危害公共安全罪;
C、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中又分为八节小类罪;
D、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E、侵犯财产罪;
F、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中又分为九节小类罪;
G、妨害国防利益罪;
灯具十大品牌H、贪污贿赂罪;
J、渎职罪;
K、军人违反职责罪。
3、条文的结构。条文采用统一编号,便于引用准确。条文的结构不尽统一,有的只有一款,有的有两、三款。所谓“款”,条文另起一段行文的,就叫款。有的条文分若干项。所谓“项”,是用序号编排的,如剥夺政治权利:(一)、(二)------。有的条文包含多个意思,用句号或分号隔开,隔开的部分称为“段”,前段、中段、后段。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它就有三段内容。
关于“但书”的规定。但书——是指刑法条文中,用“但”、“但是”转折词引导的句子,就是但书。有几种情况:(1),但书是对条文前半部分的补充,如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2)但书是前半部分的例外,如第65条关于累犯的规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3)但书是对前面的限制,如对防卫过当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于处罚。
二、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解释的意义是以便准确无误地理解刑法规定和刑法精神。
以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种的解释。
(一)以解释的主体或者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解释。有三种情况:A、附在刑法典中,如第五章。B、对立法的说明。如加重处罚,立法机关的代表所作的说明。C、刑法实施中,司法机关发生分歧,立法机关出面解释。如对第93条第2款的解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包含不包含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2、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在我国是指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的解释。凡涉及审判过程中应用法律问题,由负责解释。凡涉及到检察业务适用法律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两家可以联合解释。值得引起思考的是检察机关应当不应当享有解释权,同学们可以研究。
以上两种解释都是有效解释,但两者解释的效力不同。发生冲突时,后者无效。
3、学理解释。有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科研部门、学者、专家及司法工作者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可轻视之,它可以推动刑事立法和司法,为立法提供理论支撑、为司法提供参考。
(二)以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对条文的字、词、句概念、术语,从字面含义上加以解释。既不广于字面含义,又不窄于字面含义,不偏不依的解释。
2、论理解释。根据立法精神、联系实际,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刑法虽未明确规定,但按情理应包含在刑法规定的内容之中。如、偷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那末偷税三、四次-----,当然应构成了。
扩张解释——超出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工具,除了刑法列举的汽车、火车、轮船、电车、飞机之外,还应扩张解释,包括大型的拖拉机、索道车。
限制解释——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如伤害罪,就应当作限制解释,不能说殴打致人鼻孔出血,就构成伤害罪。

第二章回忆过去  刑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重点:基本原则的概念、三大基本原则及其理论根据。
教师贺卡图片大全本章难点: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原则及其发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本章的基本要求:全面系统地掌握三大原则的含义、价值、立法、司法体现;了解其他原则的基本内容。
本章课时安排:3课时。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关于这一问题,学界是有争议的,有的主张是刑法所特有的原则;有的主张只是贯穿于刑事立法中的原则;有的主张刑罚的原则也是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和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精神的准则。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坚持基本原则,能使刑事立法更加规范、明确、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又便于司法人员严格司法,做到司法公正、公平,保障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不至于殃及无辜。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后给予何种刑罚处罚,都必须明文规定在刑法条文中。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的理论依据是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说。
最早的渊源是1215年的英约翰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后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下,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的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
该原则的意义在于:是对罪刑擅断的否定,注重保护人权,实现刑事法治。
其派生原则有: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有人主张当代的罪刑法定,应增设刑罚法规的正当性(惩罚范围的合理性和惩罚力度的适当性)
、明确性、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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