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消费税四种税收筹划方法
企业消费税四种税收筹划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修订并分别由国务院令[2008]第539号财政部令[2008]第051号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消费税是价内税,其税负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企业通过消费税税收筹划,降低消费税负,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消费税筹划可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选择最佳的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降低消费税负

  企业生产应税消费品,可以选择自行加工,也可以选择委托加工。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由生产企业按照销售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纳税人连续生产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不用缴纳消费税。用外购的已纳消费税的产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以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
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可以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应税产成品,也可以直接对外销售。继续加工再对外销售的,原支付给受托方的消费税可以抵扣;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企业进行生产应税消费品筹划时按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进行测算,选择消费税负最低的方案,现举例分析对比如下:

  (一)选择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方案

  1.选择自行购进原材料,自行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方案

  [例1]金陵卷烟厂购进一批烟叶价值200万元,准备由一车间加工成烟丝,预计加工费为220万元,然后由二车间加工成甲类卷烟,预计加工费为80万元,生产完成后出售甲类卷烟,预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暂按45%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金陵卷烟厂自行加工生产甲类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45%=675(万元)

  金陵卷烟厂自行加工生产甲类卷烟税后利润=(1500-200-220-80-675)×(1-25%)=243.75(万元)

  2.选择用外购已纳消费税的原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方案

  [例2]金陵卷烟厂购进已经缴纳消费税烟丝价值495万元(注:已经缴纳消费税烟丝价值495万元计算参见例3),准备投入加工费80万元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对外出售,预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暂按45%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金陵卷烟厂用外购已纳消费税的原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45%-495×30%=526.50(万元)


  金陵卷烟厂税后利润=(1500-495-80-526.50)×(1-25%)=298.88(万元)

  (二)选择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方案

  1.选择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应税半成品收回后,再生产为产成品对外销售方案

  [例3]金陵卷烟厂购进一批烟叶价值200万元,准备委托新华卷烟厂加工成烟丝,预计加工费为220万元,加工后烟丝由金陵卷烟厂收回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预计加工费为80万元,生产完成后出售甲类卷烟,预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暂按45%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委托新华卷烟厂加工成烟丝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200+220)/(1-30%)×30%=180(万元)

考研英语一和英语二的区别  金陵卷烟厂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45%-180=495(万元)

  金陵卷烟厂税后利润=(1500-200-220-80-495)×(1-25%)=378.75(万元)

  2.选择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产成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方案

  [例4]金陵卷烟厂购进一批烟叶价值200万元,准备委托新华卷烟厂直接加工成甲类卷烟,预计加工费为300万元,甲类卷烟生产完成后金陵卷烟厂全部收回对外出售,预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暂按45%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新华卷烟厂加工甲类卷烟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200+300)/(1-45%)×45%=409.09(万元)

  金陵卷烟厂收回甲类卷烟对外出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


  金陵卷烟厂税后利润=(1500-200-300-409.09)×(1-25%)=443.18(万元)

  从以上四个案例金陵卷烟厂税后利润的计算结果进行选择,第一应选择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产成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方案;第二应选择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应税半成品收回后,再生产为产成品对外销售方案;第三应选择用外购已纳消费税的原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方案;第四应选择自行购进原材料,自行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方案。

  以上不同加工方式产生税后利润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不同加工方式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税负最重,购买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方式,虽然以产品销售价格为税基,但允许扣除购入原材料的已经缴纳消费税税额,税负相对较轻,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的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其往往低于产品销售价格,而低于的这一部分,实际上未缴纳消费税,故税负最轻。

  二、改变换取生产资料方式,降低消费税负
乘风破浪的淘汰

  [例5]华光公司准备以自产的150辆摩托车向前进橡胶厂换取其生产的橡胶材料,华光公司当月销售同种型号摩托车有二种价格,分别为以4500元的单价销售了200辆,以6000元的单价销售了300辆,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

  按消费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故华光公司换取橡胶材料,应按摩托车当月最高销售价格6000元/辆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150×6000×10%=90 000(元)。

  对以上案例进行税收筹划,可考虑改变生产资料换取方式,将摩托车先销售,再用销售款购买橡胶材料,华光公司销售150辆摩托车可按摩托车的月加权平均单价计算应纳消费税,摩托车的月加权平均单价=(4 500×200+6 000×300)/(200+300)=5 400(元/辆),销售摩托车应纳消费税税额=150×5400×10%=81 000(元),比筹划前节约消费税=90 000-81 000=9 000(元)。


  三、改变成套消费品的销售包装方式,降低消费税负
[例6]武进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各类粮食白酒和果酒,本月将粮食白酒和果酒各1瓶组成价值60元的成套礼品酒进行销售,这两种酒的出厂价分别为:40元/瓶、20元/瓶,均为1斤装。该月共销售5万套礼品酒。这两种酒的消费税税率分别为:粮食白酒:每斤0.5元+销售额×20%;果酒按销售额×10%。

  按《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武进公司采用“先包装后销售”方式销售5万套礼品酒属于“兼营”行为。同时,该公司将这些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因此,应按从高原则,即适用粮食白酒的消费税计算方法计税。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0 000×(0.5×2+60×20%)=650 000(元)。

  对以上案例进行税收筹划,可考虑改变应税消费品的包装方式,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将两种酒分别核算销售额,同时在销售柜台设置礼品盒,在消费者购买两种酒后再用礼品盒进行组合包装,该公司可按两种酒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50 000×(0.5+40×20%)+20×50 000×10%=525 000(元)。由此可见,对应税消费品的包装方式由“先包装后销售”改为“先销售后包装”节约消费税税款=650 000-525 000=125 000(元)。

  四、改变包装物的作价方式,降低消费税负


  [例7]名风轮胎公司本月销售100 000个汽车用轮胎,每只2000元,其中含包装物价值每只300元。轮胎消费税税率为3%,名风轮胎公司采取轮胎连同包装物合并销售,销售额=100 000×2000=200 000 000(元)。

  按《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
物销售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名风轮胎公司轮胎连同包装物合并销售应纳消费税额=200 000 000×3%=6 000 000(元)。

  对以上案例进行税收筹划,可考虑企业在销售轮胎签订合同时,改变包装物的作价方式,将轮胎每只定价为1700元,对包装物不作价,改为每只收取300元押金,按《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名风轮胎公司收取包装物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故公司应纳消费税额=100 000×1700×3%=5 100 000(元)。节约消费税税款=6 000 000-5 100 000=900 000(元)。

工作任务一 消费税基础知识认知
(一)任务情境
小张是一名会计,刚刚从一家食品厂跳槽至千里香酒厂,负责企业的报税工作。
一天,他被财务经理狠狠的训斥了一番,原因是小张申报了增值税,而没有申报消费税。小张非常委屈,他在以前的工作中从来都没有申报过消费税。
如果你是小张,你想先了解消费税的哪些内容?
(二)角体验
小张的问题:
什么是消费税,向谁征消费税,向什么征消费税,征税标准是什么,那些环节征税
(三)任务指导         
子任务一  消费税概述
1、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2、特点
(1)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
御泥坊哪个面膜好用(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4)税率税额具有差异性
(5)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
子任务二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在我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条件:
必须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的经济业务范围必须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
具体包括:
单位(包括涉外企业)和个人
子任务三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确定原则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
(2)非生活必需品中的一些高档、奢侈消费品。如珠宝,金饰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汽车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
(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
2、具体范围:分为14个税目,即: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
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
子任务四  消费税率
1、比例税率:适用于多数消费品,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税率:白酒、卷烟,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对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别核算其销售额或销售量,未分别核算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子任务五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一是生产环节纳税:具体分三种情况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
2、生产者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用于其他方
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二是进口环节纳税:进口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三是零售环节纳税: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为零售环节征收。
了解完消费税的几个税收要素,我们再帮小张来分析他所在酒厂的情况
(四)案例分析
酒厂为消费税纳税人;针对于生产的酒产品征消费税;白酒产品适用复合税率,出厂环节或自用环节纳税
(五)课堂练习
好我们再来分析下列哪些单位和个人的哪些行为属于消费税的应税行为。
(1)某商场2011年6月份零售各类白酒销售额15万元;食用油、面粉等粮油商品销售额12
卷发如何盘发
万元;普通护肤护发品销售额9万元;钻石,金饰10万元。
(2)某进出口贸易公司2011年6月进德国轿车10辆,关税完税价格30万/辆。
(3)东营永泰公司2011年6月受上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加工小汽车轮胎一批,6月22日加工完成,汽车制造公司将加工产品提回。
(六)知识拓展迁移
最后请根据,本节课所学的知识结合增值税的知识,比较一下消费税与增值税税收要素的区别
工作任务二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申报
(一)任务情景
这是千里香酒厂2011年10月份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从某酒厂购入食用酒精10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70000元。
(2)当月生产粮食白酒200吨,销售情况如下四比销售业务:
(二)角体验
现在小张要申报缴纳消费税,千里香酒厂到底要缴纳多少消费税?怎么申报?
(三)任务指导       
子任务一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消费税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方法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方法有三种,
(1)从价定率计征
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过桥米线但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销售额为增值税价税合并销售额,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价外费用及包装物销售收入、包装物租金、包装物押金等的确定与增值税中处理方法相同。
例:某鞭炮厂2009年5月以不含税出厂价187.2元/箱对外销售某高档鞭炮1155箱,将500箱同类鞭炮移送给本厂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对外销售,当月销售同类鞭炮412箱,每箱零售价为280.8元/箱。计算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已知鞭炮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5%)
解析:
(1)对外销售鞭炮应纳消费税税额
187.2×1155×15%=32432.4(元)
(2)零售鞭炮应纳消费税税额
280.8÷(1+17%)×412×15%=14832(元)
(3)应纳消费税税额=32432.4+14832=47264.4(元)
(2)从量定额计征
适用定额税率的消费品,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其中销售数量确定原则: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拍一拍没反应例:某石油化工厂2009年1月,销售无铅汽油25吨,柴油18吨,提供给本厂基建工程车辆、设备使用柴油5吨,将9吨含铅汽油进行提炼生产高品质汽油。计算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析:含铅汽油提炼生产高品质汽油免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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